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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食、禁手机外放!《南通市轨道交通治理条例》搜聚意见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08:01

关于《南通市轨道交通

禁食、禁手机外放!《南通市轨道交通治理条例》搜聚意见

管理条例(搜聚见地稿)》

公开搜聚见地的公告

《南通市轨道交通

管理条例(搜聚见地稿)》包括

总则、方案与培植

保护区管理、运营与管理

安全和应急管理、法律任务

以及附则共七部分五十三条

个中明确了

在列车内饮食

利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等

“搭客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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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

(搜聚见地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掩护轨道交通干系主体的合法权柄,促进轨道交通奇迹康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方案、培植、运营、综合开拓及其干系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遵照原则】轨道交通应该遵照政府主导、统筹方案、综合开拓、安全运营、规范做事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公民政府应该加强对轨道交通事情的领导,设立轨道交通议事折衷机构,统筹折衷轨道交通方案、培植、运营、综合开拓及其干系管理活动中的重大事变。

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公民政府应该合营做好轨道交通干系事情。

第五条【干系部门职责】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卖力轨道交通方案履行的监督管理事情。

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卖力轨道交通培植的监督管理事情。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事情。

市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政和园林、城市管理、水利、卫生康健、应急管理、审计、国资监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事情。

第六条【经营单位及公用奇迹单位职责】市公民政府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卖力轨道交通培植、运营、综合开拓及其干系管理活动的日常事情,并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对干系公共事务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惩罚。

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干系单位,应该保障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的须要。

第七条【培植资金】市公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培植发展专项资金,轨道交通沿线县级公民政府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培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开拓项目成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

鼓励社会成本依法投资轨道交通培植、参与轨道交通运营,其合法权柄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方案与培植第八条【方案内容及体例】轨道交通方案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培植方案、沿线用地掌握方案、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方案等。

轨道交通方案应该纳入国土空间方案,并与城市道路、铁路、公路、航空、港口和其他公共交通专项方案相衔接。

轨道交通线网方案、沿线用地掌握方案、与其他交通衔接换乘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会同干系部门组织体例,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培植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干系部门组织体例,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体例轨道交通方案,应该搜聚社会"大众、专家、市公民政府干系部门、沿线县级公民政府的见地。

经批准的轨道交通干系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该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用地掌握管理】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批准的轨道交通方案,对轨道交通及其配套举动步伐用地进行掌握管理。
第十条【地皮供应】轨道交通培植用地利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分别登记。
第十一条【综合开拓】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市公民政府规定享有轨道交通及其配套举动步伐用地范围以及空间内的地皮综合开拓、商业和广告等活动的经营权,其收益用于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并接管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会同有关部门体例轨道交通综合开拓方案,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地皮综合开拓、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应该遵守国土空间方案和国有地皮出让转让的干系规定。
地皮综合开拓应该统筹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等公共配套举动步伐;户外广告设置应该符合广告专项方案,并办理干系容许手续。
轨道交通场站综合开拓范围内的用地,应该根据轨道交通培植进度同步方案、联动供应、立体开拓。

轨道交通地皮综合开拓、商业和广告等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输功能和公共做事功能,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轨道交通与相邻空间关系】轨道交通培植须要利用地下、地上空间的,相邻建(构)筑物和地皮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应该供应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培植利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地皮所有权、利用权权属限定,但不得危害上方地皮所有权人、利用权人的合法权柄。

第十三条【周边整体设计】鼓励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等举动步伐以及地下空间,与周边现有或者已经方案的建筑、地下空间相折衷,整体设计,相互领悟。

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或者划拨的,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将整体设计哀求纳入地皮的方案条件;已经出让或者划拨的,个中尚未培植的项目,因与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等举动步伐或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可以不计入地皮出让条约约定或者方案条件规定的容积率打算标准。

第十四条【培植哀求】轨道交通工程培植应该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培植程序进行。

轨道交通工程培植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该实行干系技能标准和规范,并符合沿线管线、建(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以及其他干系举动步伐的保护规定。

第十五条【沿线调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在培植期间应该对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举动步伐进行调查和监测,并采纳方法避免或者减少施工影响。

轨道交通培植涉及管线迁移的,所需用度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
管线产权单位哀求提高现行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增加的用度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轨道交通工程落成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规复事情,以及临时道路、管线、建(构)筑物等的拆除和清理事情。

第十六条【干系部门合营责任】轨道交通工程培植涉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等管线和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干系举动步伐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该根据轨道交通工程培植须要,及时向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供应档案资料,并现场技能交底,合营勘察、施工,避免造成破坏。

建(构)筑物须要与轨道交通站点连通的,其所有权人应该征得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承担干系用度,并依法办理干系手续。

第十七条【落成验收】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第十八条【掌握保护区设置】轨道交通线网方案批准后,应该设立掌握保护区。
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应该根据线路实际情形确定掌握保护区,并设立特殊保护区。

掌握保护区范围由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保护区范围】轨道交通方案线路的掌握保护区范围是:以方案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方案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地段,经专项研究确定。

轨道交通在建和建成线路的掌握保护区范围是: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构造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构造水平投影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三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掌握中央、变电站、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二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构造外侧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的特殊保护区范围是:

(一)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车站、隧道等)构造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二)高架车站及高架线路工程构造水平投影线外侧十米内;

(三)地面车站及地面线路路堤或者路堑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车辆基地用地范围外侧十米内;

(五)轨道交通掌握中央、变电站、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等建(构)筑物外侧十米内;

(六)轨道交通过河(湖)工程构造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分外情形,须要扩大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的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在具备条件的掌握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设置警示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合营。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保护区内的地皮出让、划拨】出让、划拨地皮涉及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的,市自然资源和方案部门应该在地皮出让、划拨前,搜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见地,确保轨道交通方案线路的履行和轨道交通培植、运营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保护区培植活动管理】在掌握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须要申请行政容许的,有关主管部门应该在依法履行行政容许前书面搜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见地。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在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打水、基坑施工、桩根本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建筑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通河道(日常掩护、养护、疏通作业除外);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利用明火等具有失火危险作业;

(七)大型起重举动步伐的运输;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的行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培植(作业)活动不须要行政容许的,培植(作业)单位应该书面搜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见地。

在掌握保护区内进行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认为可能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培植(作业)单位应该制订轨道交通举动步伐保护方案,并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后方可作业。

作业前,培植(作业)单位应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安全任务。
培植(作业)单位应该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的方案组织施工,落实保护方法,并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安全监测,及时肃清安全隐患。

作业活动对轨道交通举动步伐造成破坏的,培植(作业)单位卖力按原技能标准规复,所需用度由培植(作业)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特殊保护区内的培植活动限定】在特殊保护区内不得进行培植活动,但下列培植活动除外:

(一)依法办理容许手续的市政、交通、园林、环卫、公民防空等公共工程及其应急抢修;

(二)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串通步方案、同步设计的培植项目;

(三)依法取得方案、培植容许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改建、扩建工程。

培植单位从事前款规定的工程,在办理施工干系行政容许手续时,应该提交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参与的施工方案论证材料;施工活动应该接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安全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巡查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对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有权进入掌握保护区内的培植(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创造培植(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该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形进行核查。
经核查认定培植(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采纳戒备方法;对危及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责令停滞培植(作业)活动,并哀求培植(作业)单位或个人采纳补救方法。

第四章 运营与管理第二十四条【规范、守则制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干系部门制订并公布轨道交通运营做事规范和搭客守则。
第二十五条【运营做事哀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任务制,为搭客供应安全、可靠、便捷的做事,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实行轨道交通运营做事规范,公创办事承诺,担保做事质量;

(二)对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进行掩护、保养和定期检讨;

(三)按照规定对从业职员进行安全教诲和培训,驾驶、调度、行车值班等岗位的事情职员应该经考察合格后上岗;

(四)按照规定向搭客供应运营做事和安全应急信息;

(五)落实卫生管理方法,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六)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采纳防噪音、防振动方法,降落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七)利用安全监控举动步伐,应该保护搭客的隐私;

(八)掩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运行图体例】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根据轨道交通沿线搭客出行规律及网络化运输组织哀求,合理体例运行图,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度运行图严重影响做事质量的,应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释情由。

第二十七条【票价制订】轨道交通票价制订和调度应该举行听证,广泛听取见地,经时价钱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实行批准的票价,并按照法定哀求明码标价。
时价钱主管部门应该对轨道交通票价的实行情形进行监督检讨。

轨道交通与公共汽车等其他城市公共交通支付办法应该互联互通,推进联乘优惠。

第二十八条【票务管理】搭客应该持有效车票或者其他有效乘车证件乘车,并合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事情职员查验车票或者乘车证件。

持单程票的搭客在出站时应该将车票交还。
搭客超程乘车的,应该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

搭客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乘车证件或者持假造、变造车票、证件乘车。

轨道交通因故障或突发事宜缘故原由未完成运输做事的,搭客有权在七个事情日内持有效乘车票证哀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第二十九条【搭客禁止性规定】搭客应该自觉遵守轨道交通搭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举动步伐和环境卫生。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底细况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一)吸烟(含电子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吐口喷鼻香糖、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二)乞讨、拾荒、卖艺、利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躺卧、踩踏坐席;(三)在列车内饮食,或者携带严重异味、易污损举动步伐的物品乘车;(四)骑行平衡车、电动车(不包括残疾人助力车)、自行车,利用滑板、溜冰鞋;(五)携带畜禽、宠物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导盲犬、军警犬除外);(六)擅自从事发卖、拍拍照视作品或者广告、派发印刷品等活动;(七)堆放杂物或者停放车辆;(八)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或者破坏广告宣扬举动步伐等;(九)其他影响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底细况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掌握自己行为的人,应该在通知人的陪护下进站、乘车。

第三十条【搭客投诉处理制度】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到搭客投诉后,应该及时处理,并在七个事情日内将处理结果奉告搭客。
第三十一条【信息报送及监督考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做好轨道交通运营信息的统计、剖析,并定期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通过搭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定期对轨道经营单位做事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安全和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主体任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依法承担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安全生产主体任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任务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职员,保障安全运营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落实反恐防暴、内部治安、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和方法。
第三十三条【安全宣扬教诲】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加强轨道交通安全教诲和宣扬,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培养"大众安全戒备意识,勾引理性应对突发事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应该合营有关主管部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安全教诲和宣扬。

第三十四条【隐患排查制度】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创造风险隐患应该及时打消,不能及时打消的,应该向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在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过程中,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创造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园林、户外广告举动步伐等须要其他单位处理的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奉告干系单位处理。

第三十五条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行为】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行为:(一)破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透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举动步伐;(二)破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滋扰通信旗子暗记、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构造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四)假造、破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举动步伐以及安全防护设备;(五)破坏、擅自占用无障碍举动步伐或改变无障碍举动步伐的用场;(六)破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七)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严禁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造孽拦截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高架、车辆驾驶室或者其他有禁入标志的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以及其他举动步伐投掷物品;(五)攀爬、超过或者钻越围墙、栏杆、护栏、护网、站台门、验票机、列车等;(六)阻碍屏蔽门、站台门、列车车门开关,强行高下车;(七)在运行的自动扶梯、出入交通闸口逆行、玩耍、打闹等;(八)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搭客通畅和接济疏散;(九)在透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堕落性等物品;(十)在出入口、透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住宿、堆放和晾晒物品;(十一)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鹞子、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翱翔器;(十二)利用轨道交通高架线路桥下空间,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十三)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沿线障碍物】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

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任务人应该及时采纳方法肃清影响。
任务人不能肃清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紧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安全检讨】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在车站显著位置公示禁止和限定携带的物品目录。
禁止、限定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订。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必要的安全检讨举动步伐,按照规定对搭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讨。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按标准设置专用场所和危险物品容纳装备,对收缴的危险物品妥善保管,并定期分类移交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搭客应该接管并合营安全检讨。
对拒不合营安全检讨、拒不上缴禁止和限定携带物品的搭客,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谢绝其进站、乘车。
强行进站、乘车或者扰乱安全检讨现场秩序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该对轨道交通安全检讨事情进行辅导、检讨和监督,并依法处理安全检讨中创造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体系】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公安、卫生康健等主管部门应该制订轨道交通培植、运营突发事宜应急预案,报市公民政府批准后履行。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宜应急预案,建立轨道交通与地面交通应急保障联动机制。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制订轨道交通培植、运营突发事宜应急处置方案,报干系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习训练。

第四十条【大客流处置】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情形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采纳增加运力等方法进行开导;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可以采纳限流、甩站、封站、停息运营等方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纳封站、停息运营等方法应该及时奉告公众年夜众,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须要提前、延迟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增加轨道交通运力的,主理单位应该提前10个事情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合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干系事情。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宜处置】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遇突发事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市公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市公民政府和市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供电、供水、排水、供热、供气、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该按照各自职责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接济,及时抢救职员,修复受损举动步伐设备,规复轨道交通培植、运营。

第六章 法律任务第四十二条【保护区内违反培植管理规定的法律任务】在掌握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内作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未制订轨道交通举动步伐保护方案或者方案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未按照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的方案履行、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监测或者未及时肃清安全隐患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培植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在掌握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在特殊保护区发生的行为,可以对作业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法律任务】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第六项至第十二项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未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紧张卖力人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

(二)未按照轨道交通做事规范供应做事;

(三)未依法处理搭客投诉;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供应信息做事;

(五)列车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六)未对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进行掩护、保养和定期检讨;

(七)未按照干系对从业职员进行技能培训教诲;

(八)未按照规定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运营信息;

(九)未制订突发事宜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习训练;

(十)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预防制度;

(十一)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十二)客流量激增时,未采纳相应方法组织疏散客流。

第四十四条【违反票务管理的法律任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搭客无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线网最高票价补收票款;搭客冒用他人乘车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五倍的票款;搭客持假造、变造车票、证件乘车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收线网最高票价十倍的票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妨害运营秩序的法律任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责令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危害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法律任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劝阻和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危害运营安全的法律任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妨碍行车瞭望的法律任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肃清影响;过时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法行为的民事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破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惩罚外,还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任务。
第五十条【干系任务职员的法律任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事情职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造成任务事件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第五十一条【名词释义】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取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市域快速轨道系统。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高架、车站、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变电所、集中冷站、掌握中央、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透风空调、通信、旗子暗记、给排水、消防、防灾报警、环境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标志、搭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和为搭客供应便利做事而设置的其他干系举动步伐。

第五十二条【综正当律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处置】本条例规定的行政惩罚,按照综合行政司法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惩罚权的规定应该由其他司法主体履行的,依照其规定实行。
第五十三条【施行韶光】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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