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08:26
提及消费购物,只要你情我愿、钱货两清,彷佛没什么欠妥。但如果消费方是未成年人,且消费金额较大,在未经家长赞许利用“巨款”偷买手机后,家长能哀求全额退款退货吗?
基本案情
小龙今年15岁,随着母亲吴某生活。今年5月,吴某在整理家务时意外创造了橱柜中的一台iPhone11手机。经讯问,小龙承认今年2月自己受广告推送、周边同学影响,加上疫情期间线长进修的需求,背着她在某购物平台高下单购买了手机。
创造后的第一韶光,吴某多次电话联系该购物平台客服,申明是孩子未经家长许可自行网购手机,哀求处理。客服称手机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
因协商无果,小龙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法院讯断确认小龙与该购物平台之间关于购买iPhone11的网络购物条约无效,并退还购机款。吴某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
原告法定代理人吴某认为:
小龙年仅15岁,作为未成年人,单独购买高档手机的行为与孩子的年事及智力水平都不相称,因此,购买手机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且在疫情最为严重、小区实施封闭管理期间,该平台配送员联系小龙收货并当场清点现金,违背了无打仗配送的防疫哀求。
被告某购物平台辩称:
小龙已近15周岁,购买手机未超过其认知和判断能力,其年事和智力可以对交易过程和交易后果有清晰认知,属正常合理消费。手机已正常利用近半年韶光,无质量问题,不同意退货。因小龙哀求货到付款,疫情期间进行打仗配送实属特例。
理解了案件详情,法院又是如何认为的呢?
本案争议焦点
(一)小龙作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赞许、追认,独立与某购物平台通过网络订立的案涉手机买卖条约的效力:
根据民法总则的干系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除纯获利益行为,履行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赞许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案涉网络购物条约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该案中:
第一,购买5999元的手机超出了小龙的认知能力,与其年事、智力不相适应,其年事段的学生虽然广泛利用手机,但5999元的价格对大多数家庭来说仍旧属于较大支出,纵然是有着稳定收入的成年人,在支出5999元购买手机时也仍需进行推敲考量。
第二,5999元的交易价格超出了未成年人可以独立履行的交易金额。5999元远高于2019年江苏省城镇居和颜悦色均可支配月收入,明显超出当前一样平常民众可以接管认可的未成年人处罚财产独立交易的金额范畴,不属于一样平常性消费支出。
第三,小龙的网购行为未得到法定代理人的赞许,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根据原告供应的证据,可以推定吴某在知晓孩子购买手机的第一韶光就做出了不追认的意思表示。
小龙遮盖母亲私自取用家中现金购买手机,吴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监管存在轻忽,小龙及其监护人应该对案涉手机代价贬损部分承担紧张任务。
因付款办法为货到付款,某购物平台在配送环节的瑕疵尚不能构成差错。事后吴某与该平台客服进行沟通,客服处理的迟滞和不专业,致案涉手机代价进一步贬损,该平台对此存在一定不敷,应对案涉手机代价的贬损承担轻微任务。
法院结合双方供应的二手手机售卖平台的报价等综称身分,酌定某购物平台退还货款4200元。
法院讯断
一、原告小龙与被告某购物平台于2020年2月18日签订的关于Apple iphone11(A2223)128GB玄色手机的网络购物条约无效;
二、被告某购物平台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小龙退还货款4200元;
三、原告小龙于收到前述(二)项货款越日向被告某购物平台返还Apple iphone11(A2223)128GB玄色手机;
四、驳回原告小龙的其他诉讼要求。
法官说法:
当今社会的现实情形下,十几岁的青少年处于同龄人普遍拥有手机的环境中,因网络购物的分外性,较之传统购物更易操作且不易被父母觉察,且电子产品价格不菲,一经利用就会产生相应的损耗和折旧,综合上述成分,此类网络购物条约效力的剖析认定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及家庭的财产权柄和电商平台的任务和权柄。
本案认定15岁未成年人网络购买代价数千元的高档手机无效,保护了未成年人在作出与其认知能力不符合的购买行为时,其自身与家庭的财产权柄,同时也考虑到了未成年人及家长存在的差错,综合衡量了电商平台的实际丢失作出讯断,平等掩护了双方的合法权柄。
本案给很多家长和孩子一个提醒,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孩子在购物时应该充分考虑商品代价和实际需求,在与父母协商后理性消费。
另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监护人,家长应帮助和勾引未成年人树立精确消费理念,对未成年人日常消费进行理解和节制,如发生了本案中涌现的私自购买高档物品行为造成商品丢失的,虽然条约无效,商品可以退回,但仍答允担相应差错任务。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在发卖产品过程中,也应把稳到网购的分外性,对消费者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进行核实,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减少涌现此类情形。
来源:南京市鼓楼区公民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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