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45:55
从喷鼻香港某跨境电商公司购买的可可粉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只有商品购买页面显示了中文电子标签,杭州一名消费者以“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等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哀求“退一赔十”。
9月17日,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审理该案,驳回原见告讼要求。这是7月成立的全国首家跨境贸易法庭作出的首例讯断,确认了消费者因跨境零售入口商品与涉外经营主体产生的轇轕中,跨境电商通过网络从事跨境零售入口业务,本色已将其经营业务扩展至消费者常住地,应适用消费者常住地法律;同时,在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奉告责任并得到消费者确认后,在商品订购网页利用符合哀求的中文电子标签视为具有中文标签,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有同等效力。
8月中旬,消费者余某通过海内某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喷鼻香港跨境电商公司购买某品牌可可粉,商品由“寶博中國有限公司”自保税仓发出,按“网购保税入口”规定,经海关报关清关递送入境。余某收到后,创造外包装没有中文标签,以“入口食品不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外包装未加贴书面中文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哀求寶博中國有限公司“退一赔十”。公司没有赞许,被诉上法庭。
被告认为,商品系跨境食品,已在商品页面信息上详细展现中文电子标签,并在消费者下单前履行奉告责任,明确无纸质中文标签、可在商品页面查看电子标签,不存在标签瑕疵。在商品无质量问题情形下,不应承担法律任务。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商品实物虽然没有纸质中文标签,但经检测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通过电子标签替代纸质标签不构成标签瑕疵,驳回原见告讼要求。
“作为新兴贸易模式,跨境电商零售入口有分外性,产品入境后既具商业性子,也是终端消费者个人自用的物品,基于其双重属性,对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应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并授予其对商品的充分选择权。”主审法官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一样平常入口食品应有中文标签,但对跨境零售食品的中文电子标签效力未做明确规定,现实中对电子标签是否具法律效力争议极大,普遍认为仅有电子标签构成标签瑕疵。
但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兴业态,现有立法在详细规定中难尽其详。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应按国家关于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从事跨境电子商务,表明干系部门针对跨境入口零售制订的规范性文件是跨境电商活动的主要法源,法院可结合规范性文件精神,对法律规定做出与时俱进的合理解释。
参照商务部等部委有关关照精神,对既有货色的贸易性,也有私人物品个人自用性的跨境电商零售入口商品,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根本上,可对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入口食品中文标签含义做扩大阐明,即跨境电商已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奉告责任并得到确认赞许后,在商品订购网页利用符合哀求的中文电子标签,应视为具有中文标签,此时电子标签与纸质标签具有同等效力。
法官提醒,不论是跨境电商零售入口的电商经营者或平台经营者,均需充分保障消费者在选购跨境商品时的知情权、选择权,以更便捷、妥善的办法供应做事,保护权柄。
任务编辑:谢春雷
校正:张艳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rsq/105757.html
上一篇:2024年8月活动组装电脑设备推荐清单精选30套热门装机设备筹划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