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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从事微商多年,手上积累了一批客户资源。2022年8月,他在朋友圈看到微商康某的电子烟买卖做得风生水起,并且还在“招兵买马”,心动了。
只管两人都知道,国家明确规定从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零售业务必须要有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而且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但康某见告王某,“往后别人不能做了,我们就能涨价连续做。”
在利益的诱惑下,王某终极也选择了忽略国家禁令。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他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发卖电子烟的广告,接单后由康某安排代发,从中赚取差价。
2023年3月,康某被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根据康某的资金流水剖析,在外地抓获了王某。经查,至案发,王某累计造孽发卖电子烟3.7万余支,造孽经营数额达75万余元。经鉴定,王某发卖的部分电子烟还属伪劣烟草产品,长期吸食对人体有害。
海盐县审查院经审查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得到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对外发卖电子烟,并且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造孽经营罪。经海盐县审查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造孽经营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惩罚金5万元。自以为找到生财之道的康某也因犯造孽经营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7个月,并惩罚金10万元。
来源:浙江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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