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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电话号码匆匆成“商机”
付某现年33岁,老家在江西,2014年来到深圳从事电子器材发卖。
在经营过程中,付某创造周边电子市场里有不少人在售卖多用插线板型、腕表型、眼镜型、充电宝型等形状伪装的偷拍偷录设备。得知此类设备销路好赢利快,付某动了心思,从2016年开始在自己的网店售卖各种偷拍偷录器材。2017年初,在江苏南通经营安防器材设备的李某,在深圳打仗到各式窃听、窃照器材,很感兴趣,并记下付某店铺门口预留的手机号码,想着往后可以从这里进货。
回到南通,李某立即和丈夫刘某甲开始行动。2017年4月,刘某甲联系付某购买偷拍偷录设备。一来二往,刘某甲夫妇和付某熟了起来,付某成了刘某甲的货源地,双方多次进行交易。
同行“取经”造孽牟利
刘某甲夫妇的买卖搞得风生水起,引起同行刘某乙的把稳。2018年8月,她找到刘某甲,买了几次偷拍偷录设备,再转卖给客户。尝到甜头后,刘某乙索性直接上网探求偷拍偷录设备货源,购买回来再出售。
2019年10月10日,刘某甲、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12日,刘某乙被抓获;12月5日,付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几名犯罪嫌疑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刘某甲、李某、刘某乙经营的店铺中查获了笔型摄像机、充电宝型摄像机、腕表型摄像机、模块针孔型摄像机等偷拍偷录设备20余个。根据公安部门鉴定,上述查获的偷拍偷录设备均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公安机关初步查明:刘某甲一共向付某购买了10余次共计代价2万余元的偷拍偷录设备,放在自己和李某经营的店铺里发卖,刘某乙向多人发卖偷拍偷录设备,造孽获利1000余元。
窃听、窃照器材流入社会隐患大
今年4月,该案移送南通市崇川区审查院审查起诉。承办审查官审查卷宗,扣问被告人,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审查官认为,付某等人已经构成造孽发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应该深究刑事任务。
“利用专用器材进行窃听、偷拍,听上去像电影中的场景。实在,这些不起眼的专用器材就在我们身边。”审查官指着卷宗里一张照片,表面看便是一个普通的电源插线板,但侧面有个三毫米的细孔,里面放的便是窃听器,不细看难以察觉。
承办审查官先容,目前海内一些电子、通信器材的经营者和生产者,为了牟取利益,打着“通信器材”“高科技电子产品”的幌子,私下发卖窃听、窃照器材给普通消费者。这些器材一旦流入社会,不但会陵犯公民隐私、侵害企业的商业秘密,更会给国家安全带来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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