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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快递员李某在派送快递包裹期间,创造一个不属于自己派送范围的包裹,便产生贪欲,私自将该包裹带回家中拆开查看,后将包裹内的平板电脑、保护壳、键盘等物品据为己有。
因害怕事情败露,李某事后将平板电脑等物品放到其姐姐经营的电脑店内。经鉴定,该包裹内物品代价1.52万元。
该案由鹤壁市鹤山区审查院提起公诉。终极,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惩罚金2000元。
审查官说法:
对付快递员把客户快递包裹据为己有的行为该当如何定性,法律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不雅观点。
第一种不雅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构成职务侵略罪。职务侵略与盗窃罪的关键差异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因单位职务产生的主管、保管或者经手本单位财物的便利。主管是指对财物具有审批、安排、调拨的权力,而保管、经手则更多表示为对财物的保护、扼守等权力。只有行为人具备了对财物的管理权,才可认为其具有职务上的便利。现实中,快递员对其收寄、派送的快递包裹享有支配掌握权。此时,快递企业与快递员间存在基于事情职责而委托保管快递包裹的关系,如果快递员私自将快递包裹据为己有,就属于职务侵略行为。
第二种不雅观点认为,此类行为构成盗窃罪。快递公司基于委托关系霸占、掌握、管理客户交付的物品,真正霸占快递包裹的主体是快递公司。快递公司与快递员之间存在用工关系,快递员依照快递公司的指示而临时霸占快递包裹,在派送包裹的过程中,对包裹有一定程度的支配掌握权,但其本色上属于赞助霸占者,并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真正霸占快递包裹。在包裹收寄、派送过程中,包裹的整体包装由快递企业霸占,包裹内物品的霸占权未发生转移,仍由客户所有。快递员私自拆开包裹,将个中的物品据为己有,是侵略罪与盗窃罪的竞合,应该择一重罪,认定为盗窃罪。
笔者认为,只有将基于职务所霸占的本单位财物造孽据为己有的,才构成职务侵略罪。也便是说,职务侵略罪与盗窃罪的紧张差异在于:财物是本单位的财物,行为人是基于职务霸占了该财物。只有在两个条件同时知足时,行为人才构成职务侵略罪,否则就只能成立盗窃罪。本案中,李某作为快递员,霸占的包裹并未分开快递企业的监控范围,且其霸占的是自己派送范围外的包裹,属于利用事情之便靠近了该包裹,采纳秘密盗取手段霸占包裹内的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
来源:河南法制报 李杰 通讯员 秦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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