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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韶光:2022-03-28 10:43 来源:甘肃省税务局
2022 年新出台和延续履行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指引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22 年3 月
目录
第一章新出台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停息预缴增值税
三、公共交通运输做事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履行力度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第二章延续履行的退税减税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医务职员和防疫事情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十、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十一、生产、生活性做事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第一章新出台的退税减税支持政策
一、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详细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定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管的劳务叮嘱消磨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整年的季度均匀值确定。详细打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整年季度均匀值=整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干系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剖断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样平常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非限定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报告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报告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把稳事变: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实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履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履行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甘肃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二、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停息预缴增值税
详细政策: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停息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
把稳事变:
2022 年2 月纳税报告期至文件发布之日(2022 年3 月3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实行期限: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做事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 号)
三、公共交通运输做事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详细政策:对纳税人供应公共交通运输做事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公共交通运输
适用条件:公共交通运输做事的详细范围,按照《业务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变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实行。
把稳事变:
在公告发布(2022 年3 月3 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往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实行期限: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做事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 号)
四、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详细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 年1 月1 日至2022 年12月31 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用具,单位代价在5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代价的一定比例志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个中,企业所得税法履行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用具,单位代价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 年、5 年、10 年的,单位代价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别的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打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敷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往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填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实行。
适用范围:中小微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定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做事业:从业职员2000 人以下,或业务收入1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2)房地产开拓经营:业务收入20 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 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职员1000 人以下或业务收入4 亿元以下。
2.本公告所称设备、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管的劳务叮嘱消磨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整年的季度均匀值确定。详细打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整年季度均匀值=整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干系指标。
把稳事变:
在公告发布(2022 年3 月3 日)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往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2 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详细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小型微利企业
适用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定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管的劳务叮嘱消磨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
应按企业整年的季度均匀值确定。详细打算公式如下:
季度均匀值=(季初值+季末值)2
整年季度均匀值=整年各季度均匀值之和4
把稳事变: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干系指标。实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履行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3 号)
六、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履行力度
详细政策:
1.将前辈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 年4 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 年12月31 日前,退税条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4 号,以下简称本公告)第三条规定实行。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4 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5 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将前辈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能做事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能做事业”、“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1)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 年4 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
7 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 年10月纳税报告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范围: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能做事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能做事业”、“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适用条件:
1.适用本公告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 级或者B 级;
(2)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境;
(3)申请退税前36 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惩罚两次及以上;
(4)2019 年4 月1 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2.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环境确定:
(1)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 年3 月31 日比较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3.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环境确定:
(1)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即是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 年3 月31 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得到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 号)中的业务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个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司帐年度年末值确定。业务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司帐年度增值税发卖额确定;不满一个司帐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增值税发卖额(年)=上一司帐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发卖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发卖额,包括纳税报告发卖额、稽查查补发卖额、纳税评估调度发卖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发卖额确定。
5.对付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取业务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发卖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 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发卖额(年)2000 万元以下(不含2000 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发卖额(年)1 亿元以下(不含1 亿元)。
6.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7.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能做事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能做事业”、“生态保护和环境管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发卖额占全部增值税发卖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发卖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 个月的发卖额打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 个月但满3 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发卖额打算确定。
把稳事变:
1.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打算许可退还的留抵税额:
许可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许可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 年4 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发卖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畅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入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2.纳税人出口货色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干系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3.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 年4 月1 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 年10 月31 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4.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连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报告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报告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 年4 月至6 月的留抵退税申请韶光,延长至每月末了一个事情日。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干系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5.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如果创造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环境,纳税人应不才个纳税报告期结束前缴回干系留抵退税款。以虚匆匆进项、虚假报告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变,连续按照现行规定实行。
实行期限: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履行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4 号)
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详细政策:自2022 年4 月1 日至2022 年12 月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发卖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停息预缴增值税。
适用范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把稳事变: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履行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延长至2022 年3 月31日。
实行期限: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15 号)
第二章延续履行的退税减税政策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办法供应给在孵工具利用的房产、地皮,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地皮利用税;对其向在孵工具供应孵化做事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范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适用条件:
1.所称孵化做事是指为在孵工具供应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能、信息技能、鉴证咨询做事。
2.所称在孵工具是指符合干系部门发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
把稳事变: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该单独核算孵化做事收入。
2.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报告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地皮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地皮租赁条约、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
3.2018 年12 月31 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 年1 月1 日起享受本关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1 月1 日往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关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 年1 月1 日
往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滞享受本关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实行期限:2019 年1 月1 日至2023 年12 月31 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120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二、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
免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地皮利用税。
适用范围: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
适用条件:
1.城市公交站场运营用地,包括城市公交首末车站、停车场、保养场、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赞助用地。
2.道路客运站场运营用地,包括站前广场、停车场、发车位、站务用地、站场办公用地、生产赞助用地。
3.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包括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公共配套及附属举动步伐)、运营掌握中央、车辆基地(含单独的综合维修中央、车辆段)以及线路用地,不包括购物中央、商铺等商业举动步伐用地。
4.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培植的,为公众年夜众及乘客、运输经营者供应站务做事的场所。
5.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是指依规定批准培植的,采取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轻轨系统、单轨系统、有轨电车、磁浮系统、自动导向轨道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不包括旅游景区等单位内部为特定人群做事的轨道系统。
把稳事变:
纳税人享受本关照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报告,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地皮用场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1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地皮,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利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利用的房产、地皮,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园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地皮利用税。
适用范围: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适用条件:
1.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登记注册,供买卖双方进行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现货批发或零售交易的场所。农产品包括粮油、肉禽蛋、蔬菜、干鲜果品、水产品、调味品、棉麻、活畜、可食用的林产品以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部门确定的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
2.享受税收优惠的房产、地皮,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供应做事的房产、地皮。
把稳事变:
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行政办公区、生活区,以及商业餐饮娱乐等非直接为农产品交易供应做事的房产、地皮,不属于本关照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地皮利用税。
2.企业享受本关照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报告,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干系材料、租赁协议、房产地皮用场证明等资料留存备查。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连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优惠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12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四、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条约,免征印花税。
适用范围:高校学生公寓
适用条件:
所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供应住宿做事,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把稳事变:
企业享受本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报告,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干系材料、房产用场证明、租赁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14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甘肃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条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条约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9000元的标准,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范围: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心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涌现役并按自主就业办法安置的退役士兵。
2.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把稳事变: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报告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公民解放军责任兵退涌现役证》《中国公民解放军士官退涌现役证》或《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责任兵退涌现役证》《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涌现役证》留存备查。
2.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公民解放军责任兵退涌现役证》《中国公民解放军士官退涌现役证》或《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责任兵退涌现役证》《中国公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涌现役证》;(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条约(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事情韶光表。
3.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既可以适用本关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21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六、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甘肃省建档立卡穷苦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落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职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穷苦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做事机构登记失落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落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职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条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条约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适用范围:建档立卡穷苦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落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职员。
适用条件:
1.建档立卡穷苦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落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职员详细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拓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穷苦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做事机构登记失落业半年以上的职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事内的登记失落业职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履行高档学历教诲的普通高档学校、成人高档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2.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把稳事变:
1.从事个体经营的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扣减限额的,以扣减限额为限。
2.按标准打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掩护培植税、教诲费附加、地方教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利用。
3.企业招用就业职员既可以适用本关照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村落庄振兴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22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村落庄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村落庄振兴局公告2021 年第18 号)
七、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详细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范围: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适用条件:
1.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卖力环境污染管理举动步伐(包括自动连续监测举动步伐,下同)运营掩护的企业。
2.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2)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工作况污染管理举动步伐运营实践,且能够担保举动步伐正常运行;
(3)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事情且具有环保干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能职称的技能职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事情且具有环保干系专业高等及以上技能职称的技能职员;
(4)从工作况保护举动步伐运营做事的年度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备考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知足运行做事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6)担保其运营的环境保护举动步伐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哀求;
(7)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把稳事变:
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报告享受税收优惠,干系资料留存备查。
实行期限: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 年第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八、医务职员和防疫事情者临时性补助、奖金及单位发给个人的预防药品等实物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对参加疫情防治事情的医务职员和防疫事情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事情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对省级及省级以上公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职员的临时性事情补助和奖金,比照实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人为、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适用范围:参加疫情防治事情的医务职员和防疫事情者、取得单位发放预防新冠肺炎实物的个人
实行期限: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传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10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履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28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履行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7 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4 号)
九、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纳股权投资办法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敷抵扣的,可以在往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资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资创投企业)采纳股权投资办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资创投企业的合资人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法人合资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敷抵扣的,可以在往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资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资人从合资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敷抵扣的,可以在往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天使投资个人采纳股权投资办法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敷抵扣的,可以在往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个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范围: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
适用条件: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付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连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发卖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实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把稳事变:
在此期间(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关照》(财税〔2018〕55 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履行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关照》(财税〔2019〕13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6 号)
十、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详细政策: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条约免征印花税,对条约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地皮,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皮利用税。
适用范围: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适用条件:
1.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管县级以上公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2.承担中心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央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订详细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批准。
把稳事变:
1.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报告,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形、储备库培植方案等资料留存备查。
2.2022年1月1日往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实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 年第8 号)
十一、生产、生活性做事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
详细政策: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许可生产性做事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许可生活性做事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范围:生产性、生活性做事业
适用条件:
1.所称生产、生活性做事业纳税人,是指供应邮政做事、电信服务、当代做事、生活做事(以下称四项做事)取得的发卖额占全部发卖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做事的详细范围按照《发卖做事、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实行。
2.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打算一样平常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环境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即是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即是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确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连续抵减。
把稳事变:
1.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度,往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发卖额打算确定。
2.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0%、15%计提加计抵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打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纳税人出口货色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色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打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色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发卖额当期全部发卖额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 年第39 号)第七条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做事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 年第87 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做事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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