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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脑供货条约
甲 方: (供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乙 方: (需方)
注册登记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志愿、老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电脑的详细事宜,经协商达成同等,现就条约内容约定如下:
第一条 电脑型号
甲方向乙方供应规格型号为 的电脑 台。
第二条 质量哀求
甲方所供应电脑应与条约规定质量标准和甲方样品符合,否则,乙方须在 天内关照甲方,在没有破坏的情形下,甲方应在接到关照 天内进行退换,由此产生得所有用度由甲方承担。
第三条 货品用度与支付办法
(一)本条约约定电脑货品用度总计为 元(大写: 圆)。双方确认,除本协议总金额外,乙方无须就本协议向甲方支付任何额外用度
(二)乙方采取第 种办法,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货品用度:(1)现金;(2)支票;(3)转账。
1.在本条约生效后 个事情日内支付协议总金额的 %,即公民币 元(大写: 圆);
2.在 后 个事情日内支付剩余的协议金额。
(三)甲方应分别在收到上述款项所规定金额后 日内向乙方出具前述各款金额的正规税务发票。
(四)双方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乙方:
开 户 行:
账户名称:
账 号:
第四条 条约期限
本条约约定供货期限自 年 月 日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条约届满前一个月,经协商赞许,双方可续签本条约。
第五条 双方权利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和责任
1.甲方应按照条约约定期限及办法向乙方履行供货责任;
2.甲方供应的电脑在未售出前如出故障则该当及时改换;
3.甲方供应的电脑应按照国家有关哀求供应电脑售后三经办事,如因电脑质量和售后做事问题引起的统统任务由甲方承担;
4.甲方向乙方直接送货到其指定收货处,由乙方收货职员验收具名确认,若经乙方收货职员验收具名后涌现数量短少、品种不符或破坏等情形,甲方概不卖力。
(二)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应按照条约约定期限及办法向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如无端拖延甲方货款或未按条约付款,甲方有权单方停滞供货;
2.乙方提出电脑需求后,甲方应在 内向乙方供货,超出韶光造成乙方不能及时向客户交货的,丢失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价格调度
在互助期内,如涌现根据市场成分、政策影响等缘故原由使本条约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产生 %以上价格差,需对货品价格调度的情形,则无论调高调低,甲方均应提前_____天将调度办法与终极确定价格书面关照乙方,乙方也应在收到关照后全力合营甲方的调价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单方停滞供货。
第七条 保密
(一)本本协议签署过程中双方所知悉的对方全部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经营情形、财务情形、商业秘密、技能秘密等,均应予以保密;
(二)信息拥有方赞许,另一方仅有权在以下情形表露该等信息:
1.该信息由于信息拥有方的缘故原由而为"大众年夜众所知;
2.任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法律程序或争议办理程序的哀求;
3.向一方下属机构或项目包办职员表露;
4.得到信息拥有方赞许后表露;
(三)在任何环境下,本条所规定的保密责任应持续有效。
第八条 违约任务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本条约项下的任何一项条款均被视为违约。违约方答允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给守约方造成的丢失。
(二)如任一方无法按本条约完成约定责任的,应向对方支付相称于条约总金额的 %的违约金。如守约方哀求违约方连续履行本条约责任,则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哀求的韶光内完成事情。
(三)如任一方无正当情由未按条约规定向另一方支付条约金额,每迟延一天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称于延期付款额 %的违约金。
(四)如一方违反本条约的保密条款,则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称于条约总金额 %的违约金。
(五)如因一方行为侵害第三朴直当权柄的,该方应卖力处理并承担所有任务。因此给对方造成丢失的,该方答允担赔偿任务。
(六)本条约所称之丢失包括实际丢失和条约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诉讼或仲裁用度、以及合理的调查费、状师费等干系法律用度。
第九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办理
(一)本条约的成立、效力、阐明、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的办理均应适用 法律。
(二)因本条约引起或者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以协商办法办理。协商应在一方向另一方投递关于协商的书面哀求后立即开始;如果旬日内双方未能通过协商解除争议,的则双方赞许按照以下第 种办法办理:
1.因本条约引起或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赞许将争议提交有统领权的公民法院办理。
2.因本条约引起或与本条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 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结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并可在任何有统领权的法院或其他有权机构逼迫实行。除非仲裁裁决有不同规定,败诉方应支付双方因仲裁所发生的统统法律用度,包括但不限于状师费。
(三)诉讼或仲裁进行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外,本条约其他部分仍旧有效,各方应连续履行。
(四)每一方赞许利用本条约关照与投递条款投递与仲裁或逼迫实行仲裁裁决有关的传票、关照或其他文件。本条约关照与投递条款中得任何规定均不应影响一方以法律许可的其他办法投递上述传票、关照或其他文件的权利。
(五)本条约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本条依然有效。
第十条 条约的变更及解除
(一)任一方在距事情开始 日之前没有完成准备事情的,或者在距事情开始 日之前没有证据表明能够供应履行条约所须要的条件的,或者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适当履行责任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条约,并哀求违约方承担违约任务。
(二)任一方认为本条约不必履行时,可以在向另一方支付条约金额 %,即公民币 元(大写: 圆)的补偿金后解除本条约。
(三)任一方事情开始前,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政策变革等缘故原由造本钱条约不能准期履行的,经由另一方书面确认后可延期。另一方不同意延期的,双方应该解除条约;解除条约时,不能准期履行的一方应该返还对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但可以在该款项内扣除为事情筹办而支出的合理用度。
(四)任一方有权在事先关照另一方的情形下,改变事情的韶光和安排。因此给另一方造成额外支出或耽误事情筹办韶光的,应给予必要的准备韶光和适当的补偿。
第十一条 关照和投递
(一)本条约的一方发给另一方的任何关照、文件或申请均应以书面形式通过登记邮寄、特快专递、传真或专人送交的形式发出。登记信件或特快专递的交寄日以邮戳为准。
(二)关照、文件或申请按照以下办法视为投递和生效:
1.以登记办法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投递;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投递。
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内地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投递;发往港、澳、台及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投递。
3.以传真办法发出的,以发件办法发送后打印出得发送确认单所示韶光视为投递。
4.如果以专人送交的办法,则在吸收人事情职员签收或递出职员将有关文件置留于吸收人的地址时,视为投递。
(四)根据本条约发出的上述关照、文件或申请应投递下列地址和号码:
甲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乙 方: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收 件 人:
如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需在变更前旬日以书面形式关照对方。因迟延关照而造成的丢失,由差错方承担任务。
第十二条 条约生效
本条约自下列条件全部造诣之日起生效:
(一)自双方盖章或有权具名人具名;
(二) 。
第十三条 其他
(一)条约完全性:本条约包括所有附件及对本条约及其任何附件的各项书面补充、修订或变更。一俟生效,本条约对条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并取代此前就本条约项下各项交易达成或形成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条约、备忘录或其他任何文件。
(二)条约修订:本条约未尽事宜,应由双方友好协商办理。如需对本条约及其附件做任何修正或补充,须由双方以书面做出方为有效。修正或补充文件与本条约有不一致的,以修正或补充文件为准。
(以下无正文,为具名处)
甲方:【】(盖章)
(具名)
有权具名人:【】
年 月 日
乙方:【】
(具名)
有权具名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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