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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安全法》概览
2011 年9 月23 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时的《产品安全法》(ProdSG)。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法案并在2011 年11 月11 日的联邦法律公报上公告,于2011 年12 月1 日开始实行。
EC 765/2008 指令规定了与产品行销干系的评审和市场监督哀求。在《德国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中,该条例和当地法律曾有冲突。因此,德国立法机构修订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整合了EC 765/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此外,《产品安全法》还采取了EC768/2008 指令中关于术语和其他方面的条例。
《产品安全法》对《设备及产品安全法》作了大量补充。对付生产商的哀求基本上并未改变。
《产品安全法》险些适用于所有产品,但医疗设备和食品等分外领域除外。该法将许多欧洲CE指令贯彻到德国法律中。除了统一指令牵制的领域外,对付统一指令牵制领域外的产品,如商户用于再加工的零部件及配件等,《产品安全法》也进行了规定。
2011年9月23日,德国联邦议院颁布了《设备及产品安全法》(GPSG)的修订版,即现行的《产品安全法》(ProdSG)。
新法规ProdSG出台的紧张缘故原由,是为了实行于2010年1月1日起逼迫实行的关于认可制度和市场监管的欧盟新指令EC 765/2008。新的ProdSG整合了EC 765/2008 指令中涉及评审和市场监督的条例,对原有的GPSG作了大量补充。总体而言,新法规对生产商、入口商、零售商等市场主体,GS发证机构以及市场监督机构都增加了一些新规定,同时对违反法律的惩罚方法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
新法规的紧张变更摘录如下: 对生产商、入口商、零售商的新规定
消费品的生产商、代理商和入口商必须就其供应的消费品,在其业务范围内履行如下责任:
进行得当的产品抽查;处理干系投诉,并在必要时保存干系投诉记录;辅导零售商就该消费品采纳进一步方法;零售商必须确保只有安全的产品才能被投放市场,尤其,零售商不能依赖已持有的与哀求相违背的基本信息或者履历将消费品引入市场。入口商入口带有GS标识的产品时,须要查实产品是否有持有有效的GScertificate并进行相应文件备案,记录有效日期、GS标识颁证机构以及certificate编号。
对GS发证机构的新规定
新法规增加了对GS发证机构的哀求。哀求所有GS认证机构必须公布已签发的GScertificate名单(白名单)及已撤销的GScertificate(如滥用GS标识)的名单(黑名单)。
对市场监管机构的新哀求
新法规增加了对市场监管机构的哀求。产品考验须要由授权的GS发证机构或同类有资质的机构来完成;如果制造商不能及时向客户发布针对产品的危险警告,市场监管机构会将产品的干系危险直接奉告大众;市场监管机构的抽样指引是每千户居民0.5个样品。
欧盟授权代表的浸染
欧盟授权代表(简称欧代)充当欧盟境外制造商的法律实体,按照欧盟各干系官方指令履行制造商的职责。
欧盟授权代表要站在制造商的态度,与欧盟主管当局进行沟通 (关于符合性申明书,欧盟标签和措辞哀求,事件报告,临床研究的通知布告,自由发卖证明或市场准入证明,以及产品注册证明等问题)。
更为严格的惩罚方法
新法规对付违法行为的惩罚方法更为严格,如提高了对短缺德语解释书、消费品上短缺规格解释或标签的罚款等,其目的为了杜绝滥用以达到终极的效果。违反规定一样平常可被处以10,000欧元的罚款,但如无相应certificate而利用GS标识,罚款将高达100,000欧元。
如果在没有持有相应GScertificate的情形下刊登广告或者滥用GS标识,按立法机关的惩罚规定可判惩罚金或最高一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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