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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4年初,蔡某(已判刑)进入庐山市某饭店员工宿舍刘某所住的房间,偷走刘某的手机,随后拿到被告人虞某的二手手机回收店铺。
虞某明知该手机系犯罪所得,仍以低于市场价1550元的价格收购该部手机,后将该手机转售。经认定,被盗手机代价公民币5452元。
2024年2月20日,虞某被当地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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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庐山市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虞某明知涉案手机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虞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惩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虞某拘役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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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笼罩、遮盖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发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笼罩、遮盖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盗窃是违法犯罪行为,收购赃物同样要受到法律制裁,务必拒收来历不明的物品,切不可梦想小利、心存侥幸。
来源:江西法院综合庐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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