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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险|电子投保好处多理解权益来看“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27:00

电子投保好处多

以案说险|电子投保好处多理解权益来看“我”

全面理解来看“我”

【 案例先容】

2024年4月,投保人甲某驾驶公交车被保险机动车追尾,事件造成公交车后部受损,甲某认可其负这次事件的全部任务。

事件发生后,公交公司的车辆管理员乙某,将公交车送至维修单位。
一周后,公交车丢失修复完毕,乙某向甲某主见承担公交车停运期间产生的丢失。
甲某认为,公交车在事件中的所有丢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遂联系保险公司赔偿公交车停运丢失。

保险公司奉告甲某,因本次事件造成的间接丢失不属于保险任务,保险公司无法赔偿,甲某不解,其驾驶的车辆以电子投保的办法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任务险(保额100万),其认为投保时业务职员并未向其解释间接丢失不予理赔,保险公司答允担相应的赔偿。

【 条款解释】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件任务逼迫保险条款》第十条(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件,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革等造成的丢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代价降落造成的丢失等其他各种间接丢失;”交强险不卖力赔偿和垫付。
以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二十四条(一)“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件,致使任何单位或个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电压变革、数据丢失造成的丢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丢失;”保险人不卖力赔偿。

【 案例提示 】

电子投保的业务模式,已在保险行业广泛运用,在给保险机构和消费者带来便捷、高效做事体验的同时,如果部分消费者忽略了一些该当引起重视的事变,可能将为日后脱险理赔埋下隐患。

投保人通过电子办法投保时,应首先核实确认投保单页面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被保车辆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然后进入下一环节,系统将自动提示投保人需先阅读保险条款、免责事变解释等内容,并逼迫阅读一定的韶光。
投保人电子投保车险过程中,对付是否点击、是否阅读、是否付款购买具有自主选择权,如果投保人点击“确认”并进行电子署名,则视为对免责事变内容已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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