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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二手“翻新机”取利192万元法院判了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48:45

把低价购买回来的二手品牌手机,通过贴钢化膜、防伪标识、包装膜等办法翻新后,再拿到网店伪装“新机”售卖,大略的几个步骤让几百元的二手手机摇身一变,身价暴涨。

卖二手“翻新机”取利192万元法院判了

“315”国际消费者权柄保护日来临之际,从坪山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涉案代价达192万余元假冒注册牌号罪案,被告人邵某获刑4年,并被罚100万元。

2018年3月至12月,邵某从深圳华强北购买某品牌的二手手机,并贴上钢化膜、防伪标识,将手机包装后用压缩机包装一层包装膜进行翻新,在淘宝网店以正品进行发卖牟利。
同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福田将邵某抓获归案,并当场从其出租屋内缴获某品牌翻新手机32部以及标有某品牌牌号的包装盒、牌号标识多少以及翻新工具一套。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物品均为假冒注册牌号的产品。
32部假冒某品牌注册牌号的手机按实际发卖价格以及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等办法打算,共计代价32798元。
经统计,至案发时,邵某在淘宝网店的交易总额为1890872.4元。
以上总计1923670.4元。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未经涉案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造孽经营数额达1923670.4元,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
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坪山法院讯断被告人邵某犯假冒注册牌号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惩罚金100万元。
目前,该讯断已生效。

法官说法:谨慎购物规避消费“陷阱”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邵某忽略国家法律,未经注册牌号所有人容许,在同一种商品上利用与其注册牌号相同的牌号,情节特殊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牌号罪,依法应该对实在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惩罚金”的量刑幅度予以惩罚。

随着科学技能的快速发展,电子产品更新换代越来越快,消费者改换手机的频率也越来越高。
一些不良商家盯上二手手机,做起“旧物翻新”不法买卖,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柄。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手机时只管即便规避不良商家的虚假宣扬、遮盖质量问题等“套路”“陷阱”,购机后应把稳新手机是否被提前激活,手机软件内是否有余额或消费记录,机身是否有磨损痕迹,严防买到“翻新机”。
手机市场鱼龙殽杂,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梦想便宜,只管即便到正规授权商店购买,保留好购买发票,以便买到“问题产品”后能有效掩护自身合法权柄。

编辑 许舜钿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张露锋 王雯

(作者:深圳特区报 戚金城 通讯员 刘斌 段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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