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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指经由进程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它包括网购但远不限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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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

电子商务指经由进程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它包括网购但远不限于此

<?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standalone=\"no\"?>\r\r\r\r\r \r \r\r\r\r 第14章 电子商务\r\r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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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指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贸易。
它包括中国人熟习的货色网购,但远不限于此。
数字产品才是第14章重点关注的工具。
数字产品,指可通过电子办法传输的打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
一部著作,可印成纸质形态,也可制成电子形态。
纸质形式书本入口,要清关纳税。
电子形态的书本入口是否也要清关纳税?电子形态的书本本色上是一类数字编码产品。
其他数字编码产品,如转账这类跨境信息传输,干系管理该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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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正文18条。
美国和澳大利亚进一步就隐私保护问题达成了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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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条供应了一些核心术语的定义,如打算设备、数字产品、电子认证、电子传输或通过电子办法传输、个人信息、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信息、贸易管理文件等。
第14.2条规定了第14章的适用范围和一样平常条款,重点明确了与其他章节的关系。
影响通过电子办法交付或实现的做事供应的方法,受第9章(投资)、第10章(跨境做事贸易)和第11章(金融做事)干系条款所含义务(包含例外和不符方法)的约束;第14.17条源代码等条款所含的责任,受第9章、第10章和第11章(包含例外和不符方法)的约束,并结合第14章的其他条款一起理解。
但是,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第14.13条打算设备的位置这三条所含义务,对根据第9.11条、第10.7条和第11.10条(不符方法)采纳或坚持方法的不符方面,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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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传输本身及其内容,不征关税,但可征海内税费(第14.3条)。
数字产品在干系方面享有非歧视报酬,但与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冲突时不适用(第14.4条)。
对电子认证和署名,采纳技能中立原则(第1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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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消费者保护(第14.7条)、个人信息保护(第14.8条)、为实现合理公共政策目标采纳牵制方法(第14.11条),以及对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的管理(第14.14条),是对电子商务规范不可短缺的另一主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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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设备,指处理或存储商用信息的打算机做事器或存储装置。
是否哀求打算设备本地化,是国际社会争议的事变。
第14.13条承认缔约方可就打算设备的利用制订自己的监管哀求,同时规定缔约方不得以干系人利用位于其境内的打算设备或将打算设备置于其境内作为在其境内从事商业行为的条件条件,但为了实现合理政策目标可采纳或坚持方法哀求利用境内打算设备或将打算设备置于境内。
这彷佛可以理解为,原则上,不得哀求打算设备本地化,但为了特定公共政策目标可以哀求打算设备本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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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对打算设备的态度类似,第14.17条规定,缔约方不得哀求转让或接入另一缔约方的人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其境内入口、分销、发卖或利用此软件或包含此软件的产品的条件条件。
但这一规定有两项限定:第一,此处所说的软件,因此大众市场为目标的软件或包含此类软件的产品,不包括关键根本举动步伐所利用的软件;第二,上述哀求不阻挡商业会谈条约中包含或履行与供应源代码干系的条款,或者为使干系软件符合不与《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抵触的法律法规的哀求,缔约方可哀求对源代码作出必要修正。
此外,该条的干系规定,不得阐明为影响专利申请和已付与专利的干系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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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第14.18条争端办理中,对马来西亚和越南的现有方法,对适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第28章的争端办理程序,供应了2年的脱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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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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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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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算设备,是指处理或存储商用信息的打算机做事器或存储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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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盖人[244],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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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第9.1条(定义)定义的涵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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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第9.1条(定义)定义的缔约方的投资者,但不包括投资于金融机构的投资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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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第10.1条(定义)定义的缔约方的做事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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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包括第11.1条(定义)定义的“金融机构”或“缔约方的跨境金融做事供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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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产品,是指为商业发卖或分销之目的生产、可以通过电子办法传输的打算机程序、文本、视频、图像、录音或其他数字编码产品[245] [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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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是指确认电子通讯或交易成员方身份并确保电子通讯完全的过程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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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传输或通过电子办法传输,是指利用电磁感应手段(包括光手段)实现的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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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是指有关已确定的或可确定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包括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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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管理文件,是指由缔约方出具或掌握的、入口商或出口商填写或代其填写的、与货色入口或出口干系的表格;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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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信息,是指未经吸收者赞许或吸收者已经昭示谢绝,通过互联网接入做事的供应者或根据缔约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电信服务,向某一电子地址发送的以商业或推广为目的的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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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2条:范围和一样平常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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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认识到电子商务带来经济增长和经济机会,认识到促进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信心的制度框架的主要性,以及避免对电子商务的利用和发展造成不必要壁垒的主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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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章适用于缔约方采纳或坚持的、影响通过电子办法进行贸易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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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章不适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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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政府采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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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由缔约方或代表缔约方持有或处理的信息,或与此类信息干系的方法,包括与网络此类信息干系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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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为进一步明确,影响通过电子办法递送或实现的做事供应的方法,受第9章(投资),第10章(跨境做事贸易)和第11章(金融做事)干系条款所含义务的约束,包括本协定中规定的、适用于这些责任的例外或不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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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为进一步明确,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第14.13条(打算设备的位置)和第14.17条(源代码)所含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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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受第9章(投资)、第10章(跨境做事贸易)和第11章(金融做事)干系条款、例外和不符方法的约束;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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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应结合本协定中的其他干系条款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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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和第14.13条(打算设备的位置)所含义务,不适用于根据第9.11条(不符方法)、第10.7条(不符方法)或第11.10条(不符方法)采纳或坚持的方法的不符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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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3条: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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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不得对一缔约方的人和另一缔约方的人之间的电子传输,包括通过电子办法传输的内容,课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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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进一步明确,第1款之责任不应阻挡缔约方对通过电子办法传输的内容课征海内税、费或其他用度,但该税、费或其他用度的课征办法应符合本协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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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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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给予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创造、生产、发布、承包、委托或首次基于商业条款供应的数字产品的报酬,或给予另一缔约方的作者、演出者、制片人、开拓者或所有者的数字产品的报酬,不应低于该缔约方给予其他同类数字产品的报酬。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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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与第18章(知识产权)规定之权利和责任存在冲突时,第1款之责任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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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方理解,本条不适用于缔约方供应的补贴和补助,包括由政府支持的贷款、担保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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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不适用于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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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条:海内电子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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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应坚持符合《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或2005年11月23日于纽约签署的《联合国国际条约利用电子通信公约》之原则的管理电子交易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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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方应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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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避免任何对电子交易不必要的规制包袱;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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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促进利益干系人对开拓电子交易法律制度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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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6条:电子认证和电子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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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非存在其法律另有规定的环境,任何缔约方不得仅因署名是电子形式而否认该署名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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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缔约方不得对电子认证采纳或坚持具有以下效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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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禁止电子交易确当事方共同决定该交易适宜的认证办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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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阻挡电子交易确当事方有机会向法律或行政机关证明其交易符合与认证干系的法律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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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只管有第2款之规定,缔约方可以哀求,对付某一特定种别交易,认证办法需符合某些实行标准,或由根据其法律具有授权的机构进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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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缔约方应鼓励利用可交互操作的电子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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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7条:线上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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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认识到采纳并坚持透明和有效的方法,保护消费者在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时免受第16.6.2条(消费者保护)所指的商业欺骗和敲诈行为的主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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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缔约方应制订或坚持消费者保护法,禁止对参与线上商业活动的消费者造成危害或潜在危害的商业欺骗和敲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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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方认识到其消费者保护机构或其他干系机构在与跨境电子商务干系的活动中进行互助以提高消费者福祉的主要性。
为此,缔约方确认,第16.6.5条和第16.6.6条(消费者保护)所寻求的互助包括与线上商业活动干系的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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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8条:个人信息保护[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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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认识到保护电子商务利用者的个人信息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其为提升消费者对付电子商务的信心所作出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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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此,每一缔约方应建立或坚持保护电子商务利用者个人信息的法律制度。
在制订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框架的过程中,缔约方宜考虑干系国际机构的原则和指南。
[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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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缔约方在保护电子商务利用者在其统领法域中免遭个人信息陵犯行为时,应尽力采纳非歧视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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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缔约方宜公布其向电子商务利用者供应的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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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个人如何寻求救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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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企业如何遵照干系法律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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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认识到各缔约方可采取不同办法保护个人信息,每一缔约方宜鼓励建立相应机制,以促进不同体系间的相互折衷。
这些机制可以包括互认规制结果,无论是自主承认还是通过共同安排承认,或通过更广的国际框架。
为此,缔约方应尽力相互交流其统领范围内适用的干系机制的信息,并探索相应的方法扩大这些机制或其他适当安排以促进机制间相互折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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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9条:无纸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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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应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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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以电子形式向"大众年夜众供应贸易管理文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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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接管通过电子办法提交的贸易管理文件,承认其具有与该文件纸质版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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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0条:为电子商务而接入和利用互联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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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照适用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条件下,缔约方认识到其境内的消费者在拥有以下能力时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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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遵照合理的网络管理的条件下,依消费者的选择接入和利用互联网上的做事和运用[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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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消费者选择将终端用户设备与互联网连接,但该设备不会危害网络;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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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获取消费者的互联网接入做事供应商进行网络管理实践的干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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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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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方承认,每一缔约方可就以电子办法进行的信息传输规定自己的监管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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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以电子办法进行跨境信息传输的活动是为了涵盖人的商业行为时,每一缔约方应该许可以电子办法进行跨境信息传输,包括个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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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不得阻挡缔约方为实现合理公共政策目标而采纳或坚持与第2款不符的方法,若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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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履行并未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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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信息传输所施加的限定并未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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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2条:互联网互联用度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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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认识到,寻求国际互联网连接的做事供应商,宜能够与另一缔约方的做事供应商在商业根本上开展会谈。
该会谈可包括对做事商各自设备的设立、运营和掩护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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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3条:打算设备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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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缔约方承认,每一缔约方可就打算设备的利用制订自己的监管哀求,包括为寻求确保通信安全和保密的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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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任何缔约方不得哀求涵盖人利用位于其境内的打算设备,或将打算设备置于其境内,作为在其境内从事商业行为的条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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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不得阻挡缔约方为实现合理公共政策目标而采纳或坚持与第2款不符的方法,若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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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之履行未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定;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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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打算设备的利用或位置设定所施加的限定未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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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4条: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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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一缔约方应就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采纳或坚持以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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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哀求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的供应者提高讯息吸收者阻挡持续收到此类讯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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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依据各缔约方法律法规的详细规定,哀求吸收商业电子讯息必须有吸收者的赞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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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使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最少化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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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付不遵守根据第1款采纳或坚持的方法的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供应者,缔约方须供应针对该供应者的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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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讯息的监管,缔约方应尽力在共同关注的适当环境中开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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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5条: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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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到电子商务的环球属性,缔约方应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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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携手互助以帮助中小企业战胜利用电子商务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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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就电子商务干系的法律法规、政策、司法和合规,相互交流信息和共享履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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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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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线上消费者保护,包括为消费者供应救援和建立消费者信心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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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未经要求的商业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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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电子通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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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认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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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电子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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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就消费者获取线上产品和做事在缔约方之间相互交流信息和分享不雅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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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积极参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区域性和多边场合;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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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鼓励私营部门制订能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自律方法,包括行为准则、示范条约、指南和实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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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6条:网络安全事务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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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方认识到以下问题的主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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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提升卖力应对打算机安全事宜的各国机构的能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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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利用现有协作机制,就识别和缓解影响缔约方电子网络的恶意入侵或恶意代码扩散开展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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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7条:源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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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何缔约方不得以哀求转让或接入另一缔约方的人所拥有的软件源代码,作为在该缔约方境内入口、分销、发卖或利用此软件或包含此软件的产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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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本条规定之目的,第1款所规定之软件限于以大众市场为目标的软件或包含此类软件的产品,不包括关键根本举动步伐所利用的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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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条规定不得阻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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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在商业会谈条约中包含或履行与供应源代码干系的条款;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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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缔约方哀求对软件源代码作出必要修正,以使该软件符合并不违反本协定之法律法规的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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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条规定不应阐明影响与专利申请和已付与专利干系的哀求,包括法律机关作出的与专利争审察干的命令,但应依缔约方的法律或做法防止未经授权的表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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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8条:争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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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付马来西亚的现有方法,在本协定对马来西亚生效后两年内,对付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和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规定的责任,马来西亚不受第28章(争端办理)所规定之争端办理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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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付越南的现有方法,在本协定对越南生效后两年内,对付第14.4条(数字产品的非歧视报酬)、第14.11条(以电子办法进行的跨境信息传输)和第14.13条(打算设备的位置)规定的责任,越南不受第28章(争端办理)所规定之争端办理约束。

\r\r 澳大利亚与美国换文(隐私保护)\r\r

2016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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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坚合众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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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顿特区2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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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17街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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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贸易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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迈克尔弗罗曼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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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弗罗曼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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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荣幸地确认收到阁下于2016年2月4日发来的如下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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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今日签署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协定)的会谈中,澳大利亚政府(澳大利亚)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美国)的代表谈论了隐私保护对康健数字环境的主要性。
值此《TPP协定》于今日签署之际,我荣幸地确认美国和澳大利亚就该问题达成的如下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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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外国国民个人信息的处理而言,与《TPP协定》下的承诺比较,如果美国政府在另一自由贸易协定中作出任何额外的承诺,它应将任何此种承诺延伸至澳大利亚。
美国也将尽力将其对外国国民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延伸适用至澳大利亚的公民及永久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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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次荣幸地发起,本函和阁下确认上述共同包涵的复函,构成美国和澳大利亚之间的包涵备忘录,并于阁下在确认函上具名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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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此荣幸地确认,上述内容反响了澳大利亚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TPP协定》会谈过程中达成的共同包涵,并且,阁下的来函和本复函构成了澳大利亚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之间的包涵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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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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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鲁罗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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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投资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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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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