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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掩护网络交易秩序,保障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柄,促进数字经济持续康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以下简称通过网络)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以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在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信息网络活动中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该遵照志愿、平等、公正、诚信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序良俗,公正参与市场竞争,负责履行法定义务,积极承担主体任务,接管社会各界监督。
第四条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坚持鼓励创新、原谅谨严、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卖力组织辅导全国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事情。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事情。
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勾引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交易行业组织、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共同参与网络交易市场管理,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管理体系。
第二章 网络交易经营者
第一节 一样平常规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组织、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包括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自建网站经营者以及通过其他网络做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供应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做事,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造孽人组织。
本办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
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做事供应者为经营者供应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天生、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的,应该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做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该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
第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除《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须要进行登记的环境外,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须要进行登记。
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不须要进行登记。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打算。个人从事的零散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容许的,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九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将常常居住地登记为住所,其住所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其登记机关。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该一并登记。
第十条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哀求的网络经营场所干系材料。
第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应该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和环境保护哀求,不得发卖或者供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做事。
第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业务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业务执照信息。
已经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如实公示下列业务执照信息以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容许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企业应该公示其业务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卖力人)、住所、注书籍钱(出资额)等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应该公示其业务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经营者姓名、经营场所、组成形式等信息;
(三)农人专业互助社、农人专业互助社联合社应该公示其业务执照登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成员出资总额等信息。
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不须要进行登记的经营者应该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如实公示以下自我声明以及实际经营地址、联系办法等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
(一)“个人发卖自产农副产品,依法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二)“个人发卖家庭手工业产品,依法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三)“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依法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四)“个人从事零散小额交易活动,依法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该在十个事情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第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遵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昭示网络、利用信息的目的、办法和范围,并经消费者赞许。网络交易经营者网络、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该公开其网络、利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网络、利用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采取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滞安装利用等办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赞许网络、利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网络、利用个人生物特色、医疗康健、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该逐项取得消费者赞许。
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事情职员应该对网络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合营监管司法活动外,未经被网络者授权赞许,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供应。
第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履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以下列办法,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扬,欺骗、误导消费者:
(一)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
(二)采取误导性展示等办法,将好评前置、差评后置,或者不显著区分不同商品或者做事的评价等;
(三)采取谎称现货、虚构预订、虚假抢购等办法进行虚假营销;
(四)虚构点击量、关注度等流量数据,以及虚构点赞、打赏等交易互动数据。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履行稠浊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做事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危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荣誉。
第十五条 消费者评价中包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可以依法予以技能处理。
第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赞许或者要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送商业性信息时,应该昭示其真实身份和联系办法,并向消费者供应显著、简便、免费的谢绝连续吸收的办法。消费者明确表示谢绝的,应该立即停滞发送,不得改换名义后再次发送。
第十七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供应多种可选项办法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做事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醒消费者把稳。供应多种可选项办法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做事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赞许,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
第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纳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办法供应做事的,应该在消费者接管做事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做事期间内,应该为消费者供应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用度。
第十九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表露商品或者做事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条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做事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展示商品或者做事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做事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网络直播做事供应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韶光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二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供应商品或者做事利用格式条款、关照、声明等的,应该以显著办法提请消费者把稳与消费者有重大短长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哀求予以解释,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
(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网络交易经营者对其所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应该承担的修理、重作、改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做事用度、赔偿丢失等任务;
(二)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提出修理、改换、退货、赔偿丢失以及得到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
(三)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要求调度、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权利;
(四)打消或者限定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条约的权利;
(五)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单方享有阐明权或者终极阐明权;
(六)其他对消费者不公正、不合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该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哀求,供应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做事的价格、销量、发卖额等数据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该提前三旬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纳合理、必要、及时的方法保障消费者和干系经营者的合法权柄。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第二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哀求申请进入平台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办法、行政容许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第二十五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办法、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办法、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详细环境的自我声明等信息;个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殊标示。
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开放数据接口等形式的自动化信息报送机制。
第二十六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责任供应技能支持。平台内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该在三个事情日内将变更情形报送平台,平台应该在七个事情日内进行核验,完成更新公示。
第二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以显著办法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
第二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正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该完全保存修正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担保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全地阅览和下载。
第二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建立检讨监掌握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创造平台内的商品或者做事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该依法采纳必要的处置方法,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做事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纳警示、停息或者终止做事等处理方法的,应该自决定作出处理方法之日起一个事情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方法等信息。警示、停息做事等短期处理方法的干系信息应该持续公示至处理方法履行期满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韶光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做事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韶光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定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详细包括:
(一)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定经营、屏蔽店铺、提高做事收费等办法,禁止或者限定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定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
(二)禁止或者限定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赞助做事供应者;
(三)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在日常管理和司法活动中加强协同合营。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根据事情须要,及时将节制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与其实际经营地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
第三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开展监督检讨、案件调查、事件处置、毛病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等监管司法活动时,可以哀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供应有关的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做事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该供应,并在技能方面积极合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事情。
为网络交易经营者供应宣扬推广、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做事器托管、虚拟主机、云做事、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做事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其他做事供应者),应该及时帮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供应其节制的有关数据信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创造网络交易经营者有违法行为,依法哀求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做事供应者采纳方法制止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其他做事供应者应该予以合营。
第三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依法采纳下列方法:
(一)对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讨;
(二)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条约、票据、账簿等有关资料;
(三)网络、调取、复制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电子数据;
(四)讯问涉嫌从事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确当事人;
(五)向与涉嫌违法的网络交易行为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和造孽人组织调查理解有关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纳的其他方法。
采纳前款规定的方法,依法须要报经批准的,应该办理批准手续。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技能监测记录资料,可以作为履行行政惩罚或者采纳行政方法的电子数据证据。
第三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该采纳必要方法保护网络交易经营者供应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个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网络交易经营者履行信用监管,将网络交易经营者的注册登记、备案、行政容许、抽查检讨结果、行政惩罚、列入经营非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落信企业名单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并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落信行为的,依法履行联合惩戒。
前款规定的信息还可以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网络搜索引擎、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等路子公示。
第三十八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依法履行法界说务和责任,扰乱或者可能扰乱网络交易秩序,影响消费者合法权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职责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紧张卖力人进行约谈,哀求其采纳方法进行整改。
第四章 法律任务
第三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的惩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拒不为入驻的平台内经营者出具网络经营场所干系材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未履行法定信息公示责任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惩罚。对个中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三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干系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四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五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不履行法定核验、登记责任,有关信息报送责任,商品和做事信息、交易信息保存责任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四十八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过时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五十一条 网络交易经营者发卖商品或者供应做事,不履行条约责任或者履行条约责任不符合约定,或者造成他人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第五十二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平台内经营者发卖的商品或者供应的做事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哀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柄行为,未采纳必要方法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任务。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做事,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责任,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造成消费者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任务。
第五十三条 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司法活动,谢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供应有关材料、信息,或者供应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谢绝、阻碍监管司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或者透露、出售或者造孽向他人供应在履行职责中所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依法深究法律任务。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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