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43:21
【状师点评】
本案中爆炸的啤酒存在毛病,被告答允担产品侵权的赔偿任务。在本案中,产品存在毛病的判断是个关键性问题,它是产品供应者承担产品任务的紧张条件。
产品毛病,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康健,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指的是不符合该标准。实践中,产品虽符合国家标准,但因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危害的情形仍时有发生。通过解读《产品质量法》的干系条款,可以剖析出该法的立法宗旨,判断“毛病”的核心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即产品存在着明显的或潜在的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成分。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只是产品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加之标准订定的滞后性,仅以此作为产品毛病认定的唯一标准,会为生产者主不雅观躲避法律任务供应依据,而且对消费者也是不公正的。适用何种归责原则,是处理侵权案件的一个主要问题。《侵权任务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丢失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标准的订定和修恰是一个相对滞后的过程,纵然符合标准的产品,同样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因此拥有更多专业知识和产品信息的生产者,应该将避免产品的不合理危险作为其产品生产发卖的标准。因此,在我国法律中,产品任务应属无差错任务。而被告只有证明存在以下四种环境时才可免除或减轻自己的任务:(1)危害事实是由于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落造成的,例如受害人违反一样平常认知的非常态利用等;(2)未将产品投入流利;(3)产品投入流利时,引起危害的毛病尚不存在,如在流利中造成产品毛病的仍答允担赔偿任务;(4)将产品投入流利时的科学技能水平尚不能创造毛病的存在。
因此,本案中在王某完成啤酒瓶自爆造成其危害的举证任务后,被告仅以其生产的啤酒瓶是合格产品作为抗辩,是没有说服力的,不能成为产品任务的免责事由,鉴于被告生产的某啤酒确实存在不合理危险,答允担侵权任务。
【干系法条】
《侵权任务法》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他人危害的,生产者应该承担侵权任务。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毛病造成危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发卖者要求赔偿。
产品毛病由生产者造成的,发卖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发卖者的差错使产品存在毛病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发卖者追偿。
《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该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卖力。
产品质量应该符合下列哀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康健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该符合该标准;(二)具备产品应该具备的利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利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解释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取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解释、实物样品等办法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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