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45:41
原标题: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 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以案说法)
【案情】
彭某某在某电子商务公司开设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
彭某某收到上述货色并食用部分后创造,商品包装盒上注明保质期24个月,但是没有干系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彭某某上网也没有查询莅临盆商干系信息。彭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法院审理认为,某电子商务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在电商平台上发卖无生产日期标识、虚构生产厂家的“某某压力瘦身糖果”,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环境,讯断某电子商务公司退还彭某货款1475.60元,并支付货款金额十倍的赔偿金14756元。
【说法】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哀求赔偿丢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哀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丢失三倍的赔偿金。《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身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任务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变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讯断。法官提醒,网购的食品潜藏一定风险。例如,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上短缺生产日期信息,消费者无法对食品安全作出判断,存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康健和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消费者网购食品时,要提高安全意识和辨识能力,掩护好自身合法权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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