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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完的盲盒、激活的手机能七天无情由退货吗?来看法院的判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55:30

什么样的商品能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哪些商品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商家拒不退货怎么办?发布会上理解到,随着网络消费渠道日益多元化,“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盲盒、福袋等新型商品能否退货成为争议焦点。

拆完的盲盒、激活的手机能七天无情由退货吗?来看法院的判例

“不宜”退货商品范围认定难

哪些能退?哪些不能退?

从北互法院公布的消费轇轕案件标的上看,“七日无情由退货”涉及到的商品类型广泛,个中手机、平板电脑、珠宝、玉石等商品的“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适用争议较大,门票、黄金、盲盒等商品是否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等新问题频发;从涉诉主体上看,此类案件常日涉及到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及平台内的经营者,就电子商务平台而言,目前涉诉平台主体涵盖多类型、多领域,包括传统电商平台、短视频平台、票务做事平台等;从涉诉新特点上看,规则适用争议、反向诉讼、通过格式条款打消适用、退换货衍生轇轕均呈增加态势。

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创造,“不宜”退货商品的范围存在认定难的问题。
部分经营者对普通衣饰、鞋类商品等非“不宜”退货商品,也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而对付门票、盲盒、福袋等新类型商品,因其存在的根本为不愿定性和即时知足性,是否属于根据商品性子“不宜”退货的商品,常常成为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争议的焦点。

《消保法》在规定“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同时,也规定了4种法定不适用该规则的商品,还指出“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情由退货”。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 年修订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又补充了3类约定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商品类型。

环绕干系争议焦点,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几个范例案例。

“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

经营者自行标注并不一定有效

胡某在韩某经营的店铺购买某奢侈品女包,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温馨提示:该商品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
胡某收到货七天内,在平台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该申请被韩某驳回。
法院终极支持了胡某的退货要求。

法院明确,在奢侈品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不宜退货的情形下,经营者不能以商品详情页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而谢绝消费者的退货申请,有利于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更好地促进网购奢侈品行业规范发展。

而与此相对,北互法院的另一起盲盒类商品轇轕案例,则明确盲盒福袋等若已线上拆封,则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

韩某在网店购买盲盒福袋商品50余件,花费2万余元。
后原告反悔,在未收到货的情形下,申请“七日无情由退货”,遭拒,原见告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商品订单详情页面明确写明“商品为分外类商品,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考虑到涉案福袋商品的分外性子,原告购买的盲盒商品已经线上“拆封”,在内容被知晓的情形下,其商品代价已实现,此时哀求盲盒经营者接管无情由退货,一定会影响盲盒发卖的常规状态。
涉案福袋商品应属《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中规定的,其他根据商品性子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商家在商品发卖页面已经对“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进行明确提示,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示明确知晓。
法院讯断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要求。

针对以上两起案例的不同讯断,法官表示,“不宜”退货商品需进行个案审查,不应仅以经营者标注“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作为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标准。

退货“不无缺”非消费者造成的

经营者不得谢绝退货

吕某在某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一件羽绒服,该商品详情界面显示有“七天无情由退换:知足相应条件(吊牌缺失落、洗涤后不支持)时,消费者可申请‘七天无情由退换货’”。
吕某在收到羽绒服同日以“七日无情由退货”向某公司提出退货申请。
某公司以涉案羽绒服“洗水标、扣子洗变色,前幅扣子磨损,严重影响商品无缺”为由谢绝退款并拒收快递。

法院认为,根据《消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商品应该无缺”是消费者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的条件,但若退货商品“不无缺”并非消费者造成的,经营者不得谢绝退货。

吕某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其收货时商品的情形,某公司亦无法证明其发货时商品的情形。
结合日常生活履历判断,吕某从收货—申请退货—退货发出的韶光间隔仅17小时,衣物的水洗标和扣子一样平常无法在如此短韶光内即呈现较为严重磨损的情形。
涉案羽绒服被吕某永劫光穿着或经由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被告供应的现有证据不敷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无缺,故讯断支持原辞职款退货的诉讼要求。

而与此相对,北互法院的另一起手机商品轇轕案例,则明确手机激活后商品代价不再无缺、贬损较大,在由消费者造成的情形下,不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

法院认为,手机属于电子电器类商品,一样平常情形下,此类商品的“无缺”并非“商品包装无缺”。
对付手机这类商品,消费者拆封、开机,才能确认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且拆封后不会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故纯挚的包装拆封,不能成为网络商品发卖者打消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定的情由。
但手机一旦被消费者激活后,就会产生数据类利用痕迹,按照普通"大众的一样平常认知,不能再作为新机发卖,代价贬损较大。

“七日无情由退货”,法律是若何规定的?

《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取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办法发卖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解释情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打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修订《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情由退货暂行办法》,个中第七条对《消保法》第二十五条作出列举式阐明,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的三种商品: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康健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代价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发卖时已昭示的附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考虑案件当事人的权柄保护,更要考虑裁判规则对数字消费、平台经济的影响。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先容。
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处于上风地位,节制了设置“不宜”退货商品适用范围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对付“不宜”退货商品类型的理解每每存在差异,法院终极要从促进网络消费领域有序发展的角度出发,合理界定“不宜”退货商品类型。

“督匆匆经营者、平台尽到相应的提示责任,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柄,是我院该类案件遵照的基本准则。
”赵瑞罡表示。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电商平台应该优化协议,完善“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建立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规则商品名单,并定期更新昭示,严格设置不适用“七日无情由退货”的商品品类;经营者应该加强对该规则的理解适用,不随意超范围设置“不支持七日无情由退货”,对不支持的,要设置更加明显能干的提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把稳交易风险,同时不才单页面设置显著确认程序,充分尽到提示解释责任,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

采写:南都 吕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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