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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利私售电子烟 因造孽经营依法获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7:11:28

许多有烟瘾的人已经认识到吸烟危害康健,但难以戒烟。
近年来,一种能够吞云吐雾又“康健”的电子烟涌现,彷佛给烟民带来福音,抽吸电子烟成为烟民的时尚。
与此同时一些人为了赚取电子烟的厚利,私自售卖电子烟烟弹。

为取利私售电子烟 因造孽经营依法获刑

2018 年3 月,被告人陈某彬在互联网上注册一家网站,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容许的情形下,在网站上发卖I QOS 电子烟设备及烟弹等。
2018 年4 月开始,被告人陈某然加入并帮助被告人陈某彬记账、发订单给上家高某、配送设备及售后维修等。
被告人陈某彬为牟利,还利用刷单办法提高网站排名。
高某在确负责实订单后再将烟弹通过快递寄送给客户。
2018 年7月,福州市城北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创造上述网站,并将线索移送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
2018 年12 月1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北京市丰台区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彬,在福州市仓山区闽江大道某住宅小区抓获被告人陈某然,并从被告人陈某然处扣押I QOS 机器42 个、I QOS 配件29 个、烟弹74 包、条记本电脑1台、组装电脑(含显示器、台式主机、键盘、鼠标、硬盘)1台、手机4 部、U 盘6 个、SD 存储卡2 个、账本3 本、记账纸17 张等物品。

此案经福州市仓山区公民审查院审查后以陈某彬、陈某然犯造孽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烟弹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鉴定为真品香烟。
其次,涉案电子烟是通过加热器烘烤加热特质烟丝的办法产生烟雾,与传统香烟在实质上都是通过加热的办法使内容物(烟丝)散发味道用于抽吸,实在质相同。
因此,涉案烟弹应该认定为烟草专卖品。
另认定本案造孽经营数额为29 万余元。

仓山区法院一审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彬、陈某然犯造孽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彬有期徒刑五年,陈某然有期徒刑二年,并对两人处以相应的罚金。
干系案件的被告人高某等也受到相应的刑罚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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