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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41:27
近日,蠡县网警在事情中创造:蠡县刘某涉嫌造孽生产、发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违法行为。蠡县网警联合南庄刑警中队通过细致剖析,综合研判,精准出击,于2022年5月19日将嫌疑人刘某抓获。
经查,刘某于2021年3月开始在明知可能盗取他人隐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形下制作暗藏式摄像设备并在某些网络平台上发卖。这些偷拍设备可隐蔽在路由器、剃须刀、音响、插排、充电宝、水杯、旗子暗记放大器、打火机等物品中,具有远程查看、移动报警、实时监控、移动侦测等功能。其先后卖出91套暗藏式摄像设备,共从中获利3万余元,涉嫌造孽生产、发卖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现涉案职员已被蠡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网警提示:造孽生产、发卖专用特工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是指造孽生产、发卖专用特工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所谓造孽生产、发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特殊容许,擅自生产、发卖的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考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造孽生产发卖利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窃听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暗藏办法利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能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环境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吸收语音旗子暗记功能的发射、吸收器材;②微型语音旗子暗记拾取或者录制设备;③能够获取无线通信信息的电子吸收器材;④利用搭接、感应等办法获取通讯线路信息的器材;⑤利用固体传声、光纤、微波、激光、红外线等技能获取语音信息的器材;⑥可遥控语音吸收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语音吸收功能,获取干系语音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⑦其他具有窃听功能的器材。该规定第4条规定,“窃照专用器材”,是指以伪装或者暗藏办法利用,经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技能检测后作出认定性结论,有以下环境之一的器材:①具有无线发射功能的摄影、摄像器材;②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利用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的摄影、摄像器材;③取消正常取景器和回放显示器的眇小相机和摄像机;④利用搭接、感应等办法获取图像信息的器材;⑤可遥控摄影、摄像器件或者电子设备中的摄影、摄像功能,获取干系图像信息,且无明显提示的器材(含软件);⑥其他具有窃照功能的器材。
《刑法》第283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牵制,并处或者单惩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惩罚金,并对其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依照前述规定惩罚。
素材来源:蠡县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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