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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文昌:国庆时期商家通同操纵市场价格或面临500万元处罚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9:22:23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卖力人表示,经营者在发卖商品和供应做事过程中,应该依法实施明码标价,如实填写商品标价签或价目表,并且严格实施一货一签,货签对位。

海南文昌:国庆时期商家通同操纵市场价格或面临500万元处罚

不得存在低标高结等行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予标明的用度;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敲诈,禁止虚假标价、虚构原价、虚假折扣、模糊赠售、遮盖价格附加条件、不履行价格承诺等价格敲诈行为。

经营者不得趁节日之机,通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惜售囤积等手段哄抬价格,不得串通涨价,以及利用垄断货源、逼迫代理、商定同盟等手段操纵价格。
禁止发卖野生动物、利用禁塑名录内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欺客宰客、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少两、虚假宣扬、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

文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哀求经营者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落实食品安全主体任务,严把进货关,履行好进货查验责任,做好索证索票事情,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行为。
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或者毁坏计量用具准确度和假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丢失的,责令其赔偿丢失,没收计量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不标明价格的、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办法明码标价的、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用度、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等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有关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执照。
对拒不实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范例案例将在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并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来源: 南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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