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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造孽经营劣质电子烟三被告人获刑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13:04

案情先容

2023年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向被告人唐某某出售一次性电子烟、烟弹等货值70570元。
唐某某将从徐某某处购买电子烟产品,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出售给姜某某货值69508.6元。

安徽界首:造孽经营劣质电子烟三被告人获刑

姜某某将从唐某某处购买的电子烟产品通过微信等网络平台出售给他人货值15546.3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唐某某家中查获一次性电子烟6209支、烟弹590盒、烟杆82支,上述被查获电子烟产品货值113500元。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被查获产品均为伪劣电子烟。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均志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安徽省界首市公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 被告人徐某某、唐某某、姜某某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造孽经营烟草专卖品,其行为构成造孽经营罪,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造孽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万五千元;二、被告人姜某某犯造孽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徐某某犯造孽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惩罚金公民币六千元;四、被告人唐某某、姜某某、徐某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扣押的电子烟、烟弹、烟杆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电子烟作为新兴烟草制品,各种网络平台习认为常,电子烟虽然不同于普通的喷鼻香烟,但是海内电子烟的发卖量在逐年增加,电子烟的监管处于空缺状态。
国家烟草专卖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民康健安全,于2022年5月1日公布履行了《电子烟管理办法》,首次明确发卖电子烟需申领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持证上岗”,同年10月1日《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履行,电子烟生产经营进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容许证的情形下,私自进行售卖系违法犯罪行为,电子烟的生产发卖等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依法得到干系行政容许,同时不得向未成年人发卖电子烟产品。
本案的三名被告人未取得容许证,通过互联网造孽经营电子烟,并通过快递的办法发货,经营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均构成造孽经营罪。
该案的审结,有力打击了造孽发卖电子烟的犯罪行为,以案释法,警示电子烟发卖者务必遵守干系法律法规,同时对付消费者而言,电子烟同样危害身体康健,务必谨慎选择、理性消费,如需购买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切勿梦想便宜。

作者:李海锋 聂涛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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