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25:55
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南禅寺阛阓某食品店商品量计量违法案
2023年7月5日,根据群众投诉举报,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对南禅寺阛阓某食品店进行了司法检讨,创造当事人从上门推销职员手中购得可以进行计量作弊的电子计价秤1台。根据留存的视频显示,举报人以25元/千克的价格购买了兰竹荔枝1盒,利用店内的电子计价秤称重为0.85千克,举报人用自己的秤自行称重为0.71千克,当事人对上述视频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承认主不雅观上采取数字键调控造成短斤缺两。
当事人发卖水果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符合,计量偏差超过《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违反了《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规定》第五条。无锡市梁溪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惩罚规定》第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滞并纠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经司法职员跟踪督查,涉案计量用具已销毁,当事人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用具。
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7月7日,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在计量专项检讨中创造,泉山区立达路农贸市场某个体工商户在发卖光鸡时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司法职员创造,该个体工商户利用的电子计价秤具有欺骗性特色,按顺序连续按下“3”键、“去皮”键开启作弊功能,按“单件1”键称重结果增加5%,按“单价2”键称重结果增加10%,按“单价3”键称重结果增加15%,按“单价4”键称重结果增加20%,按“单价5”键称重结果增加25%,按“单价6”键称重结果增加30%,按“单价7”键称重结果正常,关机重启后电子计价秤规复正常。
当事人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徐州市泉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惩罚。经司法职员后续行政辅导和跟踪督查,当事人已整改到位。
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日用百货商店发卖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5月23日,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响武进区某日用百货商店发卖存在作弊功能的电子计价秤。司法职员根据举报线索,联合干系法定计量技能机构对该店进行检讨,现场创造用于发卖的电子计价秤6台。经法定计量技能机构职员现场初步检定,当事人发卖的电子计价秤涉嫌存在问题,需做进一步技能检定。2023年5月27日,武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干系法定计量技能机构出具的《检定结果关照书》,6台电子计价秤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可通过“数字1+去皮”按键设置6档调节功能,每1千克分别增加重量0.05千克、0.1千克、0.15千克、0.2千克、0.25千克、0.3千克。调查期间,当事人未对检定结果提出异议。
当事人发卖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干系规定。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九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滞发卖不合格产品,没收发卖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4150元的行政惩罚,并将干系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发卖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5月22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在检讨某电子产品经营部时创造14台无铅封的电子计价秤。经干系法定计量技能机构检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14台电子计价秤因无铅封、铭牌没有标注于明显位置、面板设置隐蔽按钮等缘故原由,均被剖断为不合格计量用具。
当事人发卖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滞发卖不合格产品,没收发卖的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惩罚,并将干系线索移送涉案电子计价秤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经司法职员后续检讨,当事人已不再发卖电子计价秤。
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水产店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7月18日,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在检讨中创造,广陵区某水产店涉嫌利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经查,2023年4月,当事人从上门推销商贩手中购买型号为ACS-30的电子计价秤1台,并利用该电子计价秤在石塔农贸市场发卖水产。案发时,当事人利用的电子计价秤,用500克标准砝码校验,显示数据为660克,与实际数据偏差为160克。经干系法定计量技能机构检定,该电子计价秤可通过输入键3→清零→M1或M2或M3或M4来改变电子秤称重数据,检定结果为不合格计量用具。
当事人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九款。扬州市广陵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扬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1200元的行政惩罚。经司法职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用具。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个体工商户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8月15日,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在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活动中,创造某个体工商户利用的2台型号为ACS-50的电子计价秤均可通过M1—M7按钮变动示值,涉嫌存在作弊行为。经查,2023年2月起,当事人将上述2台电子计价秤分别用于猪肉和水产的称重计价,未按规定申请逼迫检定。经干系法定计量技能机构对涉案的2台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结论均为不合格。
当事人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惩罚。经司法职员跟踪督查,当事人已重新购置合格的计量用具。
下一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将持续推进电子计价秤综合整治,深化法治监管、聪慧监管、信用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掩护消费者合法权柄,努力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满意的市场环境。(许海燕 洪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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