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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从方案、管理、运营、权责等方面规范了我市轨道交通领域的方方面面,将成为未来我市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方面的主要依据。
其余,无线徐州全媒体在发布会现场还带回一些最新,一起来看!
1、
徐州地铁1号线玄月底开通试运营
徐州地铁1号线操持在今年玄月底开通试运营,虽然节点没有过大的变革,但随着这个日子的不断附近,有些市民朋友比较关心:到时候我们真的能准期坐上地铁吗?本日的发布会现场,无线徐州全媒体再次得到确认,徐州地铁1号线开通试运营的韶光还是定在玄月底。也便是说,下个月,徐州即将进入“地铁时期”!
2、
徐州轨道交通第二轮方案有望年内获批
目前,徐州同时在建3条地铁线路,第二轮轨道交通方案已上报至国家发改委。参考干系审批的一样平常流程,徐州这份方案有望在今年内获批。
根据江苏省环保"大众年夜众网2017年发布的,徐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培植方案及线网方案包括:
3号线二期:下淀站~后蟠桃村落站,线路全长约6.8公里,设站5座。4号线:台上村落站~桃山路站,线路全长约33.9公里,设站25座。5号线:孙店村落站~徐矿城站,线路全长33.5公里,设站23座。6号线:珠江路站~徐州东站,线路全长30.6公里,设站20座。
(以上为2017年信息,终极方案可能有调度,请以终极批复为准)
3、
徐州地铁6号线有望年内开建
无线徐州全媒体理解到,如果徐州市轨道交通第二轮方案年内顺利获批,那么最前辈入履行阶段的很可能是6号线。
徐州地铁6号线大致走向,详细以方案批复为准。
根据此前宣布,徐州地铁6号线起自徐州国家高新技能家当开拓区,止于高铁徐州东站,途中经由新城区,建成后将串联主城区东南部三大紧张板块。
目前,高铁徐州东站6号线预留工程已经封顶。
徐州市轨道交通条例
(2019年6月28日徐州市第十六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三届公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方案和培植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轨道交通管理,保障轨道交通培植和安全运营,掩护搭客合法权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的方案、培植、运营、安全保障及其干系的管理活动。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与外省、市相连的轨道交通的方案、培植、运营及干系管理活动,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是指采取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轻轨等。
本条例所称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通道、透风亭、冷却塔、车辆、机电设备和车辆段、掌握中央、供电系统、通信旗子暗记系统、消防系统、供排水系统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干系举动步伐。
第四条 市公民政府应该将轨道交通培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案、国土空间方案,依法统筹折衷轨道交通的方案、培植、运营、安全等管理中的重大事变。
轨道交通沿线县(市)、区公民政府、开拓区管理机构应该按照规定职责,在资金、培植、保护区管理等方面做好干系事情,合营开展轨道交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和突发事宜应急处置等事情。
第五条 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卖力轨道交通培植的监督管理事情。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卖力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事情。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的监督管理事情。
市公民政府依法确定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详细卖力轨道交通培植、运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授权履行行政惩罚。
第六条 市公民政府设立市轨道交通培植发展专项资金,沿线县(市)、区公民政府、开拓区管理机构安排相应轨道交通培植发展专项资金,保障项目成本金和运营经费及时、足额筹集。轨道交通的培植、运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投资轨道交通的培植和运营,投资者的合法权柄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干系单位应该合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保障轨道交通培植和运营。
第二章 方案与培植
第八条 轨道交通方案包括轨道交通线网方案、轨道交通培植方案、轨道交通用地掌握方案、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办法一体化换乘方案。
第九条 轨道交通线网方案、轨道交通用地掌握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体例,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培植方案由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水务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体例,并按照规定报请批准。
轨道交通与其他交通办法一体化换乘方案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方案、公安、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组织体例,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体例轨道交通方案,应该搜聚专家、社会"大众,沿线县(市)、区公民政府、开拓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单位的见地。
轨道交通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该依法报请批准。
第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对轨道交通沿线地皮利用进行掌握。
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根据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须要,体例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地区掌握性详细方案,依法体例轨道交通沿线地皮开拓掌握方案。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做好轨道交通沿线及车站周边用地的掌握管理,并将换乘枢纽、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站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公共厕所等公共交通和公共做事举动步伐用地纳入轨道交通用地掌握方案。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轨道交通线网方案和轨道交通运营情形,设置、调度公共汽车线路,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轨道交通的有机衔接。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培植用地依法办理划拨供地手续。轨道交通培植用地利用权应该依法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以及车站周边用地尚未出让(划拨)的,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将整体设计哀求纳入地皮方案条件;已经出让(划拨)的尚未培植的培植项目,因轨道交通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等举动步伐以及地下空间整体设计造成建筑面积增加的,可以不计入方案条件规定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打算标准。
轨道交通的出入口、透风亭和冷却塔等举动步伐以及地下空间应该与周边现有或者已经方案的建筑、地下空间相折衷、领悟。
轨道交通方案涉及公共安全方面的举动步伐设备和园地、用房等,应该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方案、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利用,并加强运行掩护管理。
第十五条 与轨道交通培植项目相邻的建(构)筑物和地皮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应该为轨道交通培植供应必要的便利。
轨道交通出入口、透风亭和冷却塔等举动步伐须要与周边已有物业结合培植的,物业的所有权人、利用权人应该予以合营,因结合培植给其利益造成丢失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对轨道交通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和跟踪监测,并采纳方法防止和减少施工对沿线已有建(构)筑物、管线以及其他举动步伐的影响;造成丢失的,应该依法予以补偿或者赔偿。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工程培植涉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管线资料,水文、地质、气候不雅观测资料,建(构)筑物以及其他干系举动步伐资料,须要有关部门、机构和产权单位供应的,有关部门和产权单位应该如实供应;不能供应详确资料的,应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折衷沟通,并现场技能交底,合营勘察、施工。
轨道交通培植须要迁移管线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与管线产权单位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迁移用度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承担。产权单位哀求增加管线或者管道容量、数量,或者采纳其他办法提高标准的,增加的用度由产权单位承担。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依法做好施工造成的道路开挖、管线和绿化迁移等的规复事情。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培植工程施工对城市交通安全造成影响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该会同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体例交通讲明方案,避免或者减少对城市交通造成的影响,并将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工程验收、不载客试运行、初期运营、正式运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
第三章 保护区管理
第十九条 轨道交通线网方案批准后,应该设立方案线路掌握保护区。方案线路掌握保护区以方案线路中线为基线,每侧宽度六十米内。有多条线路平行通过方案线路掌握保护区的,经专项研究确定。
方案线路掌握保护区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培植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管廊等重大培植项目,因方案、技能、培植时序等成分可能对轨道交通培植产生不利影响的,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在履行培植用地方案容许时,应该搜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见地。
第二十条 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后,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应该会同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根据线路实际情形改动方案线路掌握保护区,依法确定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构造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构造外边线外侧三十米内;
(三)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掌握中央、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构造外边线外侧十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构造外边线外侧一百米内。
轨道交通特殊保护区的范围为:
(一)轨道交通地下车站、隧道等构造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二)地面车站和地面线路、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构造外边线外侧三米内;
(三)出入口、透风亭、冷却塔、直升电梯、车辆基地、掌握中央、主变电所等建(构)筑物构造外边线外侧五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河、湖隧道构造外边线外侧五十米内。
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分外情形,须要扩大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和特殊保护区的掌握范围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提出方案,经市自然资源和方案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在轨道交通沿线设置路线标志和掌握保护区的边界标志,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该合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移动。
第二十一条 在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培植(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按照有关规定制订安全防护方案,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后,依法办理干系手续并对培植(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
(一)新建、扩建、改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二)挖掘、爆破、地基加固、打井打水、基坑施工、桩根本施工、钻探、灌浆、喷锚、地下顶进作业;
(三)建筑塘堰、开挖河道水渠、取(弃)土、地面堆载、采石挖砂、疏通河道(日常掩护、养护、疏通作业除外);
(四)敷设或者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五)大面积增加或者减少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六)电焊、气焊和利用明火等具有失火危险作业;
(七)大型起重举动步伐的运输;
(八)其他可能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的行为。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创造培植(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该立即哀求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停滞施工;确有必要的,可以哀求其委托有干系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培植(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该按照哀求委托有干系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经评估确定培植(作业)活动不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方可连续施工。
第二十二条 在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内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培植(作业)活动,依法须要行政容许的,干系行政容许机关应该在作出行政容许决定前搜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见地,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在收到搜聚见地之日起五个事情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三条 在轨道交通特殊保护区内,除下列工程培植项目外,不得进行其他培植活动:
(一)依法办理容许手续的市政、交通、水务、园林和人防等工程;
(二)应急抢修;
(三)掌握保护区设立前已经取得方案容许的培植项目;
(四)依法取得方案、培植容许的改建、扩建项目;
(五)经依法批准的与轨道交通整体设计、领悟培植的培植项目。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建立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巡查制度。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对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并有权进入掌握保护区内的培植(作业)活动现场查看;创造培植(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的,应该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
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及时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报告的情形进行核查。经核查认定培植(作业)活动可能危及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应该责令采纳戒备方法;对危及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安全的,责令停滞培植(作业)活动,并哀求培植(作业)单位或个人采纳补救方法。造成丢失的,培植(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该依法承担民事任务。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市公民政府批准,在轨道交通用地掌握方案确定的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依法进行资源综合开拓和经营,其收益纳入市轨道交通培植发展专项资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公民政府应该统筹考虑轨道交通可持续安全运营的须要,制订轨道交通运营做事绩效评价办法,建立与运营安全和做事质量联动的财政补贴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轨道交通做事规范;
(二)制订轨道交通搭客守则;
(三)制订并组织履行轨道交通沿线各站点公交线路接驳换乘方案;
(四)对轨道交通做事质量进行监督和考察,并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履行安全运营任务;
(六)受理公众年夜众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投诉;
(七)依法查处轨道交通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二)实行轨道交通做事规范,担保客运做事质量;
(三)对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进行掩护、保养和定期检讨;
(四)按照规定对从业职员进行教诲、培训、审查、考察;
(五)按照规定设置各种安全、消防等勾引标识,设置安全、消防、防汛、防爆、防护监视、接济等器材和设备,定期检讨、掩护,保持出入口、通道畅通;
(六)落实卫生管理方法,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整洁卫生;
(七)按照生态环境保护标准,采纳防噪声、防振动方法,降落列车运营时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八)掩护车站和列车内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九)利用安全监控举动步伐,应该保护搭客的隐私;
(十)向社会公布做事热线和平台,受理咨询和投诉,并依法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检讨举动步伐,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搭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讨。搭客拒不合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谢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九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供应以下信息做事:
(一)在车站能干位置公布首末班车韶光、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二)在站厅或者站台供应列车到达、间隔韶光、方向提示、周边交通办法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三)在车厢供应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四)首末班车韶光调度、车站出入口封闭、举动步伐故障、限流、甩站、封站、停息运营等信息;
(五)通过静态标志供应乘车、疏散、安全、消防、公共厕所等各种举动步伐名称及其位置、举动步伐导向,禁止行为和危险警示等信息;
(六)公安机关发布的禁止和限定携带物品目录;
(七)供应问询、查询、失落物招领做事;
(八)应该供应的其他信息做事。
第三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根据轨道交通沿线搭客出行规律以及网络化运输组织哀求,合理体例列车运行图和运输操持,制作月度运营情形报表,并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调度运行图严重影响做事质量的,应该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解释情由。
第三十一条 轨道交通运行中发生故障,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组织力量及时打消故障,规复运行;暂时无法规复运行的,应该及时组织搭客换乘,不能换乘的,应该组织疏散。
第三十二条 轨道交通票价实施政府定价。
制订和调度轨道交通票价应该依法进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见地。
第三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履行市民卡、交通一卡通、移动支付等多种支付办法在轨道交通的运用,推动跨区域、跨交通办法的互联互通。
第三十四条 搭客应该自觉遵守轨道交通搭客守则和公共秩序,爱护轨道交通公共举动步伐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五条 搭客应该持有效车票或者有效优惠证件乘车,不得无票、持无效车票、冒用他人优惠乘车证件或者持假造、变造优惠证件乘车,持单程票的搭客在出站时应该将车票交还。搭客超程乘车的,应该补交超过部分的票款;超时乘车、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据乘车或者持假造、变造的乘车凭据乘车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单程票价加收五倍票款。
搭客冒用他人优惠乘车凭据,持假造、变造的乘车凭据乘车,或者有其他故意逃票行为三次以上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将其有关信息报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轨道交通因故障、事件等突发事宜缘故原由未完成运输做事的,搭客可以在七日内办理全额退票。
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行为:
(一)破坏隧道、轨道、路基、高架、车站、透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举动步伐;
(二)破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滋扰通信旗子暗记、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三)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构造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四)破坏、移动、遮盖安全标志、监测举动步伐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五)破坏、冒用轨道交通标识、标志;
(六)其他危害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设备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或者向轨道线路、车辆投掷物品;
(二)造孽拦截列车;
(三)强行高下车;
(四)擅自进入隧道、轨道或者其他禁入区域;
(五)攀爬或者超过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在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搭客通畅和接济疏散;
(八)在透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堕落性等物品;
(九)携带牵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和有放射性、堕落性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
(十)在出入口、透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住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一)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鹞子、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翱翔器;
(十二)其他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在车站或者其他轨道交通举动步伐内,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底细况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喷鼻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操控移动、滑翔、翱翔的玩具以及其他物品;
(三)打闹嬉戏、大声喧哗;
(四)滞留、乞讨、卖艺、捡拾垃圾,躺卧、霸占、踩踏坐席;
(五)携带充气气球、自行车(已折叠自行车除外)进站、乘车;
(六)利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通畅工具;
(七)携带有噪声、有异味、有油污、尖锐、无包装的易碎易撒漏等物品进站、乘车;
(八)在车厢内饮食(婴儿喂食、分外病人进食除外);
(九)携带长宽高之和超过一点八米或者重量超过四十公斤的物品进站、乘车;
(十)携带猫、犬(盲人携带导盲犬除外)和活畜禽等可能妨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
(十一)随意涂写、刻画、张贴或者悬挂物品;
(十二)未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赞许,擅自从事发卖、设摊经营、派发印刷品、广告宣扬等活动;
(十三)擅自从事拍摄电影、电视剧等活动;
(十四)破坏车站、列车内灯箱、多媒体屏、墙贴、玻璃贴、看板等广告宣扬举动步伐;
(十五)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底细况卫生、运营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条 利用高架线路桥下空间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并预留高架线路桥梁举动步伐日常检讨、检测和养护维修条件。
地面线路、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不得妨碍行车瞭望,不得侵入轨道交通线路的限界。沿线建(构)筑物、植物可能妨碍行车瞭望或者侵入线路限界的,任务人应该及时采纳方法肃清影响。任务人不能肃清影响,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紧急的,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章 安全与应急
第四十一条 市公民政府应该建立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社会力量多方参与的轨道交通公共安全协同戒备体系和应急相应机制。
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方案、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市管理、水务等主管部门应该将轨道交通培植、运营安全纳入重点辅导、监督和检讨范围,创造安全隐患的,应该依法辅导、监督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肃清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职员,建立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折衷机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戒备方法,掩护轨道交通培植、运营安全。
第四十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主管部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制订本市轨道交通培植突发事宜、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宜应急预案,报市公民政府批准。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制订突发事宜详细应急预案,预备物资、培植军队,并定期组织演习训练。
轨道交通跨城市运营的,市公民政府应该建立跨区域运营突发事宜应急互助机制。
第四十四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预防制度,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创造风险隐患应该及时打消,不能及时打消的,应该向市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该对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运营安全管理事情进行监督检讨,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期间安全评估事情。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该履行下列轨道交通安全与应急管理职责:
(一)制订轨道交通安全检讨规范和治安戒备标准;
(二)卖力危及轨道交通安全涉恐信息的通报、预警事情;
(三)卖力轨道交通区域的巡逻查控事情,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四)辅导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进站安全检讨、治安戒备和突发事宜处置事情。
第四十六条 发生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等情形时,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该采纳增加运力等方法进行开导;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可以采纳限流、甩站、封站、停息运营等方法。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纳封站、停息运营等方法应该及时奉告公众年夜众,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组织运动会、演出等大型活动,须要提前、延迟轨道交通运营或者增加轨道交通运力的,主理单位应该提前十个事情日与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协商,并合营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做好干系事情。
第四十七条 发生突发事宜严重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应该及时启动轨道交通应急预案。
市有关主管部门、所在地的县(市)、区公民政府以及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交、医疗、媒体等单位,应该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宜应急预案和市公民政府哀求进行应急保障和抢险接济。
轨道交通运营发生突发事宜,搭客应该屈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现场指挥。
第六章 法律任务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作出惩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培植(作业)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哀求委托有干系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评估的,或者经安全评估可能危及轨道交通安全仍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培植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过时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任务职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其紧张卖力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一)未对轨道交通掌握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
(二)未按照轨道交通做事规范供应做事;
(三)未对轨道交通举动步伐进行掩护、保养和定期检讨;
(四)未依法处理搭客投诉;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供应信息做事;
(六)列车运行图未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七)未制订突发事宜应急预案或者未组织演习训练;
(八)未按照有关规定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预防制度;
(九)未建立风险数据库和隐患排查手册;
(十)采纳封站、停息运营等方法未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十一)在客流量激增时,未采纳相应方法组织疏散客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一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利用高架线路桥下的空间可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或者地面、高架线路沿线建(构)筑物或者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干系任务人和单位限期改正、肃清影响;过时未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丢失的,依法承担民事任务;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五条 阻碍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事情职员依法实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五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培植、交通运输等轨道交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事情职员,经营单位的事情职员玩忽职守、滥用权益、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黄锟 责编/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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