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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焚烧电子垃圾可能面临科罚制裁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4 23:52:26

不具备任何资质,却采纳直接点火的办法处置电子垃圾,这样的事情做不得。

私自焚烧电子垃圾可能面临科罚制裁

这不,从南方还乡创业的吴某等二人就由于干这样的“蠢事”,被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均惩罚金2万元。

吴某曾在广东汕头等地务工,前两年返乡创业后,萌发了点火电子废物来提炼回收金属物牟利的动机。
于是,他经与曾在一起务工的杨某同谋,在家乡一山场里找到一处废弃的冶炼厂址。
随后,二人分工互助,由杨某供应“货源”和“技能”,由吴某卖力后勤保障,在短短一周韶光内,将从外地运来的82吨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垃圾直接进行点火,并将所得的铜等金属物网络后出售,从中获取造孽利益7.85万余元。
经鉴定,吴某、杨某二人点火的电子垃圾系HW49类危险废物。
案发后,吴某、杨某二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造孽所得。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杨某二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采纳直接点火办法处置危险废物82吨,符合《刑法》第338条所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之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
鉴于二被告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退缴了全部造孽所得,故此法院终极依法从轻对吴某、杨某作出了上述讯断。

说 法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后果特殊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 规定,履行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应该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本案中,吴某、杨某二人分工互助,私自将鉴定为HW49类危险废物的电路板、电子元器件等电子垃圾点火,且点火的电子垃圾数量高达82吨,远超过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一条规定“造孽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故法院分别对该二人作出了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均惩罚金2万元的讯断。

来源:河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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