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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某,男,杭州人,目前在美国念大学,被告孙某系赵某前女友,家住广东,自由职业者。2017年3月,二人通过网络相识、互生情愫、建立恋爱关系,2018年4月,二人因不合结束恋爱。期间,赵某多次向孙某转账,金额共计38万余元。
2018年10月23日,赵某向杭州西湖法院起诉哀求孙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庭审中,38万余元属于借款还是恋爱时的赠与成为赵某和孙某辩论的焦点。
赵某称,2017年被告孙某因创业开店短缺资金,多次向他借款,他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的办法陆续向被告出借38万余元,均未约定借期。2018年7月,原告向被告提出哀求归还借款,被告虽答应归还,但截至起诉之日仍未履行还款责任。
孙某认为,她收到赵某38万余元的款项不是借款,当时两人系恋爱关系,赵某的转账均属于基于示爱对她作出的赠与,并非民间借贷。
法院查明,根据支付宝电子回单、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录音通话及当事人陈述佐证,2017年5月29日至2018年1月10日,原告赵某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向被告孙某交付3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38万余元中,有四笔转账为分外金额,即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交付的13145.21元及于2017年8月16日分三次各交付的13145.20元,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措辞高度同等,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原告供应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见,对原告哀求被告归还该部分合计52580.81元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付剩余33万余元,原告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供应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且在原告追讨时承诺归还,被告也未能供应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见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打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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