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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雇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过重?法官:事实更严重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1:33:36

有网友创造,该店主在淘宝店铺上表示因“做入口代购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写下的道歉信。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游燕设立了名为“TSHOW入口女装店”的淘宝店用于发卖入口高档服装,并租用珠海市凤凰北路2072号华海公寓513房作为该淘宝店的事情室及仓库。

淘宝雇主因代购逃税判十年过重?法官:事实更严重

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开始在喷鼻香港向喷鼻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装公司通过刷卡支付的办法大量采购各种衣饰,其在喷鼻香港所购衣饰全部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办法走私进境,并由其网店“TSHOW入口女装店”在境内发卖牟利。

经统计,被告人游燕在喷鼻香港刷卡购买并走私进境的衣饰金额共计公民币11400558.93元。
经核定,上述衣饰偷逃税款共计公民币3005187.33元。

广东高院终审认为,游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走私普通货色进境后在海内发卖牟利,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色罪。
游燕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惩罚。
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坚持广东省珠海市中级公民法院对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

需把稳的是,游燕不仅逃税,更涉及走私。

本案中,游燕走私代价1140余万元的衣饰,偷逃应缴税额300余万元。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色、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或者有其他特殊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对“税额特殊巨大”的认定,根据《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十六条规定:

走私普通货色、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该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

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该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殊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为触及红线,亦提醒广大从事代购的个体:外洋代购不是法外之地。
特殊是,电子商务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人们普遍关心的从事外洋代购、微商代购等业务的自然人网店是否须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也给出了明确答案。
新规对“外洋代购”产生哪些影响,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外洋代购不是法外之地

(北京市朝阳区公民法院南磨房公民法庭 裴小老婆)

“外洋代购”的现状和现行法律规定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年加快,越来越多的人走出国门,在外洋求学、事情、生活,也催生了国外商品转运到海内发卖的代购业务。
自然人网店是指公民以个人身份在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通过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供应做事的商店,最范例的即C2C电商平台上的个人网店,它已经成为了目前外洋代购的主力,也是电子商务中不可忽略的主要一环。

然而,对付快速发展壮大的自然人网店,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干系规定却很少。
我国现行的公法律、《个体工商户条例》、行政容许法、《无照经营查处撤消办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进行工商登记是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但未涉及自然人从事商业活动的详细哀求。

对付自然人网店的规定仅见于我国工商总局于2010年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做事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个中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做事行为的自然人,应该向供应网络交易平台做事的经营者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
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也便是说,暂行办法免除了自然人网店必须进行工商登记的责任。

而电子商务法的出台重新定义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规则,加强了对自然人网店的监管力度,为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柄给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电子商务法将对“外洋代购”产生冲击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但是,个人发卖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容许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散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须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依法履行纳税责任,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要取得干系行政容许的,应该依法取得行政容许。

第二十六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该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无疑会对自然人网店,特殊是从事外洋代购业务的网店产生较大的冲击。
由于根据干系法律条文的规定,不论是自然人、代购商店、代购网站或其他市场主体,只假如从事外洋代购交易的,都必须先在海内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并领取业务执照,然后还须要去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之后才能经营。

举例来说,如果某留学生在某电商网站上拥有自己的发卖平台,从事外洋代购业务,且业务具有了一定的规模,那么该名留学生必须立时去海内的工商局申请业务执照,并且还要去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证,否则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会涉嫌违法经营和偷、逃税款。

此外,如果外洋代购的商品是分外的产品,还必须经由海内干系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批,得到相应的行政容许证后方可进行发卖。
譬如发卖的是食品,除了须要办理业务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外,还须要办理食品流利容许证。

同时,除相识决干系的证照之外,电子商务法还哀求网店经营者应该就发卖的商品或供应的做事向消费者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据或者做事单据;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业务执照信息、与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容许信息、属于依照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环境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当前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该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该提前三旬日在网店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因此,不论是大型的代购公司,抑或是小型的个人外洋代购,都须要依法经营,及时地公示与经营有关的信息并向消费者供应有效的消费凭据。

电商平台负有监督责任

电子商务法提升了自然人经营网店的准入门槛,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有力保障。
除了对自然人经营者自律的规定外,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监管职责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合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该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供应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该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须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因此,电商平台对通过其平台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负有任务和责任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应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纳税信息。

或许有人会提出疑问,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外洋代购本钱那么高,通过微信的朋友圈发卖商品是不是可以规避干系的法律呢?诚然,微信平台并非电商平台,而是社交平台,但是如果在微信平台发卖商品,那就另当别论了。
此处的发卖行为也应该进行区分,如果只是偶尔在朋友圈出售二手电子产品或闲置的个人物品,不应当被划归电子商务的范畴,但是如果发卖商品的行为具有连贯性和营利性,那么就可能会被界定为经营活动,而这些微信商家,也应该依照电子商务法承担任务。

结语

电子商务法的施行势必会对外洋代购产生巨大的影响,对付消费者而言也可能会带来商品价格上涨等影响。
但是从电子商务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法律的出台将使现阶段处于法律盲区的外洋代购有章可循,代购的违法本钱将会增加,对付消费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购买商品时不仅质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时在售后维权等环节的权柄也会得到保护。
相信外洋代购市场不仅不会没落,反而会在法律的框架内更加良性有序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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