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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件基本案情为:2023年3月,赵某通过某电子商务平台与许某建立联系,之后相互添加微信。
赵某通过微信向许某购买翡翠吊坠,向许某支付6000元,许某承诺“24小时鉴赏期”“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包邮包证,支持全国复检”等。赵某签收翡翠吊坠后,创造吊坠与许某发送的产品图不符,与许某沟通时,许某以该吊坠系特价产品不退不换为由谢绝退货退款。赵某将许某诉至法院,哀求退还货款。
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轇轕案件适用法律多少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就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七日内无情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遵守其承诺的,公民法院应予支持。”
赵某与许某在微信中磋商购买翡翠吊坠时,许某承诺24小时鉴赏期内无条件退换,并未预先奉告赵某该翡翠吊坠系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祖国平易近法院讯断许某应诚信如约,向赵某退还货款6000元,赵某将翡翠吊坠返还许某。
数字经济发达发展,网络消费在为人们的生活供应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各种风险。对付玉器类货品,实物查看尤为主要。
法院法官提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该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不能以“清仓”“特价”“尾货”等名义擅自扩大不适用七天无情由退货的商品范围,限定消费者行使权利;网络购物消费者也应尽到谨慎责任,选择安全的网购平台并把稳保存证据;网络交易平台应该尽到谨严的管理责任,共同营造良好康健的消费环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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