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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规范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以及开展干系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中国境内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局(含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下同)卖力落实干系管理规定及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哀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能互助开展监督管理。第二章 进出口贸易第四条 入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发卖给持有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开展入口产品批发业务的企业(以下称入口批发企业)。第五条 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购进入口的电子烟产品,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入口批发企业购进。第六条 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电子烟品牌持有企业购进入口自用的电子烟质料,雾化物生产企业购进入口自用的电子烟用烟碱,应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从符合规定的企业购进。电子烟代加工企业购进入口雾化物用于生产的,视同电子烟产品生产企业进行管理。第七条 入口的电子烟产品及质料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交易时,应严格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入口需求的规定。第八条 入口电子烟产品应在本细则施行后的首次入口前,由该产品的品牌持有者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按《电子烟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申请进行技能审评。在中国境内发卖的入口电子烟产品,应该通过技能审评,并利用在中国核准注册的牌号。第九条 入口电子烟产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商品考验。第十条 入口电子烟产品应在盒、箱包装上标注“仅限中国境内发卖”字样,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的有关哀求。第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企业等)、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以下称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在核定的容许范围和出口生产规模内生产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及质料。超出核定出口生产规模的境外订单需求,企业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规定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履行备案程序后,可组织干系生产发卖。第十二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加强对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管理,对干系流向卖力,并在出口报关后30日内在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完成出口备案。第十三条 用于出口的电子烟产品,应该符合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目的地国家或地区没有干系法律法规和标准哀求的,应该符合中国的干系法律法规和标准干系哀求。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加强所生产出口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质量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中国制造在国际市场的良好形象。第十四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严格实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电子烟出口包装的规范哀求。出口电子烟产品的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干系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编号,个中,委托加工的出口电子烟产品盒、箱包装上应标注受托电子烟生产企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编号。第十五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电子烟产品及质料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于每年三月末前向国家烟草专卖局报送上年度进出口数据。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合营有关主管部门,加强电子烟产品及质料进出口信息的统计,按年度将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的进出口实际报关数据报送国家烟草专卖局。第三章 外商投资第十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第十七条 已持有烟草专卖容许证的外商投资电子烟企业,外商投资的股权、股份、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柄发生变革且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规定提交变更报告的,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容许证管理的规定申请烟草专卖容许证变更或重新申领烟草专卖容许证。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新建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生产项目,经国家烟草专卖局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项,并应符合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政谋划定,禁止外商投资电子烟的批发、零售。第二十条 与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确当局机构、企业、社会团体、社会"大众等,可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令2020年第37号)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外资安全审查的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应依法供应必要的帮忙。第二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信息档案,并开展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干系信息应包括:(一)根本信息:企业名称、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地址等;(二)投资信息:注书籍钱、出资办法、注册币种、实际掌握人、投资者及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注册资金缴付期限等;(三)变更信息:分立、合并、撤销,股权变更,外国投资者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革等;(四)其他必要的企业信息。第四章 技能互助与跨境做事贸易第二十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合营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子烟干系技能进出口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跨境做事贸易的政谋划定,禁止境外做事供应者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电子烟的批发、零售、进出口。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综合保税区等海关分外监管区域内为外国企业供应电子烟产品代加工做事,属地烟草专卖局合营干系主管部门供应必要的帮忙。第二十五条 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采取保税办法入口电子烟产品及质料,已纳入海关监管,成品出口并在海关完成报核的,应将入口的电子烟产品及质料干系信息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备案。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卖力阐明。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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