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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坪山区法律局驻坪环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居民唐师长西席咨询称:双十一期间,唐师长西席通过网络发卖平台购买一部智好手机,但是后来卖家奉告唐师长西席其所购智好手机在运输途中被毁损。卖家称其已发货,不应承担货色毁损的任务。唐师长西席咨询,快递在途中损毁,究竟应由谁来卖力?本案中,唐师长西席与卖家之间存在买卖条约关系,唐师长西席为买受人,卖家为出卖人。
双方之间的买卖条约合法有效,属于双务条约,唐师长西席有支付智好手机价款的责任,卖家有交付智好手机的责任。本案智好手机在运输途中被毁损,属于商业活动中常见的风险。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智好手机在运输途中毁损的商业风险应该由谁承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并未对风险的承担做出约定,因此应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此事。根据《民法典》第604条可看出,风险承担的关键是确定风险转移的韶光,即确定标的物交付的韶光。本案中,唐师长西席与卖家之间通过互联网订立了电子条约。条约标的物为智好手机,属于有形商品,且双方交付货色的办法为送货上门,因此收货人唐师长西席签收商品的韶光为交付的韶光。而在唐师长西席签收智好手机前,智好手机就已经发生了毁损,属于交付前商品发生毁损,因此本次风险应该由卖方承担。案件点评:近年来,网购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办法。但对付消费者而言,网购实际上是看得见但摸不着的交易,买卖双方之间存在信息差。在网购中,做到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柄,合理划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与责任,有利于促进交易的畅通与繁荣,对网络购物的发展具有主要意义。【干系法律附录】《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取快递物流办法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韶光为交付韶光。电子条约的标的为供应做事的,天生的电子凭据或者实物凭据中载明的韶光为供应做事韶光;前述凭据没有载明韶光或者载明韶光与实际供应做事韶光不一致的,以实际供应做事的韶光为准。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window.HLBath=1;window.HLBath=1;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rsq/962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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