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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防治举动办法损坏未及时修复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罚2.3万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3:52:33

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任务公司:

污染防治举动办法损坏未及时修复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罚2.3万

工商业务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27MA2YFCY7XJ

住址:漳浦县赤湖工业园五金园区

法定代表人(单位):杨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15277

2024年5月9日,我局合营福建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管能力提升项目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讨,你公司有1台铝灰分离机处于生产状态,废气处理举动步伐正在运行,检讨创造你公司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废气处理举动步伐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
司法职员对现场检说情形进行拍照录像取证,并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初二陪同检讨。

经查实,你公司存在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破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为此我局于2024年5月23日予以备案调查(漳浦环立〔2024〕7号)。
我局司法职员于2024年5月14日对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初二制作了调查讯问笔录,你公司环保主管蓝对现场检说情形及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承认。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讨时生产工序及工况、项目培植、废气处理举动步伐运行及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形);

2.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讨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举动步伐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形);

3.2024年5月9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附图(证明你公司车间及废气处理举动步伐位置情形);

4.2024年5月14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调查讯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讨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举动步伐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有破损口等情形);

5.2024年5月9日你公司供应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任务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证明你公司培植项目的性子、规模、采取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方法、环评审批情形);

6.2024年5月9日你公司供应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任务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竣工环保(自主)验收报告》(节选)(证明你公司年产10.8万吨再生铝项目验收情形);

7.2024年5月9日你公司供应的《排污容许证》(证明你公司依法取得排污容许、排污容许证载明的配套培植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情形);

8.2024年5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现场检讨时生产工序及工况、项目培植、废气处理举动步伐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破损口已修复等情形);

9.2024年5月23日漳州市漳浦生态环境局现场检讨照片(证明你公司现场检讨时生产工序及工况、废气处理举动步伐引风机后端接口包裹处破损口已修复等情形);

10.2024年7月12日你公司供应的福建利源达工贸有限任务公司规模解释(证明你公司为小型企业)。

我局认为: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企业奇迹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以及排放大气污染物过程中,应该担保污染防治举动步伐正常运行。
禁止通过偷排、修改或者假造监测数据、以躲避现场检讨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形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等躲避监管的办法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规定。

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依法向你公司投递了《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漳浦环罚告〔2024〕25号),明确奉告你公司在收到该惩罚事先奉告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过时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于2024年7月22日收到我局《行政惩罚事先奉告书》后,未在规定的五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韶光期限,故我局视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设区的市公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破坏未及时修复的;”的规定。
经集体谈论研究决定,就《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违法环境惩罚金额,参照《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惩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进行打算:

M法定惩罚上限M=200000元

N法定惩罚下限N=20000元

裁量系数A=50%污染后果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50%其他裁量等级数值的均匀=50%1+50%[(3+2+1+1)/4]=1.375

改动系数B=[改动因子数值之和/(所取改动因子个数2)]40%=[(-2)+(-2)/(22)]40%=-0.4

则:裁量惩罚金额X=N+(M-N)[(A-1)/4](0.6+B)=20000+(200000-20000)[1.375-1/4](0.6-0.4)=23375元(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

本局结合案情裁量因子,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惩罚:

对污染防治举动步伐破坏未及时修复的环境违法行为,处公民币贰万叁仟叁佰柒拾伍元(2.3375万元)罚款。

请于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开具《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关照书》缴纳罚款。
过时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惩罚款。

如不服本惩罚决定,可在收到本惩罚决定书之日起六旬日内向漳浦县公民政府或漳州市公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芗城区公民法院起诉。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惩罚决定一直止实行。
过时不履行本行政惩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漳浦县公民法院逼迫实行。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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