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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易近用航空货品运输治理规定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03:5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货色运输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促进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发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平易近用航空货品运输治理规定

第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做事代理人,以及托运人、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有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外国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从事前款规定的活动,其航班始发地点、经停地点或者目的地点之一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卖力对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履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卖力对本辖区内的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履行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  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有关业务的企业应该依法经营、老实信用、公正竞争、优质做事,落实安全生产主体任务。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做事代理人以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的单位加强新技能、新设备运用,培植安全可靠、聪慧前辈、优质高效的当代化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做事体系,并做好与其他运输办法的衔接,促进多式联运发展。

第六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该加强行业自律,勾引和促进会员依法开展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提高做事质量。

第二章  一样平常规定

第七条  托运人应该准确报告货色品名,精确地对货色进行分类、识别、包装、加标记、贴标签,供应真实完全有效的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干系文件。

托运人代理人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的,应该持有托运人的授权书,并适用本规定有关托运人任务的规定。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托运、收运或者载运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

国家规定限定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托运人应该按照规定供应真实完全有效的证明文件。

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应该按照规定供应干系证明文件。

承运人应该查验证明文件,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

第九条  托运人不得在货色或者货色包装内夹带禁止或者限定运输的物品、危险品等。

第十条  承运人或者其地面做事代理人创造托运人遮盖夹带禁止或者限定运输的物品、危险品或者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的,不得收运、承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十一条  对付涉及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关系国计民生须要紧急运输的货色,境内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优先运输。

境内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制订急运货色运输保障预案,知足民航行政机关对关系国计民生物资紧急运输的统一组织折衷哀求。

第十二条  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将其货色运输干系事情发包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应该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条约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情统一折衷、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讨,创造安全问题的,应该及时督匆匆整改。

第十三条  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根据须要利用电子单证、电子签章或者电子标识。
可靠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可以用于电子单证上的签章。

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建立航空货运单或者电子单证管理制度,加强信息保密和数据保护,防止数据信息透露、破坏。
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应该在载运货色的翱翔终止后,保存不少于24个月。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用航空货色运输中不得假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或者修改电子单证。

第十四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该充分发挥折衷和管理浸染,营造稳定、公正、透明的地面做事市场环境,努力为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发展供应充分的资源保障和举动步伐供给。

第三章  承运人及地面做事代理人

第十五条  面向公众年夜众经营定期航班运输的承运人(以下简称面向公众年夜众的承运人)应该制订并公布货色运输总条件,细化干系货色运输做事内容。

承运人的货色运输总条件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干系哀求相抵触。

第十六条  承运人修正货色运输总条件的,应该标明生效日期。

修正后的货色运输总条件,不得将限定托运人、收货人权利或者增加其责任的修正内容,适用于修正前承运人已收运的货色运输,但是国家另有规定或者运输条约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货色运输总条件至少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货色运输须知;

(二)运输凭据;

(三)是否供应货色声明代价做事或者办理货色声明代价的干系哀求;

(四)无法交付货色的处理办法;

(五)货色破坏、丢失、耽误的赔偿标准或者所适用的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公约;

(六)受理投诉的电子邮件地址、电话等投诉受理渠道。

前款所列事变变革较频繁的,可以单独制订干系规定,但应该视为货色运输总条件的一部分,并与货色运输总条件在同一位置以显著办法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承运人应该制订航空货色运输手册,并采纳方法保持手册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承运人应该向其委托的地面做事代理人供应航空货色运输手册。

承运人航空货色运输手册内容应该包括普通货色和各种特种货色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规定,承运人应该确保货色操作按照手册哀求履行。

第十九条  承运人应该根据进出港货色特性和货色运输量的须要,设置普通货色和特种货色存放区域。

承运人应该建立健全货色存放区域保牵制度,严格交卸手续。
区域内货色应该合理码放、定期整理,做好安全防护事情,确保区域内货色准确完全。

第二十条  承运人应该建立并落实场内转运、装卸作业的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确保转运、装卸等环节的安全、高效和准确。

第二十一条  承运人应该根据特种货色运输须要,建立机长关照单制度,确保机长对在翱翔途中须要额外关注的特种货色知情,并能够采纳透风、供氧、应急处置等必要方法。

第二十二条  承运人交付货色应该哀求收货人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货色发生破坏或者丢失,收货人哀求出具货色不正常运输记录的,承运人应该及时供应。
货色不正常运输记录应该包括填开地点、填开日期、航空货运单号码、航班号、航段和货色不正常种别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承运人处置无法交付货色,应该关照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保存好关照记录。

承运人对无法交付货色在保管期间应该采纳有效安全管理方法,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件。

第二十四条  承运人应该及时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供应货色运输信息。

由于承运人缘故原由,货色运输受到影响的,承运人应该立即关照托运人。

第二十五条  境内承运人应该建立签约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的管理制度,明确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的签约条件和解约退出机制。

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应该向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如实奉告禁止或者限定通过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范围,不得遮盖、漏报或者变造、假造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干系文件。

第二十六条  承运人应该与地面做事代理人、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签订地面做事、发卖代理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该采纳的安全方法,并采纳有效方法督匆匆其地面做事代理人、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符合本规定干系哀求。

第二十七条  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利用承运人供应或者认可的航空货色运输手册,包括普通货色和各种特种货色各作业环节的操作规定,确保货色操作按照手册哀求履行。

第二十八条  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加强货色运输保障数据的网络,加强信息化培植,及时向承运人供应货色运输保障信息。

第二十九条  地面做事代理人受承运人委托开展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地面做事的,应该知足本规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三条对承运人的规定哀求。

第四章  投诉处理及信息报告

第三十条  面向公众年夜众的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设置电子邮件地址、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的投诉受理电话等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委托第三方开展投诉处理的,应该将受托单位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对付海内货色运输,面向"大众年夜众的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自收到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投诉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理,并奉告投诉人;对付国际货色运输,应该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事情日内予以处理,并奉告投诉人。

第三十二条  面向"大众年夜众的承运人应该将货色运输总条件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备案的货色运输总条件,应该与对外公布的货色运输总条件保持同等。

第三十三条  境内承运人应该将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信息报民航行政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境内承运人应该于每年3月尾前更新备案。

第三十四条  除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信息外,按照本章哀求进行备案的内容或者信息发生变更的,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10个事情日内向民航行政机关更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做事代理人等单位应该按照民航行政机关的哀求,报送货运保障能力、运输量等货色运输干系数据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卖力。

有关数据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该依法保密。

第三十六条  中国民航局统一公布信息备案或者数据信息报送的渠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及法律任务

第三十七条  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予以合营,不得谢绝、阻碍。

第三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人代理人、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作为严重失落信行为记入民航行业信用记录:

(一)违反本规定,供应虚假证明文件的;

(二)违反本规定,假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章、电子标识或者修改电子单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造成运输航空事件或者严重征候的;

(四)违反本规定,12个月内造成运输航空一样平常征候两次(含)以上的。

第三十九条  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处理:

(一)将其干系事情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的;

(二)未与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条约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折衷、管理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过时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未建立并落实航空货运单、电子单证管理制度的;

(二)面向公众的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未按照哀求制订、修正、适用、公布或者备案货色运输总条件的;

(三)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未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和应该采纳的安全方法,或者未采纳有效督匆匆方法的;

(四)面向"大众年夜众的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未按照哀求将投诉受理渠道进行公布、备案或者开展投诉处理事情的;

(五)境内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未按照哀求将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信息进行备案的;

(六)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未按照哀求进行更新备案的;

(七)承运人、机场管理机构、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五条,未按照哀求报送干系数据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过时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按照哀求制订航空货色运输手册的;

(二)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未按照哀求开展场内转运或者装卸作业的;

(三)承运人、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对无法交付货色在保管期间采纳有效安全管理方法的;

(四)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遮盖、漏报或者变造、假造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干系文件的;

(五)地面做事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未按照承运人供应的或者经承运人认可的航空货色运输手册进行操作的。

第四十二条  承运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民航行政机关吊销经营容许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货色,是指除邮件或者行李外,已经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二)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民用航空器从事货色、邮件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三)托运人,是指为民用航空货色运输与承运人订立条约,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色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四)托运人代理人,是指经托运人授权,代表托运人托运货色或者签署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干系文件的企业或者个人。

(五)航空货运发卖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发卖代理协议,从事民用航空货色运输发卖代理业务的企业。

(六)地面做事代理人,是指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航空货色收运、场内转运、装卸等货色地面操作业务的企业。

(七)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色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色的企业或者个人。

(八)特种货色,是指在收运、仓储、装卸、运输和交付过程中,有分外哀求或者须要采纳某些分外方法才能无缺运达目的地的货色。

第四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对危险品货色航空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于1996年3月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色海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50号)和2000年4月21日公布的《中国民用航空货色国际运输规则》(民航总局令第91号)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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