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06:18
买车第二天,车胎漏气摔成粉碎性骨折
不久前,秦某以2200元的价格从吴某开的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摩托车,车身上有“奔马”及“飞驰科技”的字样。车辆铭牌则显示为飞驰科技有限公司制造,品牌为“笨马”。随车一并交付给秦某的还有奔马电动车解释书、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和车辆同等性证书。
随之买车的第二天,秦某就因骑该车时车胎漏气跌地受伤,导致右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
秦某将吴某、飞驰公司与奔马公司起诉至法院,哀求吴某返还购车款2200元;同时哀求三被告连带赔偿三倍购车款6600元及医药费等丢失合计14万余元。
无法确认生产者,发卖者承担受伤赔偿任务
据先容,本案在事实方面的紧张争议为秦某驾驶并发生事件的电动摩托车是否为飞驰公司或奔马公司生产。
问题是,秦某并未供应证据证明案涉车辆与奔马公司之间存在关联性。而在庭审中,秦某亦表示不愿定该车是否由奔马公司生产。同时,根据工信部的公示信息,该车的生产韶光早于飞驰公司核准通过生产奔马牌电动两轮摩托车的韶光。此外,吴某虽称其发卖的车辆由飞驰公司生产,但其无法证明该车是向飞驰公司购买的货色。
法院综合认为,现有证据不敷以认定该车由飞驰公司或奔马公司生产。
法院认为,案涉车辆在购买越日即涌现轮胎漏气的环境,导致秦某骑行过程中倒地受伤,车辆质量显然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界定为“毛病”产品,且该毛病与秦某的受伤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秦某与作为发卖者的吴某供应的证据均无法指明该车的生产者,故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依法应由发卖者来承担任务。
案涉车辆系电动摩托车,车辆解释书中有明确的骑行者需持证的哀求。但秦某明知自己未取得驾驶证,缺少碰着驾驶危险时采纳应对方法的驾驶知识的环境下仍骑行该车上路,对自己受伤存在一定的过失落,应负相应的任务。
据此,对付秦某因受伤产生的医药费等丢失,法院酌定其自身承担30%的任务,吴某承担70%的任务。
“奔马”还是“笨马”?构成敲诈三倍赔偿
在这起案件中,秦某购买的电动摩托车车身标识和利用解释书上为“奔马”,但车辆铭牌、合格证、同等性证书上均显示品牌为“笨马”。
对此法院认为,吴某发卖与消费者人身安全密切干系的电动摩托车时,对付标的物的名称、质量、瑕疵等与交易双方达成合意密切干系的核心要素负有全面、如实表露的责任。就案涉车辆而言,吴某遮盖自己超越业务执照经营范围发卖电动摩托车的事实,遮盖案涉车辆车标和铭牌不一致的事实,遮盖车辆解释书和合格证、同等性证书不一致的事实,足以影响买受人的买受意愿及交易价格,故吴某构成敲诈。
据此,一审法院讯断吴某返还秦某购车款2200元,并赔偿三倍购车款6600元及因伤造成的丢失5万余元。吴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中院二审驳回上诉,坚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产者、发卖者之间可追偿
但不得影响对消费者承担任务
“产品任务轇轕中,被侵权人可以向生产者主见权利,也可以向发卖者主见权利。”该案承办法官先容,无论发卖者和生产者是不是产品毛病的造成之人,只要产品利用人利用的产品确实存在毛病,即符合《民法典》第1202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时,那么被主见权利的生产者或发卖者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任务,被侵权人可以择一行使危害赔偿要求权。
法官表示,产品侵权赔偿任务的终极承担者,应该是产品毛病的造成者,这也是确定发卖者与生产者之间追偿权的依据。法律规定这种代付任务的紧张意义在于,方便被侵权人诉讼和及时得到赔偿。
生产者、发卖者之间如何承担任务、如何追偿是其内部关系问题,不得因此影响对被侵权人承担任务。
扬子/紫牛新闻 万承源 通讯员 顾建兵 张怡茜
校正 李海慧
本站所发布的文字与图片素材为非商业目的改编或整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侵权或涉及违法,请联系我们删除,如需转载请保留原文地址:http://www.baanla.com/xyj/112759.html
上一篇:喷鼻香港举行秋季电子产品商贸展
下一篇:返回列表
Copyright 2005-20203 www.baidu.com 版权所有 | 琼ICP备2023011765号-4 | 统计代码
声明:本站所有内容均只可用于学习参考,信息与图片素材来源于互联网,如内容侵权与违规,请与本站联系,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联系邮箱:123456789@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