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21:38
舱单都包括哪些类型?
(一)“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响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色、物品或者乘载乘客信息的舱单。
(二)“预配舱单”,是指反响出境运输工具估量装载货色、物品或者乘载乘客信息的舱单。
(三)“装(乘)载舱单”,是指反响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色、物品或者载有乘客信息的舱单。
(四)“提(运)单”,是指用以证明货色、物品运输条约和货色、物品已经由承运人吸收或者装载,以及承运人担保据以交付货色、物品的单证。
(五)“总提(运)单”,是指由运输工具卖力人、船舶代理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六)“分提(运)单”,是指在总提(运)单项下,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人或者快件经营人等企业所签发的提(运)单。
(七)“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色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响货色实际到货情形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乘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干系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响物品实际到货情形的记录。
(八)“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乘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色、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形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九)“疏港分流”,是指为防止货色、物品积压、壅塞港口,根据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将干系货色、物品疏散到其他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乘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的行为。
(十)“分拨”,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乘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将进境货色、物品从一场所运至另一场所的行为。
(十一)“装箱清单”,是指反响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色、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哪些企业可以向海关传输舱单数据?
进出境运输工具卖力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责任人应该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色发货人等舱单干系电子数据传输责任人应该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干系电子数据。
企业想要向海关传输舱单该当提交什么备案材料?
舱单传输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该向海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备案登记表”;
(二)提(运)单和装货单的样本;
(三)企业印章以及干系业务印章的印模;
(四)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容许证件或者资格证件的复印件;
(五)海关须要的其他文件。
海关监管场所经营人、理货部门、出口货色发货人办理备案手续时,应该向海关提交上述(一)、(四)、(五)项文件。
稿件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封面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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