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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烟物盛行为,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履行条例》及《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6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对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及电子烟用烟碱质料等的仓储、分拣、运输及配送等的管理。
第三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质料发卖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及干系做事供应商应该按照监管哀求,建立相对固定的物流节点,严格规范仓储、分拣、运输和配送等业务,依托电子烟干系信息系统,做好数据信息的采集、掩护、上传等事情,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任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管理规范、安全可控、做事高效、平稳有序的电子烟物流体系,推动电子烟物流干系方案、标准订定和新技能手段运用,促进电子烟物流顺畅规范。
第二章 电子烟生产环节物流管理
第五条 运输电子烟用烟碱质料适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有关规定。电子烟用烟碱质料发卖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应该按规定申办、利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六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以及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在入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发货时应该根据在全国统一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条约(包括订单,下同)内容在交易平台上天生干系物流单证。
电子烟生产企业在内销电子烟产品出库时应该扫码登记,建立产品二维码与交易条约的关联关系。
第七条 运输内销电子烟产品及内销或入口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的,应该随附物流单证,运输货色的信息应该与物流单证、烟草专卖容许证登记的相应信息以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同等。仓库发生变更的,应经仓库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及时在交易平台上掩护干系信息。
货色抵达目的地后,收货方应该根据交易条约和发货方的发货信息,检讨物流单证是否完好、货色与物流单证是否同等,并在交易平台及时填写到货信息。
内销电子烟产品入库应该扫码登记。
第三章 电子烟批发环节物流管理
第八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应该遵照规则透明、路径清晰、节点明确、运转顺畅的哀求,合理方案物流体系,严格掌握物流用度,实现电子烟产品仓储、分拣、配送等全流程高效节约运行。
第九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应该在属地区域内指定一个或多个电子烟产品仓储分拣中央,卖力电子烟产品的集中仓储、订单分拣、中转运输及配送做事。
第十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应该自主卖力电子烟产品仓储业务,培植电子烟产品仓储分拣中央应该优先选择对现有物流配送中央进行适当改造。现有物流配送中央不具备改造条件或其园地不能知足电子烟产品物流运行需求的,应该选择本企业现有富余物流资源进行改造。现有物流资源不能知足电子烟产品物流运行需求的,可租用其他物流资源。
第十一条 内销电子烟产品抵达仓储分拣中央后,电子烟批发企业应该根据交易条约和发货生产企业的发货信息,检讨物流单证是否完好、货色与物流单证是否同等,并在交易平台及时填写到货信息。
电子烟产品入库应该扫码登记。
第十二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应该自主卖力电子烟产品分拣业务,根据电子烟产品种类和包装特点,设置相应分拣园地,确需配置设备的,应该优先利用闲置设备资源。
第十三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在产品出库分拣时应该扫码登记,建立产品二维码与零售订单的关联关系,并及时在电子烟二维码追溯系统上传干系信息。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可自主或者采购物流做事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配送时应该随附零售订单,配送货色的信息应该与零售订单、烟草专卖容许证登记相应信息及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保持同等。
第十四条 电子烟产品抵达电子烟零售点后,电子烟零售经营主体应该根据零售订单,检讨电子烟产品与零售订单是否同等,并进行电子烟产品收货确认。
第四章 电子烟进出口环节物流管理
第十五条 入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清关后至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指定仓库的运输,由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按照干系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
第十六条 运输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前,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应该按照干系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备案。未按哀求及时备案的,按照干系规定处理。
电子烟物流做事供应商不得供应旨在绕开境内外监管体系的做事。
第十七条 在境内运输过程中,电子烟干系生产企业和干系做事供应商不得造孽发卖出口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
第五章 监督检讨
第十八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在线监控、定期检讨和随机抽查等办法,对干系信息的采集、掩护、上传等情形进行监督管理。
未按哀求掩护干系信息或者信息不一致的,干系企业或者物流做事供应商不得运输。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宜致使在条约约定韶光内不能完成货色运输、配送的,发货方应该及时将干系信息上传至交易平台。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实行本细则的情形进行监督检讨,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运输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和电子烟用烟碱质料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电子烟用烟碱质料发卖企业、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及干系做事供应商应该合营物流监督检讨,如实供应干系信息,不得以任何办法阻碍、谢绝监督检讨。
第二十二条 鼓励单位或个人对电子烟运输等物流活动进行社会监督,可通过12313烟草市场监管做事热线进行投诉举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有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干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烟用烟碱质料的储存,应按照烟草专卖品管理干系规定实行。
电子烟用烟碱的生产、储存、利用、经营和运输,应该同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存放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的仓库相互之间或与其他产品仓库之间应该有物理隔离,保持干燥、透风、避光、清洁、无异味等。电子烟产品、雾化物应该离地、离墙码放,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存。
第二十五条 运输或配送工具应该干燥、清洁、无异味。运输或配送过程中,运输或配送工具应该知足防雨、防潮、防曝晒、防挤压、防剧烈振动等条件,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物品混运。
第二十六条 采购物流做事进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电子烟用烟碱质料运输或配送的,应该选择具有干系资质的物流做事供应商,依法签订书面条约,向物流做事供应商昭示承运或者供应做事的产品工具,并明确物流做事供应商的任务。
电子烟批发企业(含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采购物流做事进行电子烟产品配送的,应该同时遵守采购管理、廉明自律等干系规定。选择的物流做事供应商应该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履行条约的能力。
(二)具有相应经营范围,具备承接相应业务所须具备的资质。
第二十七条 电子烟用烟碱质料是指无法用于香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含丝、末、粒状,下同)、烟梗等。
第二十八条 电子烟用烟碱质料发卖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香烟工业企业、商业企业、打叶复烤企业等,其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容许范围应该包括:无法用于香烟生产,可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烟叶、烟丝、烟梗等发卖,或者烟叶发卖等。
第二十九条 电子烟入口经营企业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且容许范围包含入口电子烟用烟碱、雾化物、电子烟产品经营或批发业务的企业。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物流单证须要发货方根据在交易平台签订的交易条约内容在交易平台上天生,一份交易条约可分解为多份物流单证。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阐明。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2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和电子烟交易管理细则(试行)的关照》(国烟办〔2022〕77号)中的《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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