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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约管理办法
受控状态
编 号
实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规范电子合约管理事情,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机制,减少因条约管理不当造成的丢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形,特制订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电子合约的掌握事情。
第3条 职责分工
1.法务部
(1)卖力国家有关条约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履行,制订、修正企业条约管理制度并组织履行。
(2)参与电子合约的稽核、论证、会谈和起草事情。
(3)审查、监督企业各种电子合约的签订、履行情形,定期向企业领导申报请示。
(4)建立主管范围内的电子合约档案,对条约进行登录、统计、备份及例行报表。
2.信息管理部
卖力条约签订系统的技能支持与掩护。
第2章 电子合约签订关键点
第4条 电子合约签订流程
电子合约的签订,紧张有以下6个流程。
1.进入电子合约系统。
2.条约双方身份验证
3.引入条约文本。
4.在线会谈。
5.条约文本在线修正。
6.电子署名。
第5条 电子合约的二次确认
经由会谈后形成的电子合约文本,双方需进行确认,确认过程应履行两次,即再次确认才可进入电子署名阶段。
第6条 电子合约的电子署名
电子合约必须附加条约签署各方的电子署名,依法具有与纸质书面条约相同的效力。
电子署名人应该妥善保管电子署名制作数据。电子署名人知悉电子署名制作数据已经失落密或者可能已经失落密时,应该及时奉告有关各方,并终止利用该电子署名制作数据。
第7条 电子合约的赞助认证
电子合约制作时应利用赞助加密或的利用技能举动步伐,包括二维码、韶光戳、水印、短信关照等方法。
第8条 第三方存储
条约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利用第三方存储的,经存储的条约信息应被视为完备真实的信息。
第3章 电子合约的备份与查询
第9条 电子合约备份
1.经由电子署名后的电子合约终极文本应该同步在电子合约签订系统或第三方存储做事商做事器中备份,以便在发生轇轕时调用查询。
2.电子合约的完全储存信息应该包括条约容、签约韶光、条约订立各方主体信息、电子署名信息等。订约人可随时在订约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条约信息。
3.存储做事商对其条约会谈过程供应存储做事。储存后的电子合约能够应缔约人的要求进行在线查看和下载。
第10条 电子合约查询
1.电子合约查询有在线和离线两种办法。
(1)利用在线办法查询电子合约,可利用电子署名制作数据进入电子合约第三方存储做事商,并按照存储做事商规定的操作程序查询。
(2)利用离线办法查询电子合约,应持主体身份文件,到电子合约第三方存储做事商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2.电子合约第三方存储做事商有责任为条约双方或其他依法取证机构供应书面证明函。
3.条约缔约当事各方应该明确约定,如无相反证据,第三方存储的信息应该得到条约订立各方的确认。
第11条 电子合约保存期限
电子合约的存储期限不得晚于条约订立之日起5年,条约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4章 保密与安全
第12条 电子合约订立系统的保密
电子合约订立系统事情职员不得主动参与或干预缔约过程,确保记录档案为自动天生。因系统故障等分外情形须要人工干预时,应将人工参与的详细情形记载于系统中,并随条约档案一并保存。系统天生的档案记录非经缔约方要求,系统事情职员不得擅自查阅。
第13条 第三方存储做事商的保密
存储于第三方存储做事商的条约信息,除当事人要求或依法取证外,做事商应该严格电子合约信息,对付已经存档保管的记录信息,未经缔约双方的共同赞许不得修正,且任何经授权修正的行为均应记载于系统中。第三方做事商应采纳技能手段防止其事情职员利用事情便利获知、公开或表露条约信息。
第14条 缔约系统安全及存储系统安全
电子合约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做事商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采纳符合法律哀求的设备、技能和管理方法,配备合格的职员保障系统的安全运营。电子合约缔约系统和第三方存储做事商应根据利用环境、数据信息和用户数量情形采纳异地备份。
第5章 电子合约的关键性条款
第15条 法律适用
电子合约应适用《中华公民国电子署名法》《互联网信息做事管理办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和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法律。
第16条 电子合约的统领
电子合约缔约可在条约中约定轇轕的统领地和统领机构,选择仲裁的,不能同时选择法院统领。
第17条 电子合约的争议处理
电子合约缔约人可在条约中约定争议处理的办理办法。对付小额和大略的争议案件,推举当事各方进行网上仲裁。
第6章 附则
第18条 本制度由供应链管理部卖力体例、阐明与修订。
第19条 本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体例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正标记
修正处数
修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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