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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对方开给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要进行勾选认证抵扣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里找不到该份发票。但是在【发票统计查询】中却能找到该发票信息,也查验过发票的真伪和开票单位的资质,一番苦寻下来都没有非常。
此时,基本确认是对方开具发票时商品和做事税收分类编码选择缺点了,也便是常说的发票内容未按照实际发卖情形如实开具发票。
如上图,发票内容中发卖货色清单上的“木杷”,【货色和应税劳务、做事名称】该当分类为木制品,却选错为林业产品,明显属于发票内容未按照实际发卖情形如实开具发票的行为。
对该行为税务机关通过编码智能匹配助手和人工复核后创造选择的编码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将责令纳税人限期改正。过时不更正的,视为恶意选择编码。而纳税人恶意选择编码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处理,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深究刑事任务。
取得发票方收到该发票,不能作为进项税发票抵扣,自然也不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发票勾选确认】里找到该发票的信息,同时也不是合法有效的入账凭据。
以是,财务职员在收到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时,不能习气性只核对货色规格、数量、金额,反而忽略了其发票所开具货色和劳务名称是否精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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