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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4:54:55

日前,为完善消费税制度,掩护税制公正统一,更好发挥消费税勾引康健消费的浸染,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公告,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眼前增设电子烟子目。

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

三部门明确,电子烟是指用于产生气溶胶供人抽吸等的电子传输系统,包括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发卖的电子烟产品。
烟弹是指含有雾化物的电子烟组件。
烟具是指将雾化物雾化为可吸入气溶胶的电子装置。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详细如何履行?

在适用税率方面,电子烟实施从价定率的办法打算纳税。
生产(入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
业内人士剖析,目前中国传统烟草消费税征收办法为“生产环节从价从量+批发环节从价从量”,在香烟工业生产环节,甲类香烟税率为56%加0.003元/支,乙类香烟税率为36%加0.003元/支;香烟商业批发环节,税率为11%加0.005元/支。
这次对电子烟仅实施从价定率的办法打算纳税,尚未加上从量计征部分,在税负上略低于乙类香烟。

在计税价格方面,纳税人生产、批发电子烟的,按照生产、批发电子烟的发卖额打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采代替销办法发卖电子烟的,按照经销商(代理商)发卖给电子烟批发企业的发卖额打算纳税。
纳税人入口电子烟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打算纳税。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从事电子烟代加工业务的,应该分开核算持有牌号电子烟的发卖额和代加工电子烟的发卖额;未分开核算的,一并缴纳消费税。

在进出口政策方面,纳税人出口电子烟,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将电子烟增列至边民通商入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并照章征税。

公告明确,在中华公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入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人。
电子烟生产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并取得或经容许利用他人电子烟产品注册牌号(以下称持有牌号)的企业。
通过代加工办法生产电子烟的,由持有牌号的企业缴纳消费税。
电子烟批发环节纳税人,是指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容许证并经营电子烟批发业务的企业。
电子烟入口环节纳税人,是指入口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

理解到,今年以来,中国对电子烟的监管正不断规范,干系法规体系日益健全。
5月,《电子烟管理办法》正式履行,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电子烟产品,禁止发卖除烟草口味外的调味电子烟和可自行添加雾化物的电子烟。
6月以来,国家烟草专卖局先后公布《电子烟物流管理细则》《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变的关照》,哀求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等的运输,应该接管烟草专卖局监管。
10月1日起,《电子烟逼迫性国家标准》生效。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电子烟行业走向“有法可依、有标可循”,对电子烟征税符合行业预期,并将进一步规范行业发展。
(汪文正)

来源: 公民网-公民日报外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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