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5:55:14
2022年,连江某手机店、承租人廖某和平台方通过电子签约的办法签订《租赁做事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一年,约定了月租金、总租金、设备签约价等,在承租人先行支付三期的租金后,通过快递办法寄送给承租人,承租人过时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双方之间的租赁做事关系自动转为买卖关系,承租人需向商家支付手机买断款,买断款打算办法为设备签约价减去已支付租金。
协议签订后,在廖某支付完三期租金后,手机店践约将手机邮寄给廖某,廖某收得手机后,后续再未支付租金,手机店遂诉至法院,哀求廖某支付手机买断款。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廖某与手机店签订的手机租赁做事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均按条约约定享受权利和履行责任。在条约履行过程中,手机店已践约将租赁物交付廖某利用,而廖某却未按约支付租金,且过时超过15日以上,已构成违约。根据条约约定,双方之间的租赁条约关系自动转为买卖条约关系,廖某应该向手机店支付手机买断款,但应扣减承租人已支付的租金,法院以此作出讯断。
法官说法,随着网络技能的发展,各种电子交易平台也应运而生,商家通过平台探求客户,平台收取交易手续费、消费者可以更加便捷高效地选购商品,但这种电子交易模式也充斥着各种风险。无论是商家、平台方、消费者均应该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营造一个和谐友善的互联网购物环境。作为消费者,应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形和实际需求来选购商品,做到实事求是、理性消费,切勿爱慕虚荣而盲目超前消费,以免对自己的信用和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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