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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电子数据,是指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案件干系数据,如网页、博客、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等网络运用的通信数据等。
在著名的快播案中,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被定性为“淫秽物品”的涉案视频均来自于快播公司托管的做事器,属于范例的电子数据,而且是可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
然而,在庭审过程中,辩解状师指出了公诉方所举证据的两个重大漏洞:
第一是办案机关送检的四台做事器,其扣押、保管和移交的手续违反了干系法律规定。
第二是鉴定机构从送检做事器中提取了涉案视频,而涉案视频的鉴定见地记录的送检做事器内置硬盘数量和容量,与办案机关移交鉴定时记录的不一致。
可见,在送检程序不规范和检材自身真实性存疑的情形下,完备有情由疑惑本案送检的做事器来源不明,进而疑惑送检做事器数据可能被污染。
因此,无法担保真实性的涉案视频,其证据资格存疑,其证明力也大打折扣。法院终极采纳了辩解方的质证见地,对被告人给予了相对较轻的量刑。
02
办案子,办的便是证据。
网络案件中的关键证据,险些都是电子数据及针对电子数据的鉴定见地。若辩解方能找到合理的质证方向,就可能打掉不利证据,从而得到主动性。
依法办案的条件是有法可依。
以是,必须先理解刑事案件中电子数据干系的法律法规。
03
2012年3月,《刑事诉讼法》以立法的形式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作为第八类法定证据,“电子数据”自此成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
《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
(六)鉴定见地;
(七)勘验、检讨、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由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016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网络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多少问题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网络、取证和审查规则作了细化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网络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多少问题的规定》(法发﹝2016﹞22号)
第一条 电子数据是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运用做事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打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白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确有必要的,对干系证据的网络、提取、移送、审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2017年9月,中华全国状师协会关于印发《状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关照,就刑事案件中状师在电子数据质证方面的事情供应了辅导。
《状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发通﹝2017﹞51号)
第一百零九条 对电子证据,应该重点从以下方面质证:
(一)原始存储介质是否随案移送;
(二)制作、储存、通报、得到、网络、出示等程序和环节是否符合技能规范、是否合法;
(三)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变造、假造、删除、修正、增减等环境;
(四)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
(五)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电子数据是否全面依法网络;
(六)须要质证的其他环境。
2019年2月,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的电子数据取证事情。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公通字﹝2018﹞41号)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该遵守法定程序,遵照有关技能标准,全面、客不雅观、及时地网络、提取涉案电子数据,确保电子数据的真实、完全。
2021年1月,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专门规定了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规则。
《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阐明》(法释﹝2021﹞1号)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电子数据具有下列环境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系修改、假造或者无法确定真伪的;
(二)有增加、删除、修正等环境,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无法担保电子数据真实性的环境。
2022年8月,两高一部发布《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多少问题的见地》,针对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的调取、网络和审查进行了细化解释。
《最高公民法院最高公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多少问题的见地》(法发﹝2022﹞23号)
14. 公安机关向网络做事供应者调取电子数据的,应该制作调取证据关照书,注明须要调取的电子数据的干系信息。调取证据关照书及干系法律文书可以采取数据电文形式。跨地域调取电子数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信息化系统传输干系数据电文。
网络做事供应者向公安机关供应电子数据的,可以采取数据电文形式。采取数据电文形式供应电子数据的,应该担保电子数据的完全性,并制作电子证明文件,载明调证法律文书编号、单位电子公章、完全性校验值等保护电子数据完全性方法的解释等信息。
数据电文形式的法律文书和电子证明文件,应该利用电子署名、数字水印等办法担保完全性。
截至目前,上述法律法规组成了海内刑事案件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
(1)电子数据的取证程序应合法合规;
(2)电子数据的形式应完备真实;
(3)电子数据的内容应具有关联性。
1.电子数据属于刑事案件的法定证据之一,在涉网络犯罪案件中具有定罪量刑的关键浸染。
2.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及全国状师协会等机关,均发布了电子数据取证和审查的专门规定,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对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
3.电子数据也是证据,对其审查也须遵照基本的证据三性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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