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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他人容许的情形下出版他人著作犯法吗?近日,四川高院、重庆高院联合召开“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例案例,个中有一例“电子书侵权案”。
四人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在网上发行发卖电子书本两万余册,造孽经营额达200万元,因犯陵犯著作权罪获刑。2015年10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未取得著作权人容许的情形下,被告人孙某通过淘宝网、微信等向他人购买电子书本后,通过微信、QQ等向被告人赵某等不特定职员发卖电子书本两万余册,造孽经营额达200万元。
2015年年底开始,被告人赵某利用淘宝网对外发卖电子书本。2018年1月以来,为发卖电子书本,被告人钟某自建网站“每天kindle”并卖力网站的掩护和管理,被告人赵某则利用该网站发卖电子书本七千余册,造孽经营额达15万元。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期间,几人以同样的办法造孽经营额达16万元。
泸州市江阳区公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涉案作品、录音制品种类浩瀚且权利人分散的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涉案复制品系造孽出版、复制发行,且出版者、复制发行者不能供应得到著作权人、录音制作者容许的干系证据材料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容许”“未经录音制作者容许”。
本案中,涉案电子书数目浩瀚且权利人分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部分涉案电子书系造孽出版、复制、发行,且本案被告人无法供应其得到著作权人容许的证据材料,亦无证据证明权利人放弃权利、涉案作品的有关权利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权利保护期已经届满等,可推定被告人所发卖的电子书享有著作权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容许,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年夜众传播他人作品,其行为已构成陵犯著作权罪,讯断被告人孙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惩罚金公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十万元;被告人赵某甲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被告人钟某犯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惩罚金公民币八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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