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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止小我邮寄、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6:35:29

如有分外须要如科研等成分,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容许,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才许可携带、邮寄进境。
否则,如果实名邮寄或者直接携带入境,海关会予以查扣,并根据规定予以没收。

国家禁止小我邮寄、携带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

如果以虚假名称邮寄或夹藏邮寄、携带入境,属于走私行为,海关予以行政惩罚,如果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深究刑事任务。
同时,造孽邮寄、携带外国动植物及其制品进境,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造孽引进、开释、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或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总之,不要违法违规,否则可能后果很严重!

附件:中华公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1】

  一、动物及动物产品类  (一)活动物(犬、猫除外【2】),包括所有的哺乳动物、鸟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昆虫类和其他无脊椎动物,动物遗传物质。
  (二)(生或熟)肉类(含脏器类)及其制品;水生动物产品。
  (三) 动物源性奶及奶制品,包括生奶、鲜奶、酸奶,动物源性的奶油、黄油、奶酪等奶类产品。
  (四)蛋及其制品,包括鲜蛋、皮蛋、咸蛋、蛋液、蛋壳、蛋黄酱等蛋源产品。
  (五)燕窝(罐头装燕窝除外)。
  (六)油脂类,皮张、毛类,蹄、骨、角类及其制品。
  (七)动物源性饲料(含肉粉、骨粉、鱼粉、乳清粉、血粉等单一饲料)、动物源性中药材、动物源性肥料。
  二、植物及植物产品类  (八)新鲜水果、蔬菜。
  (九)烟叶(不含烟丝)。
  (十)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质料。
  (十一)有机栽培介质。
  三.其他类  (十二)菌种、毒种等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细胞、器官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生物质料。
  (十三)动物尸体、动物标本、动物源性废弃物。
  (十四)土壤  (十五)转基因生物质料。
  (十六)国家禁止进境的其他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注:1、通过携带或邮寄办法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容许,并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不受此名录的 限定。
  2、具有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动物检疫证书和疫苗接种证书的犬、猫等宠    物,每人仅限一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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