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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烟管理,防止电子烟产能无序扩展,根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在行条例、《家当构造调度辅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7号)、《电子烟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 2022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为生产(含代加工,下同)电子烟产品、雾化物、电子烟用烟碱(以下称电子烟产品及质料)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以及开展干系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电子烟企业包括电子烟生产企业(含产品生产企业、代加工企业、品牌持有企业等,下同)、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
第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有关管理规定及本细则,对境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落实干系管理规定及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哀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行为开展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投资审查
第四条 电子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审查范围。
(一)为设立电子烟企业履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二)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企业为从事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生产履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三)已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的电子烟企业(以下称持证生产企业)为新增工厂(分厂)等生产点履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四)持证生产企业履行的原址扩建、改建和技能改造(含生产设备购置),迁建,规复培植等固定资产投资行为;
(五)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环境。
电子烟企业购置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和检测设备等非生产性举动步伐设备,培植办公、生活举动步伐等不涉及产能的环境以及未发生固定资产投资的纯挚迁居,不属于本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审批、备案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环境,根据《家当构造调度辅导目录》限定类家当的干系哀求,不予审批。
第六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境,如不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生产能力,电子烟企业应该在投资行为发生前,参照本细则第七条申请报告和第十八条产能报告有关哀求,将本企业生产经营、生产设备和产能利用情形,拟投资项目紧张内容和投资金额情形,未扩大产能承诺书等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项目履行过程受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项目履行完成后通过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项目培植情形。
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的环境,如增加新的电子烟产品及质料生产能力,申请人应登录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政务做事行政容许系统提出审查申请,同时报送纸质申请报告5份。
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形。申请人为企业的,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注书籍钱、股权构造及股东情形等,并附业务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供应身份证复印件。
(二)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形。包括项目地点、新形成的生产能力、总投资规模等。
(三)拟投资项目的技能情形。包括拟投资项目利用建筑物情形、生产车间总平面支配图、工艺设备支配图、工艺流程图、工艺技能方案、紧张生产设备仪器清单及产品清单(按生产线进行报告)等。
(四)其他资料: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复印件;
2.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请日的实际产量、销量并附干系证明材料,个中,出口销量应供应交易条约及海关报关单据;
3.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企业遵守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方面的见地。
申请人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卖力。
第八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须要评估的,应在4个事情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奉告项目申请人。
第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申请进行审查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宏不雅观调控政策;
(二)国家落实《烟草掌握框架公约》的政谋划定及国家烟草掌握的有关哀求;
(三)国家电子烟家当政策;
(四)电子烟有关逼迫性国家标准;
(五)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见地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技能评估见地;
(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查依据。
第十条 存不才列环境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申请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哀求的;
(二)申请材料内容存在不实环境,或申请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电子烟企业近12个月实际产量未达到其最近一次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生产能力75%的。
第十一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项目情形繁芜或者须要搜聚有关单位见地的,经本行政机关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事情日,并应该将延长期限的情由奉告申请人。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的韶光不计入审查期限。
第十二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予以批准的,应该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申请人所在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查后不予批准的,以书面形式关照申请人。
第十三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的,申请人可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事情日之前,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1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投资行为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履行且未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的,批准文件到期后自动失落效。
第十四条 投资行为经审查批准后存不才列环境之一的,应该及时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度申请:
(一)设计生产能力超出批准的生产能力;
(二)项目地点发生变更;
(三)工艺技能方案发生本色性变革;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环境。
调度申请的审查批准程序参照本章前述规定实行。
第十五条 投资行为涉及外商投资的,其申请和审查还应符合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电子烟外商投资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存不才列环境之一的,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开展实地检讨:
(一)投资行为履行完成后,电子烟企业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的产量或销量超过批准(备案)生产能力的;
(二)电子烟企业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履行投资行为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未按照批准的生产能力履行投资行为的。
第三章 产能报告
第十七条 电子烟企业存在以下环境,应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前生产能力。
(一)向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包括申请新办、变更、延续、规复业务、补办等)烟草专卖生产企业容许证前(如生产能力未发生变革,可供应生产能力未变革的承诺书);
(二)按本细则第二章的规定,通过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履行完成后;
(三)在生产经营中虽未进行固定资产投资但生产能力发生变革的;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环境。
第十八条 电子烟企业报告生产能力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能力测算报告;
(二)工厂总平面支配图;
(三)工艺技能解释,包括:工艺流程及技能方案、工艺设备支配图、紧张生产设备仪器清单以及产品清单(按车间及生产线进行填写)等;
(四)能够解释生产能力的其他材料;
(五)电子烟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和本年截至申请日的实际产量、销量,并供应干系证明材料。
报告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加盖电子烟企业公章。电子烟企业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卖力。
第十九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单位,对电子烟企业的举动步伐设备生产能力进行实地核查,必要时可履行翱翔检讨。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有关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产能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实地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违反本细则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实在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法律任务的规定惩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卖力阐明。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2年4月15日印发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关于促进电子烟家当法治化规范化的多少政策方法(试行)等四个文件的关照》(国烟办〔2022〕43号)文件中的《电子烟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细则》同时破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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