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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师长西席于2021年7月6日在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开设的京东店铺“户外专营店”购买了“登讯显微镜”一台。
李师长西席收货后创造,涉案商品没有正规包装、生产信息以及产品质量合格证。7月9日,李师长西席寻求京东客服哀求商家供应以上产品凭据,客服明确涉案商品为“有解释书,厂家直供的”,但客服未就李师长西席提出的生产信息、质量合格证等进行回答。
7月13日,李师长西席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电子公司。7月16日市场监督管理局短信反馈“……现场检讨,当事人产品有标签但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第36条之规定……予以责令改正”。8月4日市监局反馈“商家赞许退货退款,不同意赔偿……已开具责令改正关照书”。
李师长西席认为,该商品不符合《中华公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36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哀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退还货款1718元,并三倍赔偿5154元。
被告电子公司经法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作缺席审理并查明以上事实后依法作出讯断,讯断被告义乌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李师长西席退还货款1718元;同时,原告李师长西席于本讯断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涉案显微镜退还被告电子公司,退回商品的运费由被告承担。驳回李师长西席哀求三倍赔偿的诉讼要求。
本案系信息网络买卖条约轇轕。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电子公司是否应退还货款,二是电子公司是否构成敲诈。
关于第一个焦点《中华公民共和国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改换、修理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运输等必要用度。”本案所涉商品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讨,认定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哀求,李师长西席诉请电子公司退还货款,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根据上述规定,李主杰同时应退还案涉商品,由此产生的运费由电子公司包袱。
关于第二个焦点《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敲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形下履行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敲诈方有官僚求公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奉告对方虚假情形,或者故意遮盖真实情形,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敲诈行为。本案中,李师长西席无证据证明电子公司具有故意奉告虚假商品情形或遮盖商品真实情形的敲诈行为,李师长西席主见登讯公司构成敲诈,哀求电子公司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价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没有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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