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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二审民事裁定书显示,北京市高等公民法院驳回西电捷通公司的上诉要求,不支持其就与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要求合并审理本诉与反诉。
北京高院讯断书。
据南都理解,这是一起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轇轕,双方的交集可以追溯到十余年前。2010年至2014年期间,西电捷通公司将无线局域网安全(WAPI)标准必要专利容许给苹果公司利用。条约到期后,双方进行了长达16个月的反复交涉,终极苹果谢绝支付干系用度。随后双方就侵害发明专利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轇轕及干系案件的统领权,分别展开了多次诉讼。
在反垄断诉讼方面,2016年苹果公司(AppleInc.)、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西电捷通公司,称被告作为WAPI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有关该标准的专利容许会谈中存在过高定价、歧视性定价、搭售以及寻求禁令等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下简称本诉)。
随后,西电捷通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认为三苹果公司在容许会谈过程中存在过低定价、反向挟制、歧视性设计等滥用买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干系市场的创新造成了危害,并且限定和排斥了干系市场内竞争的过程,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以下简称反诉),并要求一审法院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裁定,认为西电捷通公司的反诉情由不符合干系法律阐明的规定,对该公司提出的反诉不予受理。由于不服这项裁定,西电捷通公司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7月7日,中国裁判文书网表露了这起案件的最新裁定结果——西电捷通的上诉要求不成立,被驳回上诉。
据南都理解,《最高公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公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阐明》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要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要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要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公民法院应该合并审理。
北京高院认为,三苹果公司提起的本诉和西电捷通公司所提的反诉,不具有法律关系的同一性。从诉讼要求看,双方均提出哀求停滞垄断行为并支付干系赔偿,这两者也不具有因果关系。
讯断书显示,法院认为不能因判令停滞西电捷通公司的垄断行为并赔偿而肯定或否定三苹果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存在;亦不能因判令停滞三苹果公司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并赔偿而肯定或否定西电捷通公司的垄断行为。
法院还指出,诉讼要求基于西电捷通公司过高定价、歧视定价、捆绑容许、寻求针对三苹果公司的禁令等事实,而反诉的诉讼要求基于三苹果公司过低定价、反向挟制、歧视性设计等滥用买方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干系市场创新造成危害等事实。虽然可能如西电捷通公司之主见,两个事实均发生在双方进行容许会谈的过程中,即发生在同一韶光节点,但两个事实并不具有同一性。
因此北京高院认为,西电捷通公司所提本案反诉要求不符合应该合并审理的环境,驳回上诉,坚持原裁定。
采写:南都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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