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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嘉兴市邮政管理局就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案下达了行政惩罚决定书。详细情形如下:
一、当事人基本情形
企业(个人)名称: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建国
住所:浙江省嘉兴市浙江海宁经编家当园区沧平路106号
品牌:申通
二、案由
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案
三、紧张事实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收件人可以具名或者其他易于辨认、保存的昭示办法确认收到快件,也可指定代收人验收快件和确认收到快件。
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不能当面验收快件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该与用户另行约定快件投递做事办法和确认收到快件办法。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未经用户赞许,不得代为确认收到快件,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快递末端做事举动步伐。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有下列环境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用户赞许代为确认收到快件的;
(二)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
(三)抛扔快件、踩踏快件的。
四、行政惩罚内容
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的行为违反了《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干系规定,决定责令其3日内改正,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惩罚。
五、责令改正的详细哀求
2024年7月26日,我局司法职员接举报,海宁市申通快递有限公司快递员未经用户赞许擅自利用智能快件箱、快递做事站等办法投递快件,经核查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快递 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干系规定,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干系规定,决定责令其3日内改正。
承办单位:嘉兴市邮政管理局
公开日期:2024年07月26日
本文源自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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