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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鬼秤”!广州曝光10起违法案例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34:12

案例一:苏某某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严查“鬼秤”!广州曝光10起违法案例

2024年4月,根据广州计量院《逼迫检定结果关照书》结论,荔湾区芳村落东漖北路茶滘市场苏某某利用的电子秤不符合计量安全性哀求,剖断为不合格。
当事人利用按键开启变动称量示值功能的计量用具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2024年5月,荔湾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具有改变逼迫检定计量用具准确性功能的计量用具1台、罚款15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二:黄某某利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

2023年1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计量院对海珠区石榴岗路黄某某利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定,被检定的电子计价秤被判为“Ⅲ级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4年3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电子计价秤1台、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三:杨某利用带作弊功能的电子秤案

2024年2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海珠区南箕路8-12号纸厂市场首层进行日常检讨中创造,杨某在发卖水产品时利用的电子秤具有欺骗性特色。
司法职员利用1kg的标准砝码对该电子秤进行检测,利用不同的按键显示不同丈量值,称重显示值分别为1050g、1100g、1150g。

经广州计量院检定,当事人利用的上述电子秤为擅自改动,剖断为不合格。
当事人利用擅自改动的电子秤进行贸易结算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

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0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四:苏某某利用不合格电子秤案

2024年4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州计量对海珠区江南大道中路得胜岗42号江南东综合市场苏某某用于对外发卖结算的电子秤进行检定。
经检定,被检定产品被剖断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

2024年5月,海珠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东省履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惩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电子秤、罚款150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五:天河区提高某卤水店从事计量违法行为案

2024年,天河区市场监管局创造当事人在天河区东圃石溪牛涌街6号天河石溪新农贸综合市场某卤水店铺内利用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用具“ACS-30Kg电子秤”称重发卖其卤水猪耳等熟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天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滞上述违法行为,赔偿消费者丢失,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计量用具“ACS-30Kg电子秤”1台、罚款13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六:白云区均禾某猪肉档利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案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新广花路平沙人行天桥东侧的平沙农贸市场检讨时,创造当事人未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行逼迫检定。
2024年4月,经广州计量院进行检定后出具《逼迫检定结果关照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2024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用具、罚款21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七:白云区均禾某海产档利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案

白云区市场监管局对白云区新广花路平沙人行天桥东侧的平沙农贸市场检讨时,创造当事人未对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进行逼迫检定。
2024年4月,经广州计量院进行检定后出具《逼迫检定结果关照书》,检定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2024年5月,白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三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 没收不合格计量用具、罚款21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八:某生鲜综合零售店利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用具用于商品称更生意营业结算案

2024年2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对黄埔区九佛街印记南三街某生鲜综合零售店现场检讨时创造,当事人利用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计量用具用于商品称更生意营业结算。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2024年6月,黄埔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九:某牛肉店利用不合格的计量用具案

2023年11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司法职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讨,创造当事人利用的电子计价秤无绿色检定合格标志,且当事人无法供应检定合格证书。
司法职员现场扣押上述电子计价秤并依法送检,经考验上述电子计价秤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2024年4月,增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计量用具电子计价秤、罚款500元的行政惩罚。

案例十:某渔村落鱼港酒楼有限公司利用不合格计量用具案

2023年10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花都区质监所对位于花都区新华街某渔村落鱼港酒楼有限公司进行专项司法检讨时,创造当事人所利用的电子秤具有作弊功能,有欺骗性利用的特色,后经花都区质监所检测,被剖断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024年1月,花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计量法履行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子秤,并罚款1800元的行政惩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何颖思 见习:赵越 通讯员:穗市监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李凤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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