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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平易近法典|商品保修期:未约定保修期能免责吗?

编辑:[db:作者] 时间:2024-08-25 08:38:37

涉及商品保修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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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李某和某房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条约》,约定2010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解读平易近法典|商品保修期:未约定保修期能免责吗?

但条约中对楼宇门等公共部分的交付问题未作约定,《住宅质量担保书》中亦未对楼宇门的保修期限作出明确规定。

房屋定期交付后不久,就涌现楼宇门破坏、无法利用等问题。

李某多次向房产公司、物业公司及干系部门反响未果。
2014年李某起诉哀求房产公司承包管修任务。

法院讯断认为,虽然条约和《住宅质量担保书》未对楼宇门等公共部位作出约定和质量保修规定,但楼宇门是整幢房屋的一部分,应该适用房屋质量约定和保修规定。

李某自收房后不久就提出了相应主见,并没有超过常日产品质量保修期两年的规定,因此房产公司应对楼宇门等公共部分承包管修任务。

法官说法

随着我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公民群众对居住的期待也从“住有所居”逐步向“住有宜居”发展,对住房质量的哀求也不断提高。

本案中,楼宇门在交付不久后就严重破坏、损失利用功能,可以认定该楼宇门存在质量问题。

因该质量问题涌如今被告交房两年以内,且业主一贯反响该质量问题并哀求维修,故房产公司关于该问题已经超出保修期限的抗辩见地不能成立,应该承包管修任务。

法院讯断开拓商承担相应维修任务,是对住宅作为一个完全产品整体质量的担保,也是对全体业主利益的保护,并没有超出开拓商对全体建筑质量应该承担担保责任的法律任务范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21条:当事人约定考验期限的,买受人应该在考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环境关照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关照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考验期限的,买受人应该在创造或者应该创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关照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关照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关照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担保期的,适用质量担保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供应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关照韶光的限定。

来源:江苏法律行政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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