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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娱乐壹公司诉称,《小猪佩奇》动画片由其于2003年制作,发行首播后,风靡环球。
原告发现,被告陈某某未经容许在电商平台上发卖的“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产品包装上利用了“小猪佩奇”字样及图片标识,造成消费者的稠浊与误认,陵犯了原告的注册牌号专用权,故诉至上海知产法院,哀求判令两被告停滞侵权,赔偿公民币50万元。
被告陈某某辩称,其虽发卖了涉案产品,但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情;根据牌号法规定,危害赔偿数额应根据权利人的实际丢失或者是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实际利益确定,被告只发卖了3件涉案产品,原告主见的赔偿数额和状师用度过高,“小猪佩奇”动画形象虽具有一定有名度,但作为牌号并未达到驰名牌号的标准。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小猪佩奇”注册牌号在本案中予以保护的条件是该牌号须为驰名牌号,故有必要对该牌号是否驰名作出剖断。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该牌号已经在动画片和电子出版物(可下载)上享有极高的有名度和美誉度,符合法律规定的认定驰名牌号的条件,故依法认定该牌号为驰名牌号。
涉案产品外包装。
陈某某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的商品名称中利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笔墨,其发卖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上利用“创意卡通小猪佩奇LED台灯”笔墨和图片,属于复制摹仿原告“小猪佩奇”牌号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小猪佩奇”的注册牌号专用权。寻梦公司已对涉案商品链接采纳了禁封方法,且无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陈某某共同履行了被诉侵权行为,故对原告主见其侵权不予支持。
法院根据陈某某侵权行为的性子、期间、范围、后果,“小猪佩奇”牌号的有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开支等情形,判令陈某某赔偿娱乐壹公司经济丢失和合理开支共计公民币3万元。讯断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采写:南都 吴佳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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