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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公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购电脑维权案件,买家小安在某网店下单一部条记本电脑,利用过程中电脑涌现多项非常情形,经由5次返厂维修后不仅未能办理问题,反而彻底无法开机。
对此,小安将商家诉至法院,北京四中院对此案终审后讯断商家为小安换货。法院查明,小安此前在某网店花费16794元购买了一部条记本电脑,售后政策为两年全国联保。利用一年后,该电脑涌现主板网口无反应、屏幕有亮条、按键键帽脱落等非常情形,小安随即联系客服协商,客服表示安排返厂维修。
4个多月后,涉案电脑又陆续涌现了按键偏色、网口无法识别、屏幕不亮、主板故障等问题。2个月韶光内,涉案电脑又经历了4次返厂维修。
小安末了一次拿到电脑后,仅利用了几个小时便再也无法开机。在联系客服哀求退换货无果后,小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商家退货退款。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干系法律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哀求,致使不能实现条约目的的,买受人可以谢绝接管标的物或者解除条约。在保修期内商品相继涌现了网络接口、主板等多项问题,经5次返厂维修后,不但未能修复,还造成了商品无法正常开机的情形,且商家始终未能就其所售商品质量问题作出合理解释,亦未能在产品质保期内实现其对消费者作出的有效承诺,致使买家无法实现其购买涉案商品、订立买卖条约的根本目的,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因此买家哀求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商家不服,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了上诉。小安二审时也增加了哀求商家换货的诉讼要求。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维修无法连续利用的情形下,应如何确定商家的民事任务”。买家正常利用涉案电脑的韶光超过一年,且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电脑在购买时已经不符合质量哀求,因此本案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的环境,小安哀求解除条约并退货退款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但由于涉案电脑在三包有效期内,经多次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利用,消费者有权要求发卖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据此,北京四中院二审改判商家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
电子产品经多次维修仍有故障应给予换货
二审法官庭后表示,消费者权柄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的三包任务,即经营者供应的商品或者做事不符合质量哀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条约条件的,可以哀求经营者履行改换、修理等责任。
本案中,商家虽无需承担解除条约、退货退款的违约任务,但是须要依照消费者权柄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经营者的三包任务。根据《微型打算机商品修理改换退货任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三条,在整机三包有效期内,微型打算机主机、外设商品涌现本规定《微型打算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利用的,凭修理者供应的修理记录,由发卖者卖力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同型号同规格商品停产的,应该调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当发卖者既无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时,消费者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卖力免费为消费者退货。
本案中,涉案电脑在商家多次维修后无法正常开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商家应免费为小安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而非退货。法官提醒,依据《规定》,电脑整机换货时,应该供应新的商品,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打算,由发卖者在发货票背面加盖印章,并供应新的三包凭据。
法官同时提醒,依据《规定》,在电脑整机三包有效期内,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换货条件的,发卖者有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不愿意换货而哀求退货的,发卖者应该予以退货,并按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折旧费的打算日期自开具发货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个中应该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的韶光。电脑主机符合退货条件时,发卖者应该卖力为消费者将与主机同时发卖的显示器、键盘、鼠标器等商品一并退货。
(法治日报徐伟伦 通讯员刘津宁 白思宇)
来源: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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