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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大众购买水平的提高以及对价廉物美的国际品牌需求的增加,\"大众跨境海淘\"大众成为快速发展崛起的行业,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好。作为新兴的行业,难免会面临各种各样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公众跨境海淘\公众所涉商品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已经逐渐受到关注。
本文紧张环绕\"大众跨境海淘\"大众行为所可能导致的牌号权侵权问题,结合近年法律实践中的干系案例详细剖析,在不同的情形下,网络平台的电商与平台可能会面临的侵权风险与对策。希望能有助于干系从业者提高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风险戒备意识。1、 本文所述的\"大众跨境海淘\公众的含义
本文所述的\"大众跨境海淘\公众是指通过网络平台,为海内消费者购买国外品牌的商品并寄回或带回给海内消费者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
通过网络平台履行的\公众跨境海淘\"大众行为在实践中紧张包括两种情形:
第一种是现货代购,是指卖家已提前购得了特定的商品,并将商品信息在自己的网上店铺发布,明确该商品的价格,购买者只需选择得当的型号、数量,点击购买即可。对付卖家在网店上陈设出的所有标有\"大众代购\公众的现货,价格、规格和产地等已经昭示,类同于\公众明码标价\"大众,买家只须要选择并且付款,即可完成交易。这种环境下,因交易行为符合买卖条约的特色,应认定交易双方成立的是买卖条约关系。
第二种是非现货代购,是指买家指定所购商品的详细哀求,发出代购指示,做事供应者按照指示完成外洋购买并向买家进行交付的行为。这种情形下,买家须要支付代购做事供应者包含商品本身的用度、运费、代理做事费以及通关手续所需的相应用度,在代购过程中,买家可能还需合营帮忙做事供应者办理通关手续,并且双方需对上述各项用度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第二种情形在法律实践中大多被视为是一种委托条约关系。
本文紧张环绕\"大众跨境海淘\公众的第一种情形进行剖析。
2、 平行入口行为的法律性子
平行入口行为具有以下特色:牌号权人在商品的出口国和入口国均拥有牌号注册;代购商从出口国购买并发卖到海内的商品是来自牌号权人的商品或做生意标权人合法授权的商品。关于平行入口行为是否会陵犯海内干系权利人的知识产权问题,不仅是法律实践中各方主体高度关注的问题,在学界也对此进行过激烈的谈论。如陈国坤学者就曾在《国际经济互助》期刊上揭橥过\"大众外洋代购中牌号平行入口问题的困境与对策\公众的文章磋商此问题。
在法律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平行入口的商品不构成牌号侵权。以近期广东省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公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的欧宝电气(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欧宝公司\"大众)诉广东施富电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施富公司\"大众)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为例。
本案中欧宝公司是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德国OBO公司授权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排他性利用其在中国的注册牌号\"大众OBO\"大众,牌号号分别为3214870号和G663678号。同时授权欧宝公司单独以自己名义进行牌号维权。
欧宝公司称,其在中国大陆地区发卖的OBO系列品牌防雷器均从德国入口,再自行发卖或通过区域授权经销商发卖。该公司在2017年12月创造,施富公司出售标有涉案牌号的防雷器用于某个大型建筑项目,而这些防雷器并非欧宝公司或其经销商所售。
施富公司辩称,涉案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授权的企业生产,其通过合法报关手续重新加坡合法经销商处入口,涉案产品属于正品而非假冒产品。施富公司没有陵犯欧宝公司的牌号权利,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发卖的入口产品均由德国OBO公司生产,属于正品。法律实践中,施富公司发卖的入口产品属于\"大众平行入口\"大众产品。我国牌号法对此类产品的定义和合法性尚无干系明确规定,亦无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在入口产品和海内产品不存在本色性差异的情形下,发卖可与海内产品相互替代的涉案入口产品并不危害牌号质量担保功能。施富公司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入口了由德国OBO公司生产或授权生产的涉案产品,履行了正常的入口报关手续,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此外,施富公司的平行入口行为没有危害或扭曲经营者和消费者在市场中享有的选择权,故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后续的采访中,该案主审法官表示该案的审理思路是基于我国牌号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代价,顺应国际贸易的发展趋势,旨在实现牌号权利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无论是牌号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代价追求的目标,均是基于全局性的多元利益折衷均衡,而并非某一利益的最大化。审判实践中,法院应看重发挥竞争政策浸染,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营造更加公正的竞争环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营商环境。①
在此案中法院明确表明了平行入口的商品不构成陵犯牌号权,与此案类似的案例还有伟博进出口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博公司)与被告谢芝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牌号权轇轕一案②中法院也表示:\"大众根据'牌号权一次用尽原则',如果谢芝城发卖的产品系涉案牌号专用权人家用公司或经家用公司授权的公司所生产,则其发卖行为并不须要经由伟博公司的再次授权,也不构成侵权……\公众。同样认为涉案商品若系平行入口的商品则不应承担牌号侵权任务。
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例如上海禧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上海禧贝公司)诉北京背篓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背篓公司)侵害牌号权及擅自利用他人企业名称轇轕一案中③,只管法院适用的情由不同,还是肯定了平行入口有合法来源的商品不构成牌号侵权。这解释在有关平行入口商品所涉及的牌号侵权问题上,海内法律实践中的主流不雅观点普遍认为不构成牌号侵权。
3、 \"大众跨境海淘\"大众商品在海内的牌号权人与出口国的牌号权人不一致时,存在牌号侵权风险
在这种情形下,我国的法律实践方向于保护海内的牌号权人。以下结合两个案例详细解释法律实践中法院的考量成分和对干系行为的性子认定。
案例一:德克斯公司诉被告梅英妮、淘宝公司侵害牌号权轇轕
在德克斯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克斯公司)诉被告梅英妮、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牌号权轇轕一案④中,原告德克斯公司起诉称:德克斯公司是天下著名的雪地靴生产商,其旗下\公众UGG\公众品牌风靡环球。个中第880518号\"大众UGG\公众牌号已在中国依法注册,国际分类第25类,核定利用商品包括鞋类。该牌号经由广泛利用和宣扬,在同行业享有较高的有名度,并已被中国国家工商总局牌号局认定为驰名牌号。
2016年9月,原告经调查创造被告梅英妮在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上开设了\公众安妮妹澳洲直邮代购\"大众网店,该店对外发卖的部分鞋类商品未做生意标专用权人,即原告的容许,标注了含有\"大众UGG\"大众的标识。
被告梅英妮答辩称:
首先,被告梅英妮在网上开设店铺系供应外洋代购商品做事而非直接进行商品发卖;淘宝网的\"大众外洋购\公众特指卖家依据买家委托从外洋或者港澳台代为购买指定商品。代购做事的实质属于委托条约关系。本案被告梅英妮供应的系为海内消费者采购澳大利亚商品的做事,根据原告在淘宝网高下单后,直接在澳大利亚购买相应的商品,并通过邮寄的办法从澳大利亚直接邮寄给原告。全体过程中,被告梅英妮系根据原告的指示购买相应的商品,并帮忙买家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并非现货交易。因此,原告认为被告梅英妮的行为系发卖陵犯注册牌号专用权的商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
其次,本案的商品系从澳大利亚正规渠道采购的正品,该商品所涉及的UGG牌号在澳大利亚并未得到牌号注册,而系羊皮靴的一种通用名称,没有陵犯原告在中国的注册牌号专用权。本案的商品系被告梅英妮从澳大利亚的零售店购得,再由国际快递通过中国海关转运直接发给原告,并非从国外经销批量购买再入口到海内进行发卖的产品。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
首先,淘宝公司仅是供应信息发布平台的做事供应商,仅供应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案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履行发卖、许诺发卖等直接侵害原告牌号权的行为。淘宝公司系供应平台的网络做事商,淘宝公司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工具,并就货色或做事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淘宝公司未履行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由卖家自行上传。同时,淘宝公司也未履行发卖、许诺发卖行为,故淘宝公司并未直接履行侵害原告牌号权的行为。
其次,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淘宝公司已尽到事条件示把稳责任。在商户入驻前,哀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平台做事协议》中均明确哀求用户不得发布陵犯他人合法权柄的商品信息,明确哀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发卖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条件示把稳责任。(2)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供应者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任务能力相匹配,不应超过淘宝公司的管理能力和技能能力。
目前,淘宝网上拥有近千万卖家及10亿余件商品,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哀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不雅观上和技能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淘宝公司在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纳了必要方法,尽到了事后把稳责任。本案中,原告并未向淘宝公司发起投诉,淘宝公司确认涉案侵权商品链接已于2016年12月19日删除,采纳了必要方法,尽到了事后把稳责任,故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对该案,法院认为知识产权具有地域属性,涉案产品在澳大利亚可能属于合法产品,但其自澳大利亚进入中国境内,即应该遵守我国的法律,不得陵犯中国牌号权人的权利。涉案产品进入我国即属于未经原告容许在相同商品上利用近似牌号且易造成稠浊的侵权商品。虽然按照淘宝网规则,梅英妮履行的系代购行为,但是梅英妮并非纯挚的根据下单人的任意指示完成代购行为,而其先发布可供应代购的澳大利亚商品信息,下单人根据其发布的信息进行下单确认。由此表明,梅英妮系专门从事跨境代购业务的代购者,其在通过跨境代购经营行为获取利益的同时,也有责任审查其预先供应的国外代购商品是否可能陵犯海内牌号权利人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的涉案牌号在中国具有较高的有名度,而从梅英妮发布的小店先容中也可得知其对付澳大利亚本土的UGG产品有一定的理解,其应该知道澳大利亚UGG与原告生产的UGG产品系出自不同权利人,其仍旧通过淘宝网展示涉案商品信息并履行代购行为,使得普通消费者极易对产品来源产生稠浊,从而危害了原告的权利。因此。梅英妮通过淘宝网展示涉案代购商品信息并履行代购涉案产品的行为,属于《中华公民共和国牌号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所规定的陵犯原告涉案牌号专用权的行为,答允担赔偿丢失的民事任务。
在本案中,法院没有认同被告梅英妮主见的,即她的行为是\"大众非现货代购\"大众,而是认定了她的行为是\"大众现货代购\"大众。紧张情由便是梅英妮不是纯挚的根据下单人的任意指示完成代购行为,而是其先发布可供应代购的澳大利亚商品信息,下单人根据其发布的信息进行下单确认。因而认为她在获利的同时,也有对商品是否侵权的在先审查责任。故认定梅英妮所履行的行为侵权了在中国享有牌号专用权人的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德克斯公司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对淘宝公司的诉请。由此可推断,原告认为被告淘宝公司(电商平台)作为供应信息发布平台的做事供应商,在未履行发卖、许诺发卖的行为,且在已尽到事条件示把稳责任和尽到了事后把稳责任(即及时删除侵权链接)的情形下,不应承担由电商的行为所导致的牌号侵权任务。
案例二:恒利公司诉杰薄斯公司、艾克马特公司、韩兜公司等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案
在再审申请人杰薄斯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薄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恒利国际服装(喷鼻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利公司)以及二审上诉人艾克玛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克玛特公司)、一审被告广州韩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兜公司)、一审被告徐慧侵害牌号权及不正当竞争轇轕一案⑤中,thejamy平台网站就被认定为构成侵权。
在该案中,thejamy平台网站是一家专门代购韩国服装品牌的网站,由杰薄斯公司和艾克玛特公司共同经营。在一审中,被告韩兜公司和徐慧指明其售卖的印有\公众orangeflower\"大众等字样的产品来自杰薄斯公司,且韩兜公司和徐慧是杰薄斯公司的代理商。一审原告恒力公司在中国享有\"大众orangeflower\"大众注册牌号的牌号专用权。
韩国WithTJ株式会社业务执照显示,该公司的注册编号为119-86-61760,开业韶光为2012年9月26日。根据该公司与OrangeFlower株式会社签订的《买卖交易条约》,以及与艾克玛特集团公司签订的《网络购物平台协议书》。韩国WITHTJ株式会社通过thejamy.com网络商城发卖由OrangeFlower株式会社生产、发卖的被诉侵权商品。
根据(2014)粤广广州第048538号公证书,thejamy平台网站是一家专门代购韩国服装品牌的网站。2014年2月27日公证当日,该品牌中央页面展示了该网站经营98个韩国服装品牌标识。thejamy平台热销品牌前十名中没有被诉侵权的Orangeflower品牌。
在再审中,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称自己仅供应网络平台做事,并不是发卖者。但是经查,该两公司在发卖过程中,与生产者及代理商有利润分成,不符合仅供应网络平台做事的特色。因此,法院确认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履行了共同发卖的行为。
法院认为:
首先,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网络平台及服装商品上所利用的标识与恒利公司所有的第7567526号牌号所核定利用的商品种别相同。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其经营的thejamy.com网站上所发卖的被诉侵权产品和牌号名称均标有\"大众orangeflower\公众或\公众orangeflowers\公众\"大众ORANGEFLOWER\"大众等标识,表明其所发卖的商品的来源,属于牌号性利用行为。
其次,被诉侵权标识与恒利公司的第7567526号牌号近似。从干系公众年夜众的一样平常把稳力出发,被诉侵权标识为笔墨标识,恒利公司的第7567526号牌号为图文牌号,两者比较较,虽然被诉侵权标识由\公众orange\公众\"大众-\公众\"大众flower\"大众或者\公众orange\"大众\"大众-\"大众\"大众flowers\"大众组成,即由两个单词加上\公众-\公众号组成,被诉侵权标识\公众ORANGE\"大众\"大众FLOWER\公众以及\"大众ORANGE\"大众\公众FLOWERS\公众两个大写的单词直接组成,而恒利公司的涉案牌号是\公众orangeflower\公众以及图形组成,通过隔离比对,对牌号紧张部分比对,虽然两者整体字形不同,整体构造存在一定的差异,但两者所包含的英文单词构成、读音和含义完备相同,应认定两者构成近似。
第三,被诉侵权标识随意马虎与恒利公司的本案牌号产生稠浊和误认。恒利公司将其含有\"大众orangeflower\"大众以及图形的牌号的服装产品在网络上进行发卖,而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在相同种类的产品上利用被诉侵权标识,在网站上进行发卖利用与涉案牌号近似标识的服装商品,随意马虎使干系消费者产生稠浊和误认。
综上,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发卖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大众orangeflower\"大众注册牌号专用权。
杰薄斯公司主见恒利公司曾在中国注册多件在韩国已经注册的服装类牌号,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韩国牌号的故意,属于故意抢注、囤积韩国服装类牌号和习气性的搭韩国服装类品牌便车的性子,要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要求。对此法院认为,依法授权的注册牌号受法律保护。考虑到本案中\"大众orangeflower\"大众标识在韩国并非注册牌号,而涉案\"大众orangeflower\公众牌号在中国已经经由审核并发放了注册牌号证书,因此就本案\"大众orangeflower\"大众牌号而言,恒利公司抢注牌号的不正当性尚不明显。
在本案中,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还提出一个抗辩情由,即该公司经营的网站仅从事来自于韩国的服装商品的代销业务。所有的商品均来自由韩国生产商及代理商,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纵然侵权也应该由韩国生产商承担法律任务。
对此法院认为,在当前经济环球化的大趋势下,跨境购买国外商品已经成为我国大陆越来越多普通消费者选择的一莳花费办法。通过这莳花费办法,普通消费者可以在环球范围内选择质优价廉的商品。
跨境购物的消费办法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通过这种办法进入中国的商品,如果在来源国是合法生产、发卖的,且履行了合法的进境手续,一样平常应该认定为该商品有合法来源。但是,作为跨境购物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特殊是当经营者本身也是共同发卖者的情形下,对付网络平台所发卖的商品,应该以谨严的态度审核境外商品是否侵害中国注册牌号专用权。
本案中www.thejamy.com网站当时经营的品牌数量仅有98个,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完备有能力对牌号权属以及是否可能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但是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主不雅观上存在差错,不能免除其侵权任务。
在关于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问题上,法院认为,《最高公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运用法律多少问题的阐明》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其他引人误解的办法进行商品宣扬,足以造成干系"大众年夜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扬行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由于杰薄斯公司发卖的与\"大众orangeflower\"大众近似标识的服装确实来源于韩国,因此其在网站上称来源于\"大众韩国代购正品验证\公众的内容是客不雅观事实。但是这种陈述,分开了\"大众orangeflower\"大众及图是中国注册牌号的基本事实,随意马虎使干系"大众认为\"大众orangeflower\"大众及图是韩国注册牌号,其牌号权人是韩国人,依然会引起干系"大众年夜众的误解。这种非范例性的虚假宣扬,阻碍了中国注册牌号专用权的正常利用,限定了注册牌号的发展空间,同样是法律应该禁止的行为。法院根据日常生活履历、干系"大众年夜众一样平常把稳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扬工具的实际情形等成分,认为涉案行为依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虚假宣扬行为。在本案中,法院明确在\"大众跨境海淘\公众行业中,电商平台的任务与责任,即作为跨境购物网络平台的经营者,特殊是当经营者本身也是共同发卖者的情形下,对付网络平台所发卖的商品,应该以谨严的态度审核来源于境外的商品是否侵害中国注册牌号专用权。
在本案中,电商平台被认定为侵权方的紧张缘故原由有两点:
其一,该两公司在发卖过程中,与生产者及代理商有利润分成,不符合仅供应网络平台做事的特色。因此,法院认定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履行了共同发卖的行为。
其二,本案中www.thejamy.com网站当时经营的品牌数量仅有98个,杰薄斯公司、艾克玛特公司完备有能力对牌号权属以及是否可能构成侵权进行审查,但是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责任,主不雅观上存在差错,不能免除其侵权任务。
四、结语
在互联网与环球经济一体化发展迅猛的本日,\公众跨境海淘\公众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已经被我国的法律实践所认同。但是作为该行业的电商与电商平台仍旧要当心潜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电商作为\公众跨境海淘\公众商品的发卖方和获利方,有责任和任务审查其所售的商品是否陵犯了我国的权利主体的干系权利,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未尽到审查责任的侵权方,从而承担侵权任务。
电商平台作为网络做事的供应者,要当心不要参与到\"大众跨境海淘\"大众商品的任何发卖环节包括许诺发卖与发卖,否则可能会被法院认定为共同侵权方承当相应的侵权任务。在专营某一国家或某些特定类别的\"大众跨境海淘\"大众品牌商品且品牌数量有限的情形下,根据目前最新的法律实践,这些电商平台应该承担更高的审查责任,有责任审查其平台上发卖的商品是否有可能对海内的权利主体构成侵权。
注释
1 案例简述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入口牌号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公开宣判
2 案号:(2017)浙0110民初21834号
3 案号:(2015)朝民(知)初字第46812号
4 案号:(2016)浙0110民初16171号
5 案号:(2017)粤民再2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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